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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议付单据有哪些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行为表明其已确信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果该银行决定选择不予通知信用证,则应毫不延误地将其决定告知开证行。议付行依据信用证条款对卖方送交的单据审核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卖方。开证行将全部票款偿还议付行后,应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付款赎单。至此,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与开证行之间由于开立信用证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结束。

(四)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时,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基本步骤: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立有信用证条款,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2)买方申请开证。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其所在地的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信用证的内容包括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银行凭以对卖方付款的依据。买方申请开证时,应向银行交纳一定的押金或提供担保,并支付手续费。

(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一式两份或两份以上信用证,将正副本分别以航空邮寄卖方所在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就承担了付款责任。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其条件是要对单据进行审核,要求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否则银行可以拒付。

(4)通知受益人。通知行(卖方所在地银行)收到开证行寄来的信用证后,应在和对信用证的密押后,立即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根据UCP600号第9条的规定,信用证可以经由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非保兑行的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时不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行为表明其已确信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果该银行决定选择不予通知信用证,则应毫不延误地将其决定告知开证行。如果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则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开证行。如果通知行决定仍然通知信用证,则应告知受益人其不能确信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5)交单议付。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经过与合同的有关条款核对无误后,即发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签发汇票,再依据信用证的规定凭单据向其所在地的银行议付货款。

(6)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依据信用证条款对卖方送交的单据审核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卖方。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应在信用证背面批注议付日期、金额、装运数量、提单签发日期、船名及余额等内容,然后将该信用证退还给受益人即卖方。

(7)议付行索偿。议付行议付货款后,依据信用证的要求将全套单据寄给开证行,并将汇票及索汇证明函寄给开证行或偿付行。

(8)开证行偿付议付行。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和汇票后,依据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根据UCP600号第14条的规定,开证行自收到单据的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如果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即应在合理时间内将票款偿还议付行。如果单据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并退单,但必须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向议付行提出,如果拖延不退,则作为默认处理。

(9)买方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开证行将全部票款偿还议付行后,应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付款赎单。买方在接到开证行通知后,应立即到开证行核验单据,认为无误后,向开证行付清全部票款从而赎取货运单据。至此,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与开证行之间由于开立信用证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结束。

(10)买方提货。买方在付款后取得货运单据,到货物的承运人处提取货物。买方提货后,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的约定不符,或发生残损等情况,不能向开证行、议付行提出赔偿要求,而应分清责任分别向卖方、承运人或保险人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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