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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户行兑付所需单据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必要时开证行可任意处理以抵偿开证行在信用证下所作的付款,如有不足之数,仍由进口商负责。开证行以收取手续费和对信用证下单据的抵押权为对价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义务。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时,必须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的要求开立,否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必须通过该通知行把信用证正本送交受益人。即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关系,以及单据与货物的关系。

第三节 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一笔信用证业务从发生到终结大体上要经过六个主要环节。它们是进口商申请开证、进口方银行开证、出口方银行通知信用证、出口方银行议付信用证、进口方银行偿付或付款、进口商赎单提货。

一、进口商申请开证(Application for Credit)

进口商在与出口商签订买卖合约后,应根据合约条款,在合约规定的期限内,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银行一般是进口商往来行或对其资信比较了解的银行,它应和出口地的银行有一定的代理或往来关系。申请开证时,进口商应填写一份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to open a Documentary Credit)。开证申请书内容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要求开证行在开立的信用证中所必须包括的基本内容,亦是开证行开证的主要依据。这些内容有:

(1)受益人(即卖方,出口商)的名称地址

(2)信用证的货币金额以及有无增减幅度;

(3)信用证的类型与种类,即是否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等;

(4)汇票的期限及付款人;

(5)货物简要名称、数量、单价、包装,以及数量有无伸缩;

(6)价格条件(CIF、CFR或FOB,其中有关运费、保险费及佣金等如何规定);

(7)所需单据种类名称、份数以及该由谁制发,做谁抬头;

(8)货物装卸地点;

(9)运输方式(陆运、海运、空运或联运);

(10)可否转运、可否分批;

(11)最迟装货期;

(12)信用证有效期、到期地点,以及交单期限;

(13)信用证用何种方式通知、递送。

第二部分是进口商对开证行的声明或保证。进口商应承担的责任大致可归纳为四点:

(1)进口商承认开证行在进口商付款赎单以前,对信用证下的单据及他所缴纳的押金、押品拥有抵押权(Pledge)或留置权(Under lien of)。必要时开证行可任意处理以抵偿开证行在信用证下所作的付款,如有不足之数,仍由进口商负责。

(2)进口商承认开证行及其代理行有权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documents appear on their face to be in order)。银行对单据的有效性(Validity)、完整性(Regularity)和正确性(Correctness)概不负责,银行亦不因为接受伪造或有虚假陈述的单据而影响其取得偿付(Reimbursement)的权利。

(3)进口商保证在单据到达后,或银行承兑的汇票到期前,如期备款赎单。在单据到达前,如开证行认为有必要追加押金时,进口商有义务同意开证行的要求。进口商同意付清开证行及其代理行所收的一切手续费(Commission)和其他费用(Other Expenses)。

(4)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单据、信函、文件和电讯在传递过程中的遗失(Loss)、受损(Damage)或延迟(Delay)若非由于银行直接的疏忽或失职(Negligence or Default),银行概不负责。

上述对申请人责任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银行的利益和分清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责任。目前,我们国内银行开证时,在申请书内则规定:进口公司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条件下,要负责对外付款或承兑,并在接到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办理对外付款或承兑。如因单证不符拒绝付款或承兑时,则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套单据如数退回银行,并注明拒付理由。

银行在收到进口商送来的申请书时,应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内容是注意所填各类项是否完备无误,有无遗漏矛盾的地方。例如在FOB的价格条件下,应注意运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并注意申请人有无取得总保单(Open Policy),以及信用证内有无要求发货人应于发货时发出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以使申请人及时投保。又如货物数量与单价是否有误,两者相乘是否与信用证的总金额相符。申请书内所填的商品名称与规格应力求简单明了,对单据的要求也应合理。

银行开出信用证,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授信行为,是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因此,银行为了保障自身的资金安全,都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客户资信的调查,以及要求客户于开证时提供一定的担保品或开证金额若干比例的押金(margin)。是否要缴纳押金或押品,其数额为多少,应视进口商的资信和他和开证行的往来关系而定。国外银行对于经常有往来的客户,一般采取授信额度方式。银行在决定额度时,首先要审查客户的资信、经营能力及作风、财务状况、商品市况趋势,以此决定授信额度的多少、时间的长短;如开证超过额度,则收取押金。

我国银行对于开证常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收取人民币保证金或其他担保。

开证申请书是开证行和申请人之间的契约行为。开证行以收取手续费和对信用证下单据的抵押权为对价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义务。

