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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单据怎么写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结算是指通过银行办理两国间的货币收付来清算国际间债权、债务的业务活动。国际结算是以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为前提,不同历史时期形成了各具特点的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最早源于国际间的商品买卖。19世纪末后,国际结算方式逐步由凭货付款转变为凭单付款,而银行也可凭借抵押的单据向出口商融资,从而形成了贸易结算与融资相结合,以银行为中枢的国际结算体系。贸易结算在国际结算中占有主导地位。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国际结算的含义、研究对象、分类及其基本内容;熟悉国际结算业务中往来银行之间的关系;了解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及其应遵循的国际惯例。

【案例导入】

欧洲某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Certificate of Origin:E.E.C.Countries”(标明产地为欧共体国家的原产地证明书)。该证经通知行通知后,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受益人交来了全套单据。在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商业发票上关于产地的描述为“Country of Origin:E.E.C.”,产地证则表明“Country of Origin:E.E.C.Countries”。

议付行审单后认为,单单、单证完全一致,于是该行对受益人付款,同时向开证行索汇。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交来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不符:

1.发票上产地一栏标明:E.E.C.,而信用证要求为E.E.C.Countries。

2.产地证上产地一栏标明E.E.C.Countries,而发票产地标明E.E.C.。

开证行明确表明拒付。

该案争议源于信用证条款的不完整、不明确。开证行未在开列的信用证中对产地具体要求在哪一国。因此,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中涉及产地一栏时既可笼统地表示为欧共体国家,也可具体指明某一特定国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不明确,将由开证行承受此后果。故此案中开证行的拒付是不成立的。

从这个案例看出,国际结算是通过银行进行的,银行审核单据的合格与否。那么银行之间如何建立代理关系,进出口企业与银行如何合作、相互选择进行国际结算活动?在本章中我们将进行阐述。

第一节 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

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增多,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间贸易与非贸易往来愈加频繁。国际结算越来越成为国际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在促进各国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结算的含义

国际结算是指通过银行办理两国间的货币收付来清算国际间债权、债务的业务活动。它主要研究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以及所使用的信用工具、结算方式和各种必要的单据。国际结算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综合经济活动,其实质是货币的跨国收付。主要业务内容包括:支付工具及结算方式的选择与运用;各种商业单据的处理与交接;商品货款及劳务价款的索取与偿付;信用担保的提供与应用;国际资金单方面的转移与调拨;短期或中长期贸易的融资与运营;国际清算系统与支付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国际银行间资金的转拨等。

二、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结算是以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为前提,不同历史时期形成了各具特点的国际结算方式。同时,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和创新也推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从现金结算票据结算

国际结算最早源于国际间的商品买卖。早在奴隶制社会,自从出现了社会分工,随之就产生了商品交换,即产生了国际贸易的萌芽。当时国际贸易是以物易物形式进行的。到了封建社会,随着金银铸币成为货币流通手段后,买方就将金银或可兑换的铸币运送给卖方,交付货款。但这种结算方式在途时间较长,不安全,运输费用高,而且存在难辨真伪,不好清点的问题。于是,使用票据结算的方式出现了。到了16~17世纪,票据形式结算已被广泛使用,且票据形式及流转程序已相当完善。欧洲商人间的国际贸易结算也多以汇票作为支付手段了,票据上面记载着所有者拥有的金钱或财物的权利,且票据能够以简便方式转让这种所有权,使债权债务得到清偿。

(二)从凭货付款到凭单付款

到了18世纪,由于科技进步,运输及通信工具的发展,国际贸易条件也发生了巨变。商人们不再亲自运送货物,而是委托承运人送货,而买方只要认为货物与事前看到的样品相符,就在当地偿付货款。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手交货,一手交钱”。

进入19世纪中叶,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带动社会化大生产及社会分工,进一步推动国际贸易的加速发展。国际航运随之发展并形成专业化分工。当贸易商与承运商有了分工之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商运至买方,承运商将货物单据交给卖方,再经卖方转寄给买方,后者便可据此向承运商提货。

