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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注册税务师办理纳税事宜而产生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其代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委托方,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确定以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签订为标志。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5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注册税务师办理纳税事宜而产生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注册税务师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代理工作。其代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委托方,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确定以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签订为标志。同时,委托代理项目、委托期限等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将随之发生变更。

1.5.1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1.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程序及形式:

(1)税务代理关系的准备阶段。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前代理双方应就委托项目及服务标准协商一致,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商定,特别是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与委托税务事宜有关的情况、数据、证件、资料等必须如期、完整、准确地提供。同时,双方应就代理费收取等事宜协商一致。

(2)委托代理协议书签约阶段。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方、受托方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并由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委托方签名盖章。协议书经委托方、受托方签章后,正式生效。

2.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原委托代理项目有了新发展,代理内容超越了原约定范围,经双方同意增加或减少代理内容的。如原来签订的是单项代理,后改为综合代理。第二种是由于客观原因,委托代理内容发生变化,需要相应修改或补充原协议内容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3.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自然终止。即委托税务代理事宜完成或协议期限届满。

人为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①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③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①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②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③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1.5.2 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1.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纳税人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2.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代理人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3.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根据这项规定。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img7关键词

代理 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成本 代理优势 复税务代理

img8 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代理

2.税务代理成本

3.复税务代理

二、不定项选择

1.注册税务师的下列行为,不符合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有(  )。

A.向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经营规模、纳税资料、处罚记录等涉税情况

B.经委托人认可购买其发行的债券

C.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经劝阻无效,终止执业并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D.发现税收政策存在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

2.注册税务师接受委托从事的下列业务中,属于涉税服务业务的有(  )。

A.出具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报告  B.举办最新税收政策培训

C.出具企业财产损失鉴证报告    D.进行税收筹划

E.开展税务咨询

3.注册税务师遇到下列情形时,应该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

A.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B.委托人不按时或不足额支付代理费的

C.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D.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做出正确的表述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

A.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B.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C.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法人代表

D.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

A.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B.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C.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D.委托人不按时或不足额支付代理费的

6.注册税务师有(   )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A.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B.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C.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D.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E.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F.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   )。

A.由税务代理人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B.由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由税务代理人补缴相关的税收滞纳金、罚款

C.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

D.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简答

1.如何理解税务代理概念?

2.税务代理有哪些特性?

3.如何理解税务代理的职能?

4.我国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5.简述税务代理的一般工作程序。

6.简述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四、综合分析

某省国家税务局拟在2011年8~10月对某啤酒厂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稽查。2011年6月17日某啤酒厂相关人员找到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王某,要求其对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代理检查,出具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代为撰写向县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该啤酒厂与王某协商,将报酬直接支付给王某本人。王某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啤酒厂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但是王某并没有将啤酒厂存在的问题反映在鉴证报告和自查报告上。请分析:(1)王某能否代理啤酒厂撰写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为什么?(2)此项业务王某能否个人收款?并简述理由。(3)王某在发现啤酒厂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注释】

[1]吴升文.税务代理——原理、实务、探索.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1.

[2]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3.

[3]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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