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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错判申诉的处理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规定,在执行刑罚中,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如果发现对罪犯的判决有错误,应本着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意见向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反映。在执行刑罚中,罪犯本人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对收到的申诉材料及意见,应当迅速审查。对于原判正确,申请没有理由的,可以驳回申诉,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和有关执行机关。

二、对错判申诉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根据规定,在执行刑罚中,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如果发现对罪犯的判决有错误,应本着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意见向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反映。在执行刑罚中,罪犯本人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所谓申诉,指罪犯认为对自己的判决有错误,在服刑中提出撤销或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对于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对收到的申诉材料及意见,应当迅速审查。对于确有错误的,应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对于原判正确,申请没有理由的,可以驳回申诉,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和有关执行机关。《监狱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思考题:

1.什么叫执行监督?执行监督有哪些特点?

2.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3.简述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4.试述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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