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税法评价的主体资格

税法评价的主体资格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是说,谁或什么才有资格成为税法价值评价主体,这是税法评价需要理清的基本问题。相对于客体的主体是活动者和主动者,但并不是所有的活动者和主动者都是主体,能够成为主体的资格必须是一种能够自主的主动者与活动者。征纳税人能不能自主选择,选择的范围有多大,选择的效果如何,这是税法评价主体应当关注的现实问题。

三、税法评价的主体资格

既然税法评价是一种价值判断,那么,税法评价必然有其主体——价值主体。就是说,谁或什么才有资格成为税法价值评价主体,这是税法评价需要理清的基本问题。为此,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何谓“主体”?主体首先是个关系范畴:“一事物只有相对另一事物来说,才可能是主体;离开一定关系,仅就事物来说,是无所谓主体的。”相对于客体的主体是活动者和主动者,但并不是所有的活动者和主动者都是主体,能够成为主体的资格必须是一种能够自主的主动者与活动者。“原来,主体是一种能够自主的东西,是能够自主的主动者、活动者。所谓自主,亦即选择之自主、自主之选择。”[5]可见,自主的选择是一种具有分辨好坏利害能力的选择,是具有“为了什么”属性的选择,也就是为了保持自己存在而趋利避害的选择。“因此,主体是能够自主的活动者,意味着:主体就是能够自主选择的活动者,就是具有分辨好坏利害能力的活动者,就是具有‘为了什么’属性的活动者,就是能够为了保持自己存在而趋利避害的活动者。”[6]需要指出的是,主体自身也可以是主体的活动对象,因而主体可以同时既为主体,又为客体。这样,能够自主选择的活动者,具有分辨好坏利害能力的活动者既可能是人,也可能是其他生物,因为本文探讨的是人类社会的税法评价问题,因此,税法评价的主体就是社会活动者,就是征纳税人,就是具有自主选择能力的征纳税人。

征纳税人能不能自主选择,选择的范围有多大,选择的效果如何,这是税法评价主体应当关注的现实问题。在一些社会,征税人的自主选择范围可能大一些,纳税人的自主选择范围可能小一些;而在另一些社会,纳税人的自主选择范围可能大一些,征税人的自主选择范围可能小一些;在一些社会,征税人自主选择产生的效应可能明显一些,纳税人自主选择产生的效应可能微弱一些;而在另一些社会,纳税人的自主选择效应可能明显一些,征税人的自主选择效应可能微弱一些。但是,纳税人的自主选择范围大一些的社会,自主选择产生的效应明显一些的社会,税法就可能更为优良;相反,则可能差一些。对此,似乎已经成为一个常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