19世纪末后,国际结算方式逐步由凭货付款转变为凭单付款,而银行也可凭借抵押的单据向出口商融资,从而形成了贸易结算与融资相结合,以银行为中枢的国际结算体系。

(三)从直接结算到以银行为中介的转账结算

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着金融业的蓬勃发展,一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银行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商人间由直接结算转变为以票据为主要结算工具,通过银行为中介进行的间接结算。

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有其自身优势。首先,银行有在世界范围的广泛网络、先进的通信设施的优势。其次,银行资金雄厚,信用度高,买卖双方的资金收付有保障。同时,还可以为客户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最后,银行可以利用特有的条件最大限度地对进出口贸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抵消清算,节省了手续费和利息

(四)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趋势

1.电子数据交换将成为国际结算的主要形式

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又称“无纸贸易”,就是按照某种协议,将国际结算中单证的内容数据化、标准化,并通过电信手段在贸易伙伴之间进行传递和综合处理的系统。

EDI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的欧美国家,目的是为了制订国际贸易的标准单据,目前正在逐步推广中。采用EDI的贸易方式,从订立合同、生产、发货、报关到结汇,整个过程都是通过电子计算机自动处理,不需要传递书面单证,大大加快了文件的传输速度,简化了中间环节,减少了资金占用,提高了国际结算的效率。

2.托收及赊销等商业信用方式成为国际货款支付的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全球性买方市场的形成,越来越多的买方愿意选择对其更有利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而不愿采用单据要求高、费用高的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商为了提高竞争能力,扩大出口,也逐渐降低信用证支付,而是采用如托收中的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以及赊销等商业信用方式。

3.国际结算向电子化、网络化发展

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国际贸易迈向了高效、安全、低成本的网上运作,同时也引发了对传统柜台结算方式的挑战。随着国际贸易电子化的深入发展,电子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凸显。此外,世界上已有三大电子清算系统:美国的CHIPS、英国的CHAPS和日本的外汇日元清算系统以及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办理国际结算中的资金调拨,进一步加速了资金与单证的流转过程。

三、国际结算的分类

按照产生债权债务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国际结算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两种。

(一)贸易结算

贸易结算是指办理因国际贸易而产生的国际债权债务结清业务,也称为有形贸易结算。贸易结算在国际结算中占有主导地位。其主要结算范围有:有形商品的进出口贸易结算;记账贸易结算;国际资本流动引起的资本性货物贸易以及综合类的商品和非商品贸易结算(如国际工程承包、补偿贸易、技术服务贸易等)等。

(二)非贸易结算

非贸易结算是指有形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等交流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包括无形贸易结算、金融交易类结算、国际资金单方面转移结算等。非贸易结算不涉及货物交接问题,只办理有关资金的转移,手续相对简单。

1.无形贸易结算

它主要是劳务的进出口交易,此外还包括非贸易因素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如学费、旅费等。

2.金融交易类结算

它是指各种国际金融资产买卖的结算,如外汇买卖、证券、股票等金融工具的买卖,期权、期货等衍生工具的买卖等,其数额比较庞大。

3.国际资金单方面转移结算

它是指发生在政府与地方的各种援助、捐助、赠款以及各种资金调拨行为等。

此外,还有国际商品经济活动引起的资金跨国流动,如侨汇业务、信用卡及旅行支票业务等,非贸易结算的主体是服务贸易。

国际结算中,国际贸易结算一直占有主导地位。近年来,随着国际信贷、外汇买卖等金融交易量的迅速增加,非贸易国际结算的笔数和金额均已大大超过了国际贸易结算。但是就国际结算实务而言,贸易结算业务比非贸易结算业务复杂得多,因为贸易结算几乎包括了目前所使用的全部结算手段和结算方式。贸易结算作为银行最主要的一项中间业务,相对于金融交易而言,具有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的特点,且一般不需占有信贷资金。因此,贸易结算是本书学习的重点。