但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如有下述情况不负责任:

(1)为执行开证申请人的指示,银行代开证申请人利用另一银行的服务,其一切风险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2)银行所发出的指示如未被执行,即使本执行指示的另一银行为前者主动选定者,银行不予负责。

(3)开证申请人应对由于外国法律和惯例加于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负损失赔偿之责。

二、进口方银行开立信用证(Issuance of Credit)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时,必须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的要求开立,否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信用证的受证人(Addressee)有两种:一种以出口商为受证人,可以由申请人或开证行直接寄给受证人(这种方式实际上很少采用,因为出口商无法知道进口商或开证行寄来的信用证是真是假,仍然需要出口地的银行鉴定后才能接受),也可以由开证行委托其出口地的代理行把信用证转递(Transmit)给出口商。另一种是以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为受证人,采用这种方式,只能由开证行通过其代理行通知(Advise,Notify)出口商。如果出口地银行把原证转递给出口商,它就是转递行(Transmitting Bank)。如根据进口地来证内容另行缮打通知者,它就是通知行(Advising Bank)。在算收手续费时两者有所区别:转递费按件算收,通知费按开证金额根据规定的费率算收。

开证方法有信开证、全电开证和简电开证三种,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选择。

凡由开证行或申请人把信用证直接通知出口商者,只能用航邮把正本寄送给出口商(信开证);而经出口地银行通知者,除航邮外,尚可用电报或电传(Telex)通知,并在电文上加上密押作为通知行证实电文之用。

如系全电开证,应将信用证的全部内容列明。根据《UCP 600》相关条款的规定,通知行收到电开信用证(全电)后,应即作为有效的信用文件,开证行不必再把该信用证正本寄给通知行,除非在电文中说明“详细内容后告”(Details to Fol1ow),或说明通知行必须收到其航邮正本时方能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必须通过该通知行把信用证正本送交受益人。

如系简电开证,则需将信用证的要点以简要电文经过通知行转达受益人,其所起的作用仅是告知受益人买方已按合同开出信用证,请受益人备货发运。受益人收到此项简电后不能凭以向议付行要求议付单据。

在开立信用证时,应明确三个关系。即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关系,以及单据与货物的关系。信用证虽然以合同内容为依据,但信用证在开立以后即成为一个独立的保证支付承诺,凡是合同内需要在信用证上明确的条款,都应当在信用证上明确列明,而不能使用“参阅合同╳╳条款”等字样;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无关,并不受其约束。信用证内容及条款务求完备、具体、明确。

开立信用证时,申请人应交开证费,期限由开证日起算,全部费用在开证时收取。在国外,银行之间有约定,并有统一的收费率表,但并不排斥按情况加以增减。除开证手续费外,还有邮电费等,一般系按实计收。修改费由申请人负担。我国银行的做法是,开证时,收1‰~1.5‰的人民币开证费;结汇时,收2‰结汇手续费;修改费每笔收人民币10元。并一次收取外币通知费US$10.00,以备付国外通知行向我收取的通知费。上述费用,一般均于开证时收取。

信用证开出后,有时由于出口商、进口商、银行方面的原因,信用证还得修改。信用证修改的原因,大多数出于受益人(出口商)的要求。常见的是信用证与合约不符,或者某些条款受益人认为无法办到,有的由于政治、经济上的原因,不能按照来证条款的规定办理。出于进口商方面要求的,一般来说,主要是由于进口地或国际上某种情况的变化必须修改方能进口。

在不可撤销信用证情况下,任何一方对信用证的修改都必须经过各当事人的同意,特别是受益人的同意,方能生效。当修改项目不止一项时,则必须全部项目接受,否则必须全部项目退回,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项而拒绝其他各项。至于修改的途径与做法,则不论修改出自何方,一律都要求按照信用证原来的寄递途径。例如由出口方提出时,应请进口方转向开证银行申请修改,再由开证行转通知行通知受益人。如果是由进口方提出修改,则也应进口方向开证行申请,然后也经开证行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案例6-2

案情:

某日,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出口黑龙江大豆5 000吨至朝鲜,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于是,朝鲜客商要求朝鲜外贸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该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开证申请人为朝鲜客商,开证行为朝鲜外贸银行,议付行则为上海大同银行。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004年5月30日,货物的装运期为2004年5月15日。

