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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用共同体贷款操作指引(试行)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共同体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信用共同体中的产业经营户发放的,并由产业经营户联保体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引导、助推社区各类信用共同体的组建。联保体成员申请退出,必须在农村信用社无贷款余额且经农村信用社和联保体全体成员一致同意,联保体其他成员自愿承担该户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由信用共同体各方代表组成信用等级评定小组。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用共同体贷款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发掘信贷机会,充分满足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等各类分散型生产经营者、产业经营户(以下统称产业经营户)的非正规信贷需求,同时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规制,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信用共同体是指农村信用社与产业经营户、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形成互动,产业经营户之间形成“责权对等、相互信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保体,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对产业经营户进行扶持、指导、协调、服务,农村信用社对产业经营户提供信贷支持的信用体系。

信用共同体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信用共同体中的产业经营户发放的,并由产业经营户联保体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信用共同体贷款按客户对象分为农户信用共同体贷款、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企业信用共同体贷款。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在组建、推进信用共同体时,应遵循“注重实际、自愿组合、互惠互利、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信用共同体贷款业务,应以市、县联社(合行)法人单位为主体统一实施与管理,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规范流程操作,严格评级授信,提高办贷效率。

第五条 信用共同体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组建信用共同体→对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评级授信→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章 信用共同体的组建、变更、解散

第六条 有效的信贷需求是组建信用共同体的前提,分散和化解风险是构建信用共同体的本质。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引导、助推社区各类信用共同体的组建。

第七条 组建流程为:调查了解产业集群中的产业经营户情况→与产业经营户及利益相关者互动→筛选产业经营户组成联保体→商定信用共同体成员→市、县联社(合行)审定→信用共同体成员各方签约→市、县联社(合行)制定单项信用共同体贷款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

(一)调查了解阶段:农村信用社负责对辖内产业集群等分散型经济组织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了解行业效益、产业特性、市场前景、信用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由农村信用社与协会等互动组织共同筛选产业经营户,形成组建信用共同体的意向。。

(二)利益相关者互动商议阶段:针对产业特性,与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产业经营户等形成互动,商议组建信用共同体的相关事宜。

(三)组成联保体阶段:农村信用社、政府、协会、中介机构等引导、协调产业经营户组成联保体,一般由5户以上产业经营户组成。产业经营户加入联保体应提出书面申请,实行自愿组合,并民主选举产生联保体负责人。联保体组成后,联保体成员签订《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联保承诺书》。每个产业经营户只能加入一个联保体。

(四)商定信用共同体成员阶段:农村信用社、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产业经营户等各方成员进行充分、平等的协商,确定信用共同体组成成员。

(五)市、县联社(合行)审议阶段:基层信用社(支行)应根据产业经营户的产业特性、经营规模、组建条件等情况,连同信用共同体组成成员情况上报县、市联社(合行)确认。需上报的资料包括:

1.组建信用共同体申请报告;

2.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情况介绍及有效证件复印件;

3.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联保承诺书;

4.农村信用社(支行)对每户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的调查报告;

5.其他需要报送资料。

市、县联社(合行)贷审会对基层信用社(支行)上报的信用共同体组建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定。

需报备省联社的,还应提供专门的报备文件、单项信用共同体贷款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等资料。

(五)信用共同体成员签约阶段:信用共同体成员各方应充分、平等协商信用共同体承诺内容,协商一致后,由信用共同体成员共同签订《信用共同体承诺书》,信用共同体成员对联保体产业经营户进行资产核实,并在《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资产核实明细表》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对信用联保体要实施动态管理。信用共同体成立后,联保体成员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信用共同体全体成员协商一致同意。联保体成员申请退出,必须在农村信用社无贷款余额且经农村信用社和联保体全体成员一致同意,联保体其他成员自愿承担该户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联保体成员变更后,应重新签订《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联保承诺书》和《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资产核实明细表》。

第九条 联保体申请解散,必须经信用共同体全体成员一致同意。解散后,联保体成员仍应按担保承诺书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直至联保体所有成员还清所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三章 产业经营户的评级授信

第十条 各市、县联社(合行)应建立评级授信管理制度,规范评级授信操作流程。产业经营户评级授信具体程序为:

(一)建立评级组织机构;

(二)客户经理现场调查,基层信用社提出初评意见;

(三)评定信用等级;

(四)张榜公示;

(五)核定授信额度与授信期限;

(六)签订授信协议;

(七)缴纳联保基金;

(八)评级授信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评级组织机构。由信用共同体各方代表组成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农村信用社代表应包括市、县联社(合行)主任(行长)、分管副主任(行长)、客户部经理、信用社(支行)主任(行长)、信用社客户经理。市、县联社(合行)主任(行长)为评定小组组长。

第十二条 现场调查。信用共同体成立后,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向产业经营户告知评级授信流程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填写《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表》,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交贷审小组会议讨论,形成信用等级初评意见,报信用等级评定小组。

第十三条 审查评定。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根据基层信用社调查情况,对产业经营户信用等级进行审查,填写《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表》,并由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成员在相应栏内签章。信用等级评定需报市、县联社(合行)理(董)事长最终审定。

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根据《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表》对产业经营户进行综合评分,一般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AAA级、80分(含)—90分的为AA+级、70分(含)—80分的为AAˉ级、60分(含)—70分的为A级,60分以下的不予评级。

第十四条 〗张榜公示。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后,由基层信用社张榜公示。对产业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依据事实重新进行评定。公示无异议后,将产业经营户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记入评定表内。

