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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付款需要交哪些单据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以后就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的保证。开证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信用证结算的特点可概括为:一个“原则”和两个“只凭”。两个“只凭”是指银行只凭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只凭规定的单据行事,不问货物的实际情况。

从上述的定义可以看出,信用证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以后就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的保证。从理论上说,即使将来进口商拒绝付款,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向出口商追回已付的款项,因此,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

第二,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性的文件。对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中有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不受其约束。”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第三,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中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也就是说,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然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是,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装运单据付款,至于出口商是否已发货,发出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银行概不负责。这充分体现了凭单付款的原则。因此,进口商应明白货物的真实性是无法从结算中得到验证的。

信用证结算的特点可概括为:一个“原则”和两个“只凭”。一个“原则”是“严格符合的原则”,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严格相符,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两个“只凭”是指银行只凭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只凭规定的单据行事,不问货物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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