2004年4月,朝鲜客商通过朝鲜外贸银行发来修改电一份,要求货物分两批分别于5月15日、30日出运,信用证的有效期展延至6月15日。上海大同银行在第一时间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了受益人。

5月30日,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将5 000吨黑龙江大豆装船出运,在备齐了所有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后,于6月3日向上海大同银行要求议付。上海大同银行审单后拒绝对其付款。

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信用证修改案例。本例中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了受益人,而受益人没有明确表明接受或拒绝,在此情况下,若其按旧证内容办理,我们认为他拒绝了修改,若按新证内容办理,我们则认为他接受了修改。本例的情形显然是大众食品公司接受了信用证的修改。由于该信用证的修改项目有三项:分批装运、装运期、有效期。既然大众食品公司接受了信用证的修改,它就必须全盘接受,而不能接受部分、拒绝部分。因此,大众食品公司接受展装运期和有效期而拒绝分批装运的做法不符合规定,议付行的拒付完全正确。

启示:

在不可撤销信用证情况下,任何方对信用证的修改,都必须经过各当事人的同意,特别是受益人的同意,方能生效。当修改项目不止一项时,则必须全部项目接受,否则必须全部项目退回,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项,而拒绝其他各项。

三、出口方银行通知信用证(Advice of Credit)

当出口方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时,应首先由出口方银行鉴定信用证的真实性,审核信用证条款。审证的目的在于决定来证能否接受和是否需要修改。一张信用证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主要取决于四个条件:

(1)证内有无政治上对我歧视,或我国不能接受的条款,开证行资信是否可靠;

(2)对安全、迅速收汇是否有影响;

(3)对同我国签有贸易、支付协定的国家的来证,其内容是否与协定的精神有矛盾;

(4)证内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对单据的要求等是否与销售合同一致,以及我们在实际执行中有无困难。

一张信用证往往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银行在审证时,主要对以下九个方面进行审核:

(1)审核开证行。主要审核开证行的政治态度和资信情况。

(2)审核有关受益人规定。注意受益人名称、地址是否相符。

(3)审核信用证种类。是否可撤销、可转让、可循环、可保兑。

(4)审核装运货物与金额是否相符。

(5)审核单据的要求。对证内要求交付的各种单据的种类和份数是否能做到。

(6)审核装运期与有效期。注意信用证规定的是最早装货期还是最迟装运期,在规定最迟装运期的情况下,如果来证的装运期太近无法按时备货装运,应及时要求客商展期。如果有效期的到期地点注明在国外,应要求对方改为在国内有效。

(7)审核运输和保险条款。对于运输条款,应审核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允许分运和转运,以及选港费、港口拥挤费由谁负担。保险条款应注意由谁投保、投保的险别、保险金额幅度、赔付地点、使用的货币等问题。

(8)审核信用证的责任条款。查看一下有无开证行保证付款的声明。应删除开证行为减轻其应负的责任而附加的各种“保留”或“限制”条款。

(9)审核其他条款。严格审核“特别条款”,留意是否有歧视条款和不能办到的特殊要求。

信用证审核的结论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属于可以接受的,二是属于经过修改后可以接受的,三是不能接受的。

如系可以接受的,则通知行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把信用证的内容通知或转递给出口商。能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并凭以发货装运,以及交单取款的人称为受益人(Beneficiary)。他一般就是销售合约的卖方或出口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后,如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了解,或认为它的资信、经营作风不佳,可以要求开证行另找一家受益人所满意的银行加具保兑(to add confirmation)。保兑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另一家信誉卓著的银行,它对受益人承担与开证行同样的责任。有的信用证的开证行主动要求通知行加保兑,则通知行就兼具保兑行的身份。

出口商收到并接受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证后,应立即备货刷唛、订仓、办理检验和报关手续,并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和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方式,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并缮制和取得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单据,连同签发的汇票和信用证正本、修改通知书送交:

(1)信用证规定的议付行或付款行;

(2)保兑信用证的保兑行;

(3)任何愿意议付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

以上三种规定,应视信用证的规定和出口商与出口地银行的往来情况而定。

四、出口方银行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of Credit)

出口方银行收到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必须进行仔细的审核,然后决定是否议付。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各种单据如表面上有互不一致的地方,即作为单据表面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论。

审核单据不是指确定所有单据在一切方面都与信用证规定相符,而只是确定在表面上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银行对下述情况不负责任:

(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中所载或所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文概不负责。

