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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评价的真假对错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固然,就“税法认知评价”而言,错误的或者假的税法评价的根本特征是与征纳税行为的实际价值不相符的评价,而真实的对的税法评价的根本特征是与征纳税行为的实际价值相符的。

八、税法评价的真假对错

税法评价是对税法及其涉税征纳行为的价值判断、价值认识、价值意识,其最集中的表现为:“知(认知、认识)”“情(感情)”“意(意志)”。这样,税法评价就相应有“税法认知评价”“税法情感评价”和“税法意志评价”。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真假是指真理性,意味着主观对客观的是否符合:符合即为真,不符合则为假;而对错则是指效用性,指客体对主体是否有利:有利则为好,为应该,为优良;有害则为坏,为错,为恶劣。另一方面,认知评价既有真假也有对错,而情感评价与意志评价则只有对错而无真假。这样,税法的认知评价则既有真假又有对错,而税法的情感与意志评价则只有对错而无真假。如此,“税法认知评价”“税法情感评价”和“税法意志评价”的真假对错究竟意味着什么?它与其他评价的根本特征在哪里?固然,就“税法认知评价”而言,错误的或者假的税法评价的根本特征是与征纳税行为的实际价值不相符的评价,而真实的对的税法评价的根本特征是与征纳税行为的实际价值相符的。但是,这仅仅是征纳税行为认知评价之真假的特征,而不是征纳税行为情感评价和意志评价之对错的特征。这是因为,只有认知评价才具有真理性,才存在是否与客观实际相符的问题,而情感评价和意志评价只具有效用性,只存在是否满足主体需要或达到主体目的的问题。主体的需要或目的是衡量感情和意志评价对错的标准,而这个需要或目的,根本说来,只能是社会创造税法的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就是说,正确的税法行为感情评价与意志评价的根本特征只能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而错误的税法行为感情评价与意志评价的根本特征只能是减少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但税法行为评价如何才能是真的对的而不是假的错的呢?

税法评价无非是将税法治理原则和规范作为标准用以衡量征纳税人的涉税行为事实的过程。税法治理原则和规范是税法评价的标准,而征纳税人的涉税行为事实则是税法评价的对象。这样,税法评价的真假对错,一方面取决于税法评价标准——一个社会所信奉的税法治理规范的真假对错(优劣好坏);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对评价对象——征纳税人的涉税行为事实如何的认识之真假(真理和谬误)。显然,如果二者都是对的真的,则税法评价必定是真的对的;如果有一个是错的假的,其评价必然是假的错的。这样,如果对税法评价对象的认识是真的,而且评价标准也是正确的,则税法认知评价一定是真理,而情感评价或意志评价也一定是正确的;如果对税法评价对象的认识是假的,则税法认知评价一定是假的,而感情和意志评价也必然是错的;如果税法评价标准(规范或税法)是错误的,则税法认知评价一定是假的,感情与意志评价也一定是错误的。在实际中,对于税法评价对象——自己或他人的涉税行为之事实如何的意识,往往在评价别人的涉税行为时容易发生错误,而在评价自己的涉税行为时一般不会发生很大的错误。然而,通常对于一个社会所奉行的税法治理规范——税法本身的优劣,我们不太在意其优劣,或者迫于现实的压力不敢对其优劣性进行怀疑和批判,这就容易使税法评价结果的正确性和客观性大打折扣。对此,达尔文曾经感叹道:“这么多荒谬的行为准则,以及这么多的怪诞的宗教信仰,究竟是怎样发生的,我们不知道;它们又怎么会在全世界的各个角落里变得如此深入人心、牢不可破,我们也不理解。”[18]这样看来,对自己的税法评价的真假对错,主要取决于他所信奉的税法治理规范——税法的优劣;而对他人税法评价的真假对错,则既取决于所信奉的税法治理规范——税法的优劣,也取决于他对征纳税行为事实认识的真假。

不过,税法评价的真假对错,虽然取决于评价主体所信奉的税法治理规范——税法的优劣,以及对征纳税行为事实认识的真假,但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税法治理规范——税法的优劣则更为根本和重要。这是因为,一切税法评价负价值最为深重的是信奉错误的恶劣的税法治理规范——税法,而正价值最大的则是信奉正确的优良的税法治理规范——税法,而不是对征纳税行为事实如何的正确认识。税法评价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优良税法治理规范——税法的信奉,促进优良税法的实现,使征纳税人不断地更好地遵守税法。因此,如果税法评价的目的在于引导征纳税人信奉恶劣的税法,那人们就会因为这些规范违背自己的行为本性,从而很难做到,也就无法实现税法评价的正价值。客观上,也就不能使征纳税人遵守其税法,其结果,就很容易使这种有利于征纳税人遵守税法的巨大力量发生异化,迫使征纳税人变成伪君子。

可以说,如果一个征纳税人能够按照税法评价的指令去行动,其品质就是善的,但是,如果按照错误的税法评价指令去行动,其行为一定是恶的;只有按照正确的税法评价指令去行动,其品质和行为才都是善的。另一方面,只有正确的税法评价,才能使人遵守优良的税法,而错误的税法评价,只能造就伪君子而不能使人真正遵守税法,或者使人遵守恶劣的税法而陷入罪恶。就是说,正确的税法评价是实现税法的途径,正确的自我评价是使人遵守税法的内在途径,而正确的外在评价则是使征纳税人遵守税法的外在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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