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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提出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申诉,指申诉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状,要求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请求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申诉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已生效裁判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二、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审查

(一)申诉的概念

刑事申诉,指申诉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状,要求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请求行为。

(二)申诉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申诉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已生效裁判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它既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也包括第二审判决和裁定,既包括正在执行的判决和裁定,也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

(三)申诉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理由。其理由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申诉的对象

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它既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也包括第二审判决和裁定;既包括正在执行的判决和裁定,也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

(五)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申诉和上诉都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司法机关提出的救济方式,但是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性质的不同。当事人提出上诉是法律赋予其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行为;而申诉人提出申诉不是诉讼行为,是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一种表现。

(2)提起的主体不同。申诉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已生效裁判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而上诉的主体包括自诉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以及经被告人授权的辩护人、近亲属。

(3)适用的案件不同。申诉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上诉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4)法律效力不同。申诉并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是一种材料来源;而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5)提起的期限不同。申诉的提起没有期限的限制;而上诉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

(六)申诉的受理和审查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受理。

1.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处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于申诉的审查处理遵循以下规则:

(1)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辩护律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不予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立案审查。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4)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5)人民法院自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3个月、最迟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依法进行审查,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审定后作出决定:认为符合法定申诉理由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审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诉人坚持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6)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75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与审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2)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审查起诉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4)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监所检察部门办理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5)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6)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应遵循以下规则:

审查刑事申诉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查清案件事实。审查时,应调出原卷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事实及证据进行细致分析,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采用的证据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是审查适用的法律、刑事政策是否正确。审查申诉材料中适用的法律、刑事政策,需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类型案件区别对待。

(1)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

(2)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应制作《提请抗诉意见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抗诉的,应制作《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4)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10日以内通知申诉人。经复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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