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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支付结算工具吗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第四节 结算管理法律制度

一、结算的概念

结算又称清偿,是交易双方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产生的债权债务通过某种方式进行清偿,(7)是对债权债务的清结。直接使用现金进行货币收付的称现金结算,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清偿叫非现金结算又名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是银行的主要中间业务之一,对支付结算的管理是中央银行货币流通管理的重要方面。

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三、非票据结算方式

非票据结算是除了票据之外的结算制度,主要指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的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行为。

(一)银行卡结算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主要分为借记卡和信用卡。

(二)汇兑结算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兑和电兑两种。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三)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托收承付结算必须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已托收承付。

(四)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五)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是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付款的支付凭证。(8)一般是开证申请人(买方)先向其开户银行提出开证申请,由银行开出信用证交给受益人所在地(卖方地)银行,卖方地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卖方按信用证条款发货并准备好相应单据,卖方将全部单据连同信用证一并交给卖方地指定银行,该银行根据信用证条款逐项审核单据无误后,将货款扣除议付利息后交给卖方。卖方地指定银行再将全部单据寄交给开证银行,开证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偿付货款,并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拿已付款的银行单据到货运公司提取货物。信用证结算程序可概括为开证与通知、议付、付款、单据审核等。

四、违反结算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结算当事人和其他银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当事人和其他银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支付赔偿金;因错付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对结算当事人的损失应予赔偿。因邮电部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电报差错等造成的延误,影响结算当事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赔偿。

结算当事人签发空头付款凭证的,银行除退票外另按票面金额外给予罚款。对当事人其他违反结算制度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加收罚息、停止使用某种结算方式或停办结算业务的处罚。对窃取结算凭证骗取财物、套取现金的、伪造有价结算凭证的,分别按《刑法》规定的诈骗、伪造票据犯罪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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