(2)银行对单据上有关货物的叙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货物的存在与否概不负责。

(3)银行对货物发运人、承运人、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可靠性,他们已采取的行动或没有采取的行为、清偿能力、作风和资信情况概不负责。

此外,所谓单证相符包括“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三方面的意义。首先是单据在表面上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即信用证上所规定的,都应在有关单据上得到反映,而单据上说明的情况和事实不能和信用证规定的相抵触。其次,单据和单据之间应该一致。例如,重量单上声明货50件而提单上表明为60件,明显不符。保险单日期在提单日期以后,均作为单证不符。另外,在信用证上未作规定者,单据的缮制和提示遵循国际上公认的准则和统一惯例的规定。例如信用证对提单签发后应在几天内交单未作规定者,一般应掌握在21天,货物数量前有“大约”的幅度时,出运的数量如超过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的10%时,亦应作为单证不符。

审核单据是一项非常复杂细致的工作,《UCP 600》对单据的掌握和名词的解释作了一些规定,我们将在以后有关章节中,作进一步的叙述。

议付行审核单据,如认为单证相符,即可议付(Negotiate)。信用证下议付行议付单据包含两重意义:通过议付,汇票以及所有单据的所有权转让于议付行,议付行则以其自有资金按照票面金额扣除各项费用后,垫付给受益人。所以议付实际上是银行的购票行为(Purchase of Bills),亦是银行对受益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在有汇票的情况下,银行成为汇票的正当持票人,或付对价持票人。银行议付单据后,应在信用证背面批注议付日期和议付金额,然后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全套单据一次或分批寄出,并根据信用证规定的办法,向开证行、付款行或偿付行以航邮或电报索汇。

议付行如发现单证不符,可采取下述措施:

(1)将单据退给受益人修改;

(2)接受受益人的保函(indemnity)并议付;

(3)接受受益人往来银行的保函后议付;

(4)发电开证行要求授权付款;

(5)按托收办理;

(6)如单证只是轻微不符,而根据以往经验无拒付危险时,可照样议付,但需向开证行说明;

(7)单据退回受益人,由其通过其他银行处理。

在单据方面一般常见的不符处有下述几种:

(1)信用证过期(credit expired);

(2)装运过期(late shipment);

(3)提单不洁净(claused bill of lading);

(4)不在装运单据发出后规定的期限内交单(presentation after permitted time from date of issuance of shipping documents);

(5)短装(short shipment);

(6)超支(credit amount excessed);

(7)保险不足额(under insured);

(8)发票上对货物的描述与信用证不同(description of goods on invoice differs from that of the credit);

(9)唛头和号数在单据之间不同(marks and numbers differ between documents);

(10)货装舱面(goods shipped on deck);

(11)提单、保险凭证或汇票背书不正确(bills of Lading、insurance documents、bill of exchange not endorsed correctly);

(12)缺少信用证要求的单据(absence of documents called for under the credit);

(13)提示的保险凭证次于信用证所要求的级别(insurance document of lower order presented than required by the credit);

(14)单据之间重量不一致(weight differ between documents);

(15)提单的类别不能接受(class of bill of lading not acceptable e.g.charter party,house bills);

(16)保险单上的货币不是信用证所规定的(insurance cover experssed in currency other than that of credit);

(17)提示的单据上缺少必要的签字(absence signatures,where required,on documents presented);

(18)汇票付款人有误(bills of exchange drawn on the wrong party);

(19)汇票上的付款日期不肯定(bills of exchange drawn payable on an indeterminable date);

(20)投保险别少于信用证所规定的(insurance risks covered less than those specified in the credit);

(21)信用证是CFR或CIF价格条件,但装运单据上无“运费付讫”批注(absence of“freight paid”statement on bills of lading where the credit covers a CFR or CIF shipment);

(22)启运港和目的港与信用证规定不符(shipment made between ports other than those stated in the credit);

(23)保险单日期迟于装运单日期(insurance dated later than the date on the document of movement);

(24)无“已装船”的证明(no evidence of goods actually“shipped on board”);

(25)发票金额和汇票金额不一致(the amounts shown in the invoice and bill of exchange differ);

(26)单单不符(documents inconsistent with each other)。

经审单,若单证相符,出口方银行根据信用证上规定的偿付条款,向有关方索汇。信用证下偿付条款通常有以下几种:

(1)单到付款。

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审单无误后才付款,亦即开证行见单付款。一般的偿付条款措辞如下:

Upon receipt of the documents in compliance with credit terms,we shall credit your account with us/remit the proceeds to the bank named by you.

