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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账户开户银行是什么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银行仅被允许根据该项托收指示所作出的各项指示和按照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办理相关业务。托收行接到支付委托书后,立即借记代收行账户,取出款项,贷记在委托人账户。

五、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为给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与委托人提供可遵循的共同规则,以利于商业和金融业的发展,于1958年拟订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此后,国际商会又于1967年、1978年、1993年多次对上述规则进行修订,并定名为《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即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现行的《托收统一规则》是1995年5月由国际商会银行委托会一致通过的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于1996年1月1日实行。

(一)《托收统一规则》的特点

“URC522”有以下四个特点。

1.明确规定“URC522”适用条件

在“URC522”第4条中规定:“一切寄出的托收单据均须附有托收指示书,注明该托收按照‘URC522’办理,并给予完全而准确指示。”

2.详细规定托收指示书的内容

对托收指示书的内容作出规定,共11项:(1)发出托收单据的银行的详情;(2)委托人的详情;(3)付款人的详情;(4)提示行的详情;(5)托收金额及货币;(6)寄送单据清单及每一单据份数;(7)据以取得付款和/或承兑的条款及条件;(8)对应收取的费用,注明是否可以放弃;(9)如有应有利息,也须注明是否可以放弃;(10)付款方法及通知付款的方式;(11)发生不付款、不承兑和/或与其他指示不符合时的指示。

3.详细列明银行负责条款

在“URC522”的“D.义务与责任”中,详细列明负责条款,它们是: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受托方行为免责;对所收单据的负责;对单据有效性的负责;对寄送途中的延误、丢失及对翻译的负责;不可抗力等。

4.规范用语

在“URC522”中明确指出,用语要准确,诸如“第一”、“迅速”、“立即”及类似词语,在与提示相关或涉及付款人必须接受单据或必须采取任何其他行动的时限时不应使用。如果使用了这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理会。

(二)托收委托书

托收委托书包括由客户委托人向托收行提交的托收申请书,以及托收行向代收行发出的托收指示书。

1.托收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付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电报挂号、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2)客户委托人对于该项托收的有关业务编号。

(3)指定提示行(一般是付款人的账户行)。依惯例,若客户委托人无此明确指示,或者其指定银行与托收行无代理关系或资信不高,托收行可另行指定代收行乃至另外指定提示行。

(4)所提交单据的名称和份数。

(5)托收的金额、币种和付款期限。

(6)交单条件(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

(7)遇意外情况或遭拒付时的通知手段(电信还是航邮)及是否要作拒绝证书。依惯例,无此明确指示者,银行可任选通知手段及按不作拒绝证书处理。

(8)迟付利息的利率、计息期限算法以及是否不得放弃收息。按照惯例,如果未声明不得放弃收取迟付利息,则当付款人拒付利息时,银行可以放弃收息。

(9)托收费用(包括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托收行的费用与代收行的费用)中哪些由付款人负担及是否不得放弃向付款人收取这一费用。按照惯例,如果未声明不得放弃收取这一费用,则当付款人拒付这一费用时,银行可放弃收取这一费用。

(10)代收行得到付款后以何种工具(电信还是航邮)向托收行拨付款项及作付款通知(按照惯例,无此明确指示者,银行可任意选择拨付及通知工具)。

(11)客户委托人名称、地址和签字/签章,以及银行账号、电话号码等等。

其他还可以有诸如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请代收行或付款人代为缮制的单据及其式样和词语要求,以及对于远期D/P托收是否允许提前付款及其贴息算法或是否允许分期付款交单等等指示。

若因托收申请书中指示有误或指示不完全、不明确等造成托收延误/损失将由客户委托人承担。

2.托收指示书的主要内容

托收指示书就是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ing Letter),它是由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制作的,过去称为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Advice)。国际商会出版物第322号时期称为托收命令(Collection Order),现在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时期称为托收指示书。

要求托收的所有单据,必须伴随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注明托收受到《托收统一规则》的约束(This collection is 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1995Revision),ICC Publication No.522),并作出完全和准确的指示。银行仅被允许根据该项托收指示所作出的各项指示和按照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办理相关业务。代收行遵守托收指示,将不理会除收到托收委托的当事人/银行以外的任何当事人/银行的任何指示。

托收指示必须包含URC522第4条B分条第Ⅰ—Ⅱ款表明正当托收业务所必需的详细资料。如果委托人/托收行没有提供所需的资料,则代收行对延迟或不符不负责任。代收行对于短少的资料应发出通知,在收到完全资料以前,代收行没有必要采取任何行动去办理托收业务。因此,委托人/托收行必须确保所有的、必要的资料和指示已经提供在托收指示中。

银行之间的托收指示书除须包含前述托收申请书的基本内容以外,还有以下一些新增内容。

(1)托收行的名称、地址和签字/签章,以及电报挂号/电传/SWIFT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2)该项托收的有关业务编号。

(3)代收行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电报挂号/电传/SWIFT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4)收妥款项的拨付方式。A.当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账户时,托收指示书中应写明:“收妥款项,请贷记我方在你行的账户,并以电报或航邮通知我行。”当代收行将收妥货款贷记托收行账户,并发出贷记报单,托收行接到贷记报单,得知货款已收妥后,可立即贷记委托人账户,完成此笔托收业务。B.当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账户时,托收指示书中应写明:“请代收款项并以电报或航邮授权我行借记你方在我行的账户。”当代收行收妥款项后,发出支付委托书(Payment Order),授权托收行借记自己的账户。托收行接到支付委托书后,立即借记代收行账户,取出款项,贷记在委托人账户。C.当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没有设立账户,而是托收行在国外第三家X银行开立账户时,托收指示书中应写明:“请代收款项并将款项汇至X银行贷记我行在该行的账户,并请该行以电报或航邮通知我行”,当代收行收妥款项,汇交X银行贷记在托收行账户,并通知托收行后,托收行得知款项已收妥,可立即贷记委托人账户,完成此笔托收业务。

托收指示书在托收业务中的重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托收业务离不开托收指示,所有的托收业务必须附有一个单独的托收指示。

(2)代收行仅被托收指示中载明的指示所引导。

(3)代收行不从别处寻找指示,并且没有义务审核单据以获得指示。个别单据上面不载有托收指示,如果有的话,也将不予理会。

(三)托收汇票

托收汇票(Collection Bill/Draft)的当事人:托收汇票的出票人是出口商或卖方,付款人是进口商或买方。收款人则有三种情况。

1.受益人是收款人

当它把跟单托收汇票提交托收行时,受益人应作成托收背书给托收行。

2.托收行是收款人

汇票注明托收出票条款,用以表明为了托收目的而作成汇票收款人,当它把跟单托收汇票寄给代收行之前,或受益人是收款人的跟单汇票交给托收行、托收行再寄给代收行之前,均应作成托收背书给代收行。

3.代收行是收款人

代收行收到跟单汇票以前,该汇票不需背书,汇票注明托收出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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