四、国际结算的基本内容

国际结算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国际结算支付工具

当前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除了部分小额支付用现金外,基本上是采用票据进行结算。因此,票据的运作规律、行为、法律、要式及种类等是国际结算研究的第一个对象。票据在交易双方结算中起着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作用。其中远期票据还能发挥信用工具的作用。票据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国际结算的效率和安全性。

(二)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商品单据化、单据商品化是当代国际贸易基本运作的要求。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单据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国际结算研究的第二个对象。例如在以跟单信用证结算货款时,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合格与否,成为其能否收回货款的决定性因素。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也包括进口商根据进口国的规定、货物性质或其他需要而要求出口商特别提供的附属单据,如海关发票、产地证书、卫生检疫证明等。

(三)国际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方式是按照一定条件、采取一定形式、使用相应的信用工具实现国际货币收付的方式。研究国际结算方式的产生、发展、应用以及创新是国际结算研究的第三个对象。

国际贸易与非贸易往来的债权债务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结算。按照资金流向与结算工具传送方向是否一致,国际结算方式可分为顺汇和逆汇两大类别。

(1)顺汇:由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支付一定金额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法。各种汇款如信汇、电汇和票汇均属于顺汇。

(2)逆汇:由债权人以出具票据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托收、信用证业务均属此类。

按结算工具和使用方法划分,国际结算可分为汇款、托收、信用证,这是最常用的分类方法。

按信用工具的性质划分,分为商业信用结算和银行信用结算,前者即由出口商和进口商相互提供信用,包括汇款和托收;后者即由银行提供信用来进行债权债务的清偿,包括信用证、银行保函、信用卡等。在上述结算方式中,国际贸易最普遍使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

五、国际结算必须遵循的相关国际结算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交往行为的惯常模式、规则、原则等,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规范,是国际社交、国际经贸、国际军事活动、国际文化交流等惯例的总称。

国际惯例多由国际性的商业组织或团体加以归纳整理而成文,对各种术语、条款的定义及解释明确、规范,内容较为稳定,为各国普遍愿意承认和采纳,具有世界通用性。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一)国际结算惯例的制定机构——国际商会

国际贸易与结算惯例大多是由国际性的商业组织或团体来组织编纂和负责解释的。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机构之一。国际商会由美国商会发起,是世界上重要的民间经贸组织。

国际商会目前在83个国家设有国家委员会,拥有来自140个国家的8000家会员公司和会员协会。这些会员多是各国和各地区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中坚企业和组织。1994 年11月18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第168届理事会,正式接纳中国为会员国。1995 年1月1日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牵头组建的中国国际商会(ICCChina)正式成立。

(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新特征

《UCP600》于2006年10月25日颁布,正式实施时间是2007年7月1日,共有39个条款,与1933年颁布、实施的《UCP500》相比,减少了10条,但整体而言却具有比《UCP500》的规定更准确、条理更清晰、内容更易懂、文字更缜密、过程更易掌握、方法更易操作等特征。《UCP600》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L/C业务涉及的各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2条的14个定义和第3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和《UCP500》相比,《UCP600》具有如下新特征和新变化:

(1)《UCP600》运用了简洁易懂的语言,使条款的内容清晰明快。它取消了《UCP500》中易造成误解的条款,如“合理关注”、“合理时间”及“在其表面”等短语。

(2)《UCP600》更换了一些条款定义,使之更符合实际情况。如对审单做出单证是否相符决定的天数,由“合理时间”变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又如“信用证”,它仅强调其本质是“开证行一项不可撤销的明确承诺,即兑付相符的交单”。再如开证行和保兑行对于指定行的偿付责任,强调是独立于其对受益人的承诺的。

(3)《UCP600》撤销了《UCP500》中无实际意义的条款,使内容更紧凑。如“可撤销信用证”、“风帆动力批注”、“货运代理提单”及《UCP500》第5条的“信用证完整明确要求”及第12条有关“不完整不清楚指示”的内容也从《UCP600》中消失。

