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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为符合《贷款通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中规定的客户。第十八条  各地农村信用社对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政策,原则上上浮幅度不超过国家法定基准利率的50%。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人至少按季监督、检查借款人及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情况。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使用渠道,优化信贷投放结构,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防范信贷风险,配合全省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为符合《贷款通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中规定的客户。

第四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三)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四)有农村信用社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

(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五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坐落在信用社经营辖区境内,抵押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业产权证明,并有拟抵押林地明确的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止、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相关资料供农村信用社审核。

第六条 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七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八条 企业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时,必须按章程或协议等规定办理。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是国家无偿划拨林权的,还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以合法的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登记及抵押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或借款人承担。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程序为:

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议→贷款授信→签订信贷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及检查→贷款归还。

第十一条 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一)自然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借款申请书;3.森林资源产权证明;4.林权证所有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5.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6.《同意抵押意见书》;7.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法人客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1.借款申请书;2.森林资源产权证明;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机构代码证;7.有效贷款卡;8.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9.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出具的为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函;10.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或公司、企业章程;11.公司、企业出具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集体企业出具的上级部门证明及集体代表讨论通过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林权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同意抵押意见书》;12.财政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前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借款人前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13.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应当进行资产评估,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凡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根据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60%(含)以内自主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后,应共同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林权证、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后,填写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人全部还清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后,抵押合同自行终止,抵押人应当持还款证明、抵押登记证明书等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抵押期内如需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期限、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原《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用途、林业生产周期、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发放中长期贷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

第十八条  各地农村信用社对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政策,原则上上浮幅度不超过国家法定基准利率的50%。

第六章 贷款管理及抵押物监管和处置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应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期间,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馈赠、采伐、再次抵押、转让等。在抵押期内确有需要对抵押物进行采伐的,须经农村信用社书面同意,采伐所得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时,借款人或担保人应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要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落实贷后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和检查职责。

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台账,对贷款实行信息监测,做好对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人至少按季监督、检查借款人及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等资料;不如实向提供其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三)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将设定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出售、转让、采伐、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五)拒绝接受农村信用社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六)抽逃出资、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而影响贷款的安全;

(七)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八)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在财产继承范围内履行借款合同;

(九)违反本办法和贷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若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按规定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六)农村信用社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为有效实现对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管,农村信用社可以与林业部门协议或聘请林业工作站相关人员作为联络人,帮助管理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同时,要积极协调配合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对森林资源资产的保护工作,防止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与林业、保险等部门协商,积极引入林权抵押贷款保险机制。

第二十五条 处置已作抵押的林权,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拍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变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买卖的方式出让给他人,所得价款由农村信用社优先受偿。

(三)折价。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后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四)诉讼。当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达成协商处置抵押林权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信用社处分抵押物时,要积极争取林业部门的支持,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应当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应偿还的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附: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林权抵押贷款受理业务操作流程

风险提示:抵押贷款有一定还款保证,但仍不能忽视对借款人的信誉、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第一还款来源分析评估;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防止客户因道德风险而提供虚假的资料;贷款受理过程中,涉及关系人的,必须回避。

注:所有信息须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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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客户经理A岗一般为贷款调查的主责任人(信用社负责人);客户经理B岗为贷款调查责任人(信用社信贷员);客户经理C岗一般为专门负责贷款事同签订与发放的客户经理,也可由内勤会计兼职。

(二)林权抵押贷款调查业务操作流程

风险提示:1.抵押贷款有一定还款保证,但仍不能忽视对借款人的信誉、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第一还款来源要素分析评估。2.贷款调查是防范贷款风险最重要的环节,应深入、仔细、认真,调查报告应实事求是。3.对客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认真审查,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等。4.调查责任人承担因调查不实,导致贷款损失的主要责任。5.调查应由两人以上进行,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5.基层信用社对超过权限的贷款,可与县级联社客户部门进行联合调查,提高办事效率。

注:所有信息须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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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权抵押贷款审查业务操作流程

风险提示:1.抵押贷款有一定还款保证,但仍不能忽视对借款人的信誉、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第一还款来源要素的分析和评估。2.贷款审查是对贷款调查的监督,它为贷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审查的重点:基本要素、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以及风险度大小。3.应实事求是、严格审查,审查责任人承担因审查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损失的主要责任。4.贷款审查应由两人以上进行,涉及关系人的,必须回避,防止内部人的道德风险,引发贷款审查失真。

注:所有信息须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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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押贷款审议与审批业务操作流程

风险提示:1.贷款审议与审批是贷款风险防范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各级贷审会(组)应建立相应的议事规则,认真把关、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2.审批决策人承担贷款决策失误而造成损失的责任。3.抵押手续必须合法有效。4.严禁先发放后补议补批现象。

注:所有信息须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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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林权抵押贷款发放业务操作流程

风险提示:1.抵押贷款有一定还款保证,但仍不能忽视对借款人的信誉、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第一还款来源要素的分析和评估。2.防止因借款及抵押合同签订不规范,造成合同无效而产生贷款风险。3.贷款必须转入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账户,防止产生法律纠纷。

注:所有信息须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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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林权抵押贷款贷后管理业务操作流程

风险提示:1.抵押贷款有一定还款保证,但仍不能忽视对借款人的信誉、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第一还款来源要素的贷后监测与管理。2.防止因贷后管理不到位,发生档案丢失、贷款挪作他用、抵押物受到侵害、清收不力、失去诉讼时效、不能按期归还等情形,从而形成风险。

注:所有信息须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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