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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和申诉的处理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判,将罪犯的新罪和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在执行刑罚中,罪犯本人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对收到的申诉材料及意见,应当迅速审查。

第四节 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

一、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新罪,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的新罪行。漏罪,指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所犯的尚未判决的罪行。

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发现了罪犯的新罪,都应依法追诉,这必然涉及执行的变更。

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发现了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所犯的尚未判决的漏罪,或者罪犯实施了脱逃、组织越狱、伤害等新罪,由监狱等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应按管辖分工的不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判,将罪犯的新罪和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关于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新罪,应分别情况处理。如果新罪是在被捕以后发现的,应按前述管辖和处理程序进行追究;如果罪犯所犯罪行是在犯罪地发现的,即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管辖范围和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判决后,原则上仍送回原所在监狱执行。

关于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的问题,应分别情况处理:(1)如果查明查获的犯罪分子确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可由捕获的公安机关羁押,不必再办逮捕手续,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的羁押文件收押;(2)如果未查明犯罪人系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其行为又该逮捕的,可依法办理逮捕手续;(3)在办理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案件的过程中,如果罪犯服刑期届满,所犯新罪够逮捕条件,应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对新罪、漏罪审理后制作的判决书,除应送达罪犯交付执行的监狱外,还应送达原审人民法院和担负监所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二、对错判申诉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根据规定,在执行刑罚中,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如果发现对罪犯的判决有错误,应本着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意见向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反映。在执行刑罚中,罪犯本人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申诉,指罪犯认为对自己的判决有错误,在服刑中提出撤销或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对于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对收到的申诉材料及意见,应当迅速审查。对于确有错误的,应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对于原判正确,申请没有理由的,可以驳回申诉,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和有关执行机关。监狱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思考题

1.什么叫执行监督?执行监督有哪些特点?

2.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3.简述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4.试述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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