(4)《UCP600》增加了新词语,使业务行为的界定更清楚准确。如兑付(honor)定义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项下,除议付行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议付(negotiation),强调是对单据(汇票)的买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支付给受益人,按照这个定义,远期议付信用证就是合理的。

(5)《UCP600》使贸易结算实务的操作更加方便。《UCP600》中有些特别重要的改动。如拒付后的单据处理,增加了“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包括持单候示、已退单、按预先指示行事。这样就便利了受益人和申请人及相关银行操作。又如转让信用证,《UCP600》强调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转让行。但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又在第一次要求时不能做出修改的,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寄开证行。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再如单据在途中遗失,《UCP600》强调只要单证相符,即只要指定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这些条款的规定,都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及结算的顺利运行。

第二节 国际结算中的往来银行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所有的收付行为都要通过银行间的清算才能完成,办理国际结算的基本条件是要有一个国际性的银行网络。银行网络越广泛,办理国际结算的范围就越大,资金清算就越方便,所以建立银行间往来是办理国际结算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在实际业务中,是由一家银行从付款人处收到款项,然后通过该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和代理行的合作来完成。银行在国际结算中为进出口商提供服务乃至资金融通,增加了进出口商在交易中的安全感,并且有利于资金的周转,使国际贸易量大大增加,进一步推动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根据与本行的关系可以将往来银行分为联行和代理行。

一、联行

联行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内部的总行、分行及支行之间的关系,既包括分行、支行之间的横向关系,也包括总行与下属分行、支行之间的纵向关系,其中分行之间的关系是联行的主体。根据设立地点不同,联行可分为国内联行和海外联行,国际结算中所涉及的都是海外联行。设立海外联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开拓海外市场,方便国际结算,扩大银行业务范围,更好地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一)分行

设在国外的分行是总行的经营性机构。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业务上,它都是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不但受其所在国家的金融管理法令和条例约束,也受其营业所在地的管理法令和条例的约束。它的资金来源由其总行提供,盈亏由总行承担,主要部门负责人也由总行委派。

分行下设的营业机构即支行,它直接属分行管辖,规模比分行小一些,层次比分行低一些。

(二)子银行

它是按东道国法律注册的一家独立的经营实体。其资本全部或大部分属于其母银行,母银行对它有控制权。子银行的经营范围很广,可从事东道国国内银行所能经营的全部业务;在某些情况下,还能经营东道国银行不能经营的业务,如证券、投资、保险业务等。

(三)代表处

它是总行在国外开设的,并代表该银行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本身不经营业务,仅为其总行提供当地的各项信息。

在办理结算和外汇业务时,联行是最优选择,因为联行与本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利益共享且风险共担。

二、代理行

代理行是指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委托,代办国际结算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并建立相互代理业务关系的银行。我们把与我国内地银行建立了业务关系的港澳地区及外国银行,或不同系统的我国内地银行在中国港澳地区及国外的分支机构称为代理行。但是在实际业务中,我们所说的代理行通常为中国港澳及外国银行。代理行又分为一般代理行和账户代理行。

(一)一般代理行

代理行之间关系一般由双方的总行直接建立,分、支行一般不能独立对外建立代理关系。选择一般代理行应从三方面考虑:一是选择合适的国家和地区,在业务往来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二是选择国际性大银行,其资金实力雄厚、信誉好、风险低;三是选择对我国友好的银行。

银行建立一般代理关系的步骤如下:

首先,要签协议(即双方的合同)。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双方银行名称、地址、相互代理业务范围、各自的责任、协议生效日期、代理期限、使用分支行等内容。

