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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评价的步骤与方法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税法评价的内容十分丰富,既有“税德”评价,也有税法评价;既有品德评价,也有征纳行为评价;既有认知评价,也有情感评价和意志评价。选择税法评价类型的意义在于,在对征纳税行为进行评价时,“税德”评价与税法评价所依据的标准是不同的,品德评价与征纳税行为评价所依据的根据是不同的。

七、税法评价的步骤与方法

弄清楚了税法评价的内涵、资格、标准、对象、根据,等等,只是进行税法评价的前提,要进行客观科学的税法评价,还需要科学的步骤和方法保障。税法评价的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明确税法评价的主体,即谁来评价——对他人的征纳税行为进行评价还是对自己的征纳税行为进行评价。明确税法评价主体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为税法评价明确方向,另一方面在于为税法评价明确难点与关键。因为,一切税法评价的真假对错最终都取决于税法评价标准和对征纳税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的认识之真假。然而,对他人的税法评价要获得正确的评价结果,虽然既取决于税法评价标准的优劣,也取决于对征纳税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的认识之真假,但比较而言,最难的是对他人征纳税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之真假的认识。这就告诉我们,在对他人的征纳税行为进行税法评价时,必须将重点放在对他人征纳税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之真假的认识方面,而在对自己的征纳税行为进行税法评价时,相对而言,对自己的征纳税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之真假的认识比较容易,因此,应该将评价的重点放在对税法评价标准的优劣选择方面。

第二步:弄清税法评价的对象,即对谁的什么进行评价——对税法或规范进行评价还是对具体的征纳税行为进行评价。明确税法评价的对象,这是税法评价十分重要的一步,也是所有税法评价活动的关键环节。因为,对什么进行评价,直接关系着税法评价的方向和根本。关键是,将要进行的税法评价是针对抽象的税法,还是针对具体的征纳税行为。对前者进行税法评价的价值和意义显然在于,通过持续的逐渐科学的客观的评价,能够不断完善和健全税法,使之越来越科学优良,并逐步接近最优;对后者进行的税法评价的价值和意义在于,通过持续的逐渐科学的客观的评价不断地促进税法规范的实现,使征纳税人更好地遵守税法,进而实现税法的终极目的。

第三步:选择税法评价的类型,即对哪种类型进行评价——是对征纳税者的品德评价还是对征纳税者的涉税行为进行评价,是对税法进行道德评价还是进行税法评价。由于税法评价的内容十分丰富,既有“税德”评价,也有税法评价;既有品德评价,也有征纳行为评价;既有认知评价,也有情感评价和意志评价。因此,在税法评价启动之前,在明确税法评价主体和评价对象的前提下,还必须明确当下所进行的税法评价是属于哪一类:即是道德评价还是税法评价;是对征纳行为者的品德评价还是对征纳税行为者的涉税行为进行评价;是认知评价还是情感评价或者意志评价,等等。选择税法评价类型的意义在于,在对征纳税行为进行评价时,“税德”评价与税法评价所依据的标准是不同的,品德评价与征纳税行为评价所依据的根据是不同的。如果不对税法评价的类型提前明确,就可能混淆标准。混淆根据,自然也就难于获得客观正确的评价结果。

第四步:选定税法评价的标准,即依据怎样的标准进行评价——是抽象标准或原则还是具体标准或原则。依据怎样的标准进行税法评价,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和关键环节。可以说,所有的税法评价,归根结底,都要看根据怎样的标准来进行评价。事实上,不论评价的对象是税法还是具体的涉税行为,也不论是征纳税人的品德评价还是征纳税行为的评价,最终都要靠税法评价标准来裁定和判断。用什么样的标准评价就可能得出什么样的结果。

第五步:确立税法评价的根据,即根据征纳税人涉税行为的动机还是征纳税人涉税行为的效果。这实际上是一个与评价对象相关的问题,属于评价对象的范畴,但与评价标准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要对征纳税人的品德进行评价,就必须根据征纳税人在某一具体涉税行为中的动机——在某一具体涉税行为中对行为目的与手段的预想,对行为过程与结果的预想进行判断;而要对征纳税人的涉税行为进行评价,则只能根据该征纳税人涉税行为的实际效果,即实际出现的该征纳税行为目的与行为手段进行判断。

第六步:按上述步骤和程序进行税法评价。按步骤和程序进行税法评价的过程就是方法。即按照明确主体—弄清对象—选择类型—选定标准—确立根据的步骤进行分析、比较和判断的过程就是税法评价的方法。如果我们要对某一个税法体系的优劣进行评价,就首先要明确谁来评价,评价谁;其次要弄清这一评价的对象是一定的税法体系,评价的目的在于确立更加优良的税法;再次要明确是进行“税德”评价还是税法评价;接着要选定评价标准——终极标准——终极分标准(利益一致情况下的分标准和利益发生冲突情况下的分标准)——基本原则(诸如公正、平等、人道、自由、法治、民主、宪政、异化等原则)——具体规则(诸如征税对象和税目;纳税义务人;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固定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税的减免,包括:起征点、免征额和减征税;附加和加成;违章处理,等等)。然后就是用这些标准和原则去比照、衡量现实中的税法,看它们距离这些原则和标准的远近,与这些标准和原则的符合程度。显然,终极标准是最后的最高的最权威的评价,其他原则、规则都是终极标准的具体展开,是为了评价的方便。需要指出的是,税法的制定过程本身也是一个税法行为,因此,如果要对一个社会的税收管理者进行道德评价的话,就要看这个社会的税收管理者制定税法的动机,即要看他们制定税法的思想意识、心理因素,看他们对于所制定的税法的思想,看他们对于所制定税法的目的与手段的思想,也就是对制定税法的结果和过程的预想;如果要对税法本身进行评价,则要根据效果,看他们所制定的税法的实际效果,即动机的实际结果。这是实际发生的制定税法的行为,是实际出现的税法行为目的与行为手段,是实际出现的税法行为结果与税法行为过程,是税法行为的客观实际的方面。

当然,如果要评价某一个具体的征纳税行为,就要依据具体的税法要求,对实际出现的征纳税行为目的与行为手段进行判断,对实际出现的征纳税行为结果与行为过程进行判断;如果要评价某一个征纳税人的“税德”或税法品质,则需要依据具体的税法要求,看这个征纳税人的动机,看这个征纳税人在具体的征纳税行为中的思想意识、心理因素,看其征纳税行为的目的与手段,看其对征纳税行为的结果和过程的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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