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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要提供哪些单据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应结合对方情况选择商业信用结算方式或是银行信用结算方式。同时卖方还可以要求买方在信用证中加注特殊指示,规定开证行必须在托收光票的款项收妥后才能向申请人(进口商)交单,从而保证安全收汇。

第四节 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

一、影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一)交易货物的销售情况

交易的货物属于紧俏商品、商品供不应求、货物属于卖方市场状况,则卖方可选择有利自己的结算方式,特别是选择在资金占用方面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而进口方则不得不在这方面作出让步,卖方可要求采用预付货款、信用证、银行保函等结算方式。而当合同货物属于滞销商品、商品供大于求、货物属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则出口企业为扩大产品销路,增强市场竞争力,一般会接受买方提出的付款条件,例如货到付款或承兑交单等方式。

(二)客户的信用情况

对方客户的信用等级高低、资金实力是否雄厚、以往的交易历史中有无不良记录,这些都会影响出口结算方式的选择。在外贸实务中,无论进口方还是出口方都应该事先了解或调查对方的信用情况。若对方是自己长期可靠的贸易伙伴,或信用很好和偿付能力较强的老客户,可以适当放宽对结算方式的要求。在不损害自己利益的前提下,给予对方一些优惠政策。选择对双方都有利的手续简便、费用少的支付方式,对于巩固老客户有很好的作用。在建立新的客户联系时,由于对对方的信用情况不了解或认为对方信用不好时,则要选择相对较保守的结算方式。随着经验的增加和双方的相互熟悉,可以逐步采用相对宽松的支付政策。

(三)合同金额大小和价格条件

合同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外贸企业出口收汇的风险。企业应结合对方情况选择商业信用结算方式或是银行信用结算方式。合同中选用不同的价格条件,对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和风险分担各不相同。例如合同选择CFR和CIF等象征性交货术语则可选择托收和信用证方式,而对于FCA和FOB等术语,由买方安排运输事宜,卖方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选择托收方式。

(四)有无融资条件

国际结算时,企业的资金是否充裕将使企业不得不考虑融资条件。企业利用国际结算服务的目的之一即是获得融资便利。借助国际结算方式合理地利用融资支持是企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技能。当企业随着规模的扩大需要越来越多的资金时,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难度因为我国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而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资金缺乏的企业便会选择信用证结算方式,利用信用证就可以向银行打包贷款,而且手续简便费率较低。若企业资金充足且收汇风险较小,其一般愿意采用汇付或托收等结算费用较小的结算方式。

(五)运输单据的性质

国际结算中所涉及的运输单据有些属于物权凭证,有些则是非物权凭证。不同性质的运输单据对于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于海运提单联合运输单据等代表物权凭证的单据,控制提单就等于控制货物所有权,交单等于交货。在实务中则有利于单据交易,所以对于卖方则可选择信用证方式甚至托收方式收取款。但在空运、公路、铁路运输、邮寄等运输单据项下,以及以记名抬头的海运单这些非物权凭证的运输单据下,则不利于单据交易。特别是托收方式下,由于没有银行信用作付款保证,更有钱货两空的极大风险。

二、不同结算方式的合理选择

合理选择和运用各种不同的结算方式,应从保障外汇资金的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等多方面来考虑。在外贸实践中,外贸企业常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用一种或综合运用多种支付方式和信用工具。以下列出几种供参考:

(一)汇付与托收结合使用

在出口贸易中,此种组合结算方式运用较多。出口方为减少收汇风险,往往要求进口方先支付一定的押金或预付款(一般为合同总金额的20%—30%),等货物装船出运后,出口方再从货款中扣除预付款,其余部分通过银行办理托收。这种组合方式,一方面可以保证出口方及时按合同履行发货的义务,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货款收不回来的风险,同时也能约束进口方及时付款,节省了银行费用的开支。

(二)汇付与信用证结合使用

为减少收汇风险,出口企业对贸易结算中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租赁费、折旧及赔款等金额较低的从属费用常采用汇付方式。而对于主要货款的收取则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这样既保证了主要货款的收回,又因为汇付结算贸易从属费用而降低了结算成本。