第十五条 核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信用等级、资产总额、经营效益与规模、还款能力、偿债意愿、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核定授信额度,原则上单个成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70%,全体成员的总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成员全部净资产的70%。授信期限根据产业经营户生产经营周期确定,一般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签订授信协议。市、县联社(合行)统一组织与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签订授信协议。

第十七条 缴纳联保基金。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应在信用社开设联保基金账户,缴纳联保基金。每户缴纳的联保基金不低于各自授信额度的12.5%。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动态管理。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的信誉程度、资产状况、经营规模与效益、偿债情况、发展前景等变化情况按年对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实行动态调整。

对经营状况良好、规模逐步壮大、偿债能力不断增强,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可提高其信用等级,相应增加授信额度,优惠其贷款利率;对经营状况不佳,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应下调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调减授信额度或强制收回贷款。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的动态调整应在授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完成,等级调整情况应记录在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信用等级调整表中。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 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用信时,应凭《授信协议书》及其他农村信用社要求的证件到农村信用社办理,办理前应根据联保承诺书、最高额授信协议书内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二十一条 实行循环用信制度。允许产业经营户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按照“余额控制、循环使用、随用随贷、到期清偿”原则用信。

第二十二条 信用共同体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产业经营户流动资金,也可用于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

第二十三条 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贷款期限根据产业经营户的生产经营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授信期限。

第二十四条 信用共同体贷款结息方式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

第二十五条 实行利率优惠政策和动态调整机制。对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贷款利率可较同档次其他贷款利率适当下浮。授信期间可根据产业经营户的还本付息情况对贷款利率动态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实行联保基金利差返还机制。市、县联社(合行)可根据每个会计年度产业经营户联保基金与其贷款的存贷利差给予适当利益返还。

第五章 贷后管理与风险管控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贷后管理客户经理负责制。客户经理应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贷后检查工作,了解掌握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的项目进展、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状况,收集财务资料,编制财务报告(财务制度健全的借款人,由客户经理根据借款人按期提供的财务报表结合贷后管理实际情况编制《贷后管理财务报告》;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借款人,由客户经理根据贷后管理情况编制《贷后管理财务报表》后形成《贷后管理财务报告》),做好贷款到逾期的提示催收工作,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确保贷款本息按时收回。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联社(合行)应建立信用共同体贷款的风险管控措施。风险管控措施包括风险处置、责任追究、信贷评价等。

第二十九条 风险处置。按照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贷款出现的不良比例,将风险级别划分为个别风险、局部风险、整体风险等类型。个别风险是指信用共同体中有个别产业经营户的贷款出现部分或全部不良,对整体产业经营户正常还贷几乎没有影响;局部风险是指信用共同体中有少数产业经营户的贷款出现部分或全部不良,不足以影响大部分产业经营户正常还贷;整体风险是指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中的相当部分客户的贷款出现部分或全部不良,足以影响大部分产业经营户正常还贷。

农村信用社要对信贷风险及时监测和预警。出现上述信贷风险后,应积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化解和降低信贷风险。一般采取:产业经营户实施互助→农村信用社扣划联保体缴纳的联保基金→对出现风险的产业经营户资产进行处置→落实其他产业经营户的连带担保责任等。在风险未能得到有效化解前,停止对信用共同体所有产业经营户发放新的贷款。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在组建信用共同体、开展评级授信、发放贷款以及贷后管理、不良处置等各环节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客户经理(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本指引、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未尽职尽责,导致形成贷款风险的,市、县联社(合行)应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尽职尽责操作、非人为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可以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信贷评价。市、县联社(合行)要建立信用共同体贷款年度评价制度,对所发放的信用共同体贷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整理分析,全面客观对本年度发放信用共同体贷款的风险状况、存在问题、发展前景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整体评价,不断完善和提升信用共同体贷款。

第三十二条 其他管控措施:

(一)农村信用社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信用共同体贷款风险补偿等扶持政策,大力促进信用共同体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信用社应促使信用共同体成员、产业经营户相互监督、相互约束,对失信成员进行内部惩戒。

(三)农村信用社应尽量要求借款人参加人身、财产等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农村信用社。

(四)为加强信用共同体贷款的风险控制,降低信贷风险,也可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或非盈利性担保机构作为担保补充。

(五)农村信用社应主动与信用共同体成员定期或不定期沟通交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附:信用共同体贷款操作流程

(一)组建信用共同体业务操作流程

风险提示:1.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防止虚假资料。2.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操作。3.必须依法签订商户信息共同体协议书,防止法律纠纷。

注:所有信息须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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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评级授信

风险提示:1.对客户情况的调查要力求准确、全面,以免影响信用等级的评定和授信,形成信贷风险。2.严格按既定程序开展评级授信工作。3.授信应坚持严格的标准,坚持公正公平原则,杜绝人情操作。

注:所有信息须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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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客户经理A岗一般为贷款调查的主责任人(信用社负责人);客户经理B岗为贷款调查责任人(信用社信贷员);客户经理C岗一般为专门负责贷款合同签订与发放的客户经理,也可由内勤会计兼职。

(三)信用共同体贷款发放业务操作流程

风险提示:1.认真审查借款人身份证是否与留存信贷档案资料一致。2.依法签订合同,防止合同法律风险。3.贷款通常转入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账户,防止产生法律纠纷。

注:所有信息须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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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信用社信用共同体贷款贷后管理业务操作流程

风险提示:加强贷后管理与检查工作,防范客户改变贷款用途、经营恶化、市场低迷、诉讼时效丧失、档案丢失等情形,产生风险苗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注:所有信息须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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