其次,交换控制文件。为确保业务安全、顺利完成,双方银行在签订代理协议后,还必须交换控制文件。控制文件(安全措施)分三个方面:①签字式样,即印鉴,是银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式样。银行之间的信函、凭证、票据等,经有权签字人签名(手写的字,不易模仿)后,寄至收件银行,由收件银行将签名与所留印鉴进行核对,如果相符,即可确认是真实的。代理行印鉴由总行互换。②密押。银行之间传递业务信息,主要是通过电报或电传进行的,为了确保该份文件是来自对方银行,银行之间互相交换了类似密电码之类的东西,发报银行在每一份电文前列加上一行从密码本算出来的数字和字母(就是所谓的密押),收报银行用密码本对“密押”进行核对,确保无误后才作业务处理。近十多年以来,国际银行间已普遍使用SWIFT系统(可称为“全球银行间的内部互联网”),传递的信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加密和核对,非常方便,但为了防止密押被破译,应当及时更换。③费率表,它是银行办理代理业务时收费的依据,一般由总行对外制订并公布。

一般代理行在双方订立代理协议并互换了控制文件后,即建立了代理关系。

(二)账户代理行

在国际经济交易中,不管双方当事人以何种支付方式进行结算,资金必须在银行之间调拨,这种银行之间的资金转移是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的。

账户代理行是在建立了代理关系后,代理行之间单方或双方互相在对方银行开立了账户的银行,是为了解决双方在结算过程中的收付而建立的特殊关系,账户代理行间可直接进行资金转账。

选择账户代理行的原则是在选择一般代理行的前提下,选择与之业务往来密切,资信可靠,经营作风正派,服务好,条件优惠的代理行做账户行;账户币种的选择方面,以可自由兑换的国际通用货币为主。

一般而言,建立往来账户有两种形式:一是单方开立账户,即一方在对方银行开立对方货币或第三国货币账户。如一家银行在外国代理行开立账户则被称为存放国外同业,在我国称之为往账。如外国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称为国外同业存款,我国亦称来账。二是双方银行相互在对方国家开立对方国家货币账户。如中国银行在美国花旗银行开立美元账户,花旗银行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称为账户行。

三、国际结算中往来银行机构的选择次序

由上可见,可以经营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海外银行机构有许多种。在实际工作中选择运用时,通常可以排定一个优先选择的顺序。

(一)银行间结算机构中的最佳选择——联行

联行与本行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与本行在同一体系内,熟悉了解彼此的组织流程,委托办理业务时可靠性高、服务质量好、风险低。

(二)代理行中的次佳选择——账户行

当某银行需要在没有联行的地区或国家开展国际结算业务时,选择代理行中的账户行就是一个合适的选择。通过彼此账务往来可以用最快的速度完成委托业务,且能安全、稳妥地进行收汇和付汇流程。

(三)代理行中最次选择——非账户行

在没有设立联行和账户行的少数地区开展业务时,只能委托有代理关系而无账户关系的银行——非账户行。这时,要通过第三家银行作为中间机构代为办理才能完成结算业务。

思考题:

1.简述国际结算的含义与种类。

2.简述代理行关系与账户行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3.当代国际结算方式有哪些?

4.什么是代理行?银行间代理关系的建立,一般需要哪几个程序?

5.简述国际结算的性质与特点。

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国际结算 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结算 国际非贸易结算

二、判断题

1.由于在建立代理行关系之前,已对对方各方面情况做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因此,凡是代理行开来的信用证,我们都可以接受。        (  )

2.选择账户行的要求比建立代理行关系的要求更高。        (  )

3.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的原则,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的货币收付结算不应属于国际结算的范畴,而只能按国内结算办理。  (  )

4.代理行未必就是账户行。                   (  )

5.账户行关系只能在代理行基础上建立。             (  )

三、案例分析题

早先在意大利有一个商人A,向在伦敦的商人B进口一些机织布匹,当时虽然已经有了汇票,但还没有跨国银行机构,所以他们之间的贸易必须由其直接结清彼此的债权债务。请你为他们设计一个得以顺利结算的方案(画出示意图),并指出该结算方案的前提条件。

推荐网络:

1.汇通天下国际结算网http://www.sinobankers.com

2.小叶手记——国际结算网http://www.intl.51.net/phparticle/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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