(2)向偿付行索汇。

有些信用证指定了第三家银行代为偿付,这家银行即为偿付行。偿付行一般设在开证货币的发行国。信用证议付后,议付行在向开证行寄单的同时,可向偿付行索汇。偿付条款一般表述为:

In reimbursement of your 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please draw on our account with the╳╳╳bank(Reimbursing bank).

(3)主动借记。

开证行(或其保兑行)在议付银行开有账户,信用证规定议付后可立即借记其账户。这种偿付条款称为“主动借记”。在我国的出口信用证中,以人民币及美元为开证货币的信用证,可能有这种偿付办法。它的措辞一般为:

Please debit our RMB account with your H.O,Beijing under advice to us.

这种信用证议付当日即可从开证行账户中取得款项,对出口方银行极有利。

(4)授权借记。

开证行在议付行处开有账户,议付行只有在开证行收到正确单据并授权其借记时(亦即开证行将“请借记通知书”〈贷记报单〉寄至议付行),议付行才能借记开证行之账。授权借记的偿付条款如下:

Upon receipt of the shipping document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L/C,we shall authorize Bank of China H.O.Beijing to debit our account with them.

出口方银行必须正确理解索汇指示,掌握偿付条款,谙熟账户关系,并且尽可能以最快捷的方法取得偿付。我国银行在这方面也确实创设了不少新的索汇方法,如以电代邮、联邦快邮等。

五、进口方银行接受单据(Documents taken up by issuing bank)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如认为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开证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根据,决定是否向议付行提出未按信用证条款议付的异议。开证行收到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如需提出异议,一定要根据单据作出决定,不能为进口商的意见所左右,这是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一个重要原则。开证行提出异议时,可以拒绝单据(Refusal of Documents)不付款,或保留付款(Payment under Reserve),或凭保函付款(Payment against Indemnity)。在第一种情况下,开证行必须用电报或其他快捷方法通知议付行,并应说明理由。同时,应向议付行申明单据由其暂代保存听候处理,或说明已将单据退回议付行(Documents are being held at the disposal of the negotiating bank or being returned thereto)。在第二种情况下,开证行只需在电报中说明保留付款的理由(这样的做法,国外有些议付行不愿接受。它们认为开证行的付款是终结性的,不能有任何保留)。第三种情况一般适用于议付行并不直接向开证行寄单索汇,而是通过议付行的联行或代理行提示单据,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提示行为了早日取得偿付,代表议付行出具保函收款,但这并不排斥议付行自己出立保函向开证行收款。美国银行目前对单证不符的议付,有的要向议付行加收10~50美元的手续费以补偿其处理这种单据产生的额外费用。

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和决定是否提出异议。如果开证行并未在合理时间提出异议,应作为默认单据相符。但是,目前国际银行界对“合理时间”已达成一个特定的可普遍接受的概念,《UCP 600》对“合理时间”的解释为收到单据后的5个工作日。

如议付行向开证行提出了单据中的不符点,或告诉开证行为此已凭担保或做保留议付,开证行并不因此而免除其在审核单据方面应尽的义务。因为受益人向议付行所提供的担保,完全是受益人和议付行之间的契约行为,不能延伸作为对开证行的保护。

六、进口商赎单提货(Take delivery of goods against documents retired)

开证行接受单据后,应立即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进口商如同意接受单据,应将货款及应付手续费付给开证行。这时,开证行和进口商之间由于开立信用证而形成的契约关系就此终止。如果进口商接受单据但无力赎单,一般可要求开证行同意凭其出立的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先取得单据凭以提货。所谓信托收据,是立据人(即进口商)承认收到了质押权属于开证行的单据,同意以受托人(Trustee)身份提取、储藏和出售有关货物,并保证出售货物所得价款全部无条件地交与开证行。如进口商发现单证不符,亦可拒绝赎单,这时开证行就有可能遭受资金损失。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开证行的审单是终局性的,它在收到时如认为单证相符,以后发现有不符(如已过合理时间)很难向议付行进行追索。进口商付款赎单后,即可凭装运单据提货,如发现货物数量、品质、规格等与合约不符,不能向银行提出赔偿要求,只能向责任方,即出口商、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因为银行只管单据,不管货物。至此,信用证业务流转程序可用图6-1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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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 信用证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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