(三)光票托收与跟单信用证结合使用

外贸实务中,买方为减少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带来的开证费用和押金,常会要求合同主要金额用信用证支付,而其余部分以光票托收方式结算。此时卖方应就信用证项下的金额和托收项下的金额分别出具汇票。前者以银行为付款人,后者以进口商为付款人,并将全套单据连同光票一并交由信用证指定的代理银行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同时卖方还可以要求买方在信用证中加注特殊指示,规定开证行必须在托收光票的款项收妥后才能向申请人(进口商)交单,从而保证安全收汇。

(四)汇付与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结合使用

无论是买方的预付汇款还是卖方的货到后汇款,均可要求对方出具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作为汇款支付方式的补充手段来减轻对方的违约风险。例如我国出口产品多以纺织品、农产品及其他低附加值的初级原材料为主,此类商品目前主要以买方市场为主,针对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因属于贸易劣势,而被迫接受外国进口商要求的以汇付做结算的要求,如条件允许,我国出口商应尽量争取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进口商在提货后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付款。如果进口商拒付,将由担保行(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章重要概念

银行保函保险金递减条款反担保函见索即付保函备用信用证ISP98分

期付款延期付款

复习思考题

1.简述银行保函的性质与作用。

2.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3.简述备用信用证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及对其的规定。

4.简述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之间的不同点以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5.国际结算中如何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img39案例题

1.有一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分期支款时须提供申请人违约的如下声明:“因为在到期日申请人没有对以下本票中的一张付款,因此,所开立汇票之金额代表开证申请人应该支付而未付的金额。”申请人早于分期付款日,即2011年1月1日、2011年2月1日、2011年3月1日之前,在备用信用证外,直接向受益人支付了应付的分期支款金额。因此,受益人毋需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开立特殊的分期支款汇票。

2011年4月2日,在分期支款第四张本票到期后,申请人没有像前三次那样如期付款,因此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了信用证所要求的违约声明书和汇票,以便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向开证行索取申请人所欠款项。请问:按照ISP98规定,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可否拒绝付款?

2.一备用信用证规定受益人支款时须提交一份有关申请人未能在2011年9—12月间交货的违约声明,但该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011年10月31日,受益人于2012年1月1日向银行提交违约声明时遭开证行拒付。请分析受益人在该案中应接受的教训。

3.2009年3月7日,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应苏美达集团公司的申请开出LC9400644/ 06号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金额为600 000欧元,受益人为SWEDEN ENERGY AND ENVIRONMENT ABSAGVERKSGATAN,SWEDEN,通知行为SWEDBANK,STOLKHOLM,SWEDEN。信用证所需要的单据中含一份正本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为10%的合同款,有效期至2011年9月30日。2009年7月31日该行收到该L/C项下全套正本单据,单据金额为信用证金额,交单行为信用证通知行SWEDBANK。经审核,银行认为单证相符,除留下待核实真实性的银行保函外,将其余单据交给申请人,并定于8月7日对外付款。从表面上看,该保函的出具银行是交单行SWEDBANK,STOLKHOLM,江苏省分行向其发出查询电后收到回电,该行称无法核实保函,要求江苏省分行传真保函,江苏省分行立刻将保函传真至该行。8月7日,苏省分行收到该行的回电,电文出人意料地告知该保函是伪造的。江苏省分行立即暂停了该笔信用证的付款,并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退回已收到的所有单据要求拒付。8月8日,江苏省分行在收到单据的第六个工作日,向交单行SWEDBANK,STOLKHOLM发出拒付电报,拒付理由为该行某日的电报银行保函系伪造。之后江苏省分行没有收到对方银行的电文。8月21日,申请人书面通知江苏省分行已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真实合格的银行保函并同意江苏省分行付款,江苏省分行当日解除拒付并对外付款,此笔业务圆满完成。请问:保函能否作为信用证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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