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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税收管辖权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会产生两国之间税收利益的协调问题。但如果其中一国采取地域税收管辖权,两国之间在税收上的矛盾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以居民身份为联结因素的税收管辖权。一个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拥有永久性住所,这个人就是该国居民,对该国就要履行无限纳税义务。

第三节 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

根据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属人原则,可以把税收管辖权分为两类:一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所得行使征税权;二是公民税收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概述

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对居民提供了社会公共服务和法律保护,因此居民就应该对国家履行纳税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关系。对居民的境外收入而言,收入来源国不能独占税收管辖权,税收权益应该在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进行分配。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境内居住的所有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收入以及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所行使的课税权力。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起来的一种税收管辖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核心在于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凡是本国居民,对其一切应税收益、所得或财产都要征税,而不论这些课税对象是来源于本国还是来源于外国。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属人原则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方面的体现,它强调各国有权按纳税人居民的法律身份,对其所取得或拥有的所得、来源或存在于世界范围的收入或财产行使征税权。跨国所得不论来源于何处,跨国一般财产价值不论存在于何处,只要是本国居民取得或拥有的,居住国就可对其课税。

一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一方面说明了征税国对凡是本国居民的纳税人,不论他是否实际住在本国,都就其来自于世界各地的所得征税;另一方面,对于非本国居民,即使他有来源于该国的所得,也不实行税收管辖。这样,在居民税收管辖权范围内,一国居民便负有其居住国的无限纳税义务或全面纳税义务,即纳税人必须对其来源于国内、国外的所有收入向居住国申报纳税。这一点同地域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纳税人仅负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向该国纳税是不同的。

在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会产生两国之间税收利益的协调问题。例如有A与B两国,其中A国境内有B国居民,B国境内有A国居民,那么两国的征税关系如下:如果两国都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则不会发生重复课税问题。但如果其中一国采取地域税收管辖权,两国之间在税收上的矛盾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当B国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时,B国有权对在该国居住的A国居民的收入、所得和财产征税;而A国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权对这部分收益征税,因此两国政府必须对此进行税收方面的协调。

(二)居民身份的确定

所谓居民,是指按照某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而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即在税收领域中与一国发生人身连接而又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居民身份的确定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关键问题,它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确定课税主体和课税范围的依据,居民身份的确定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当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国家间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发生。综观世界各国对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于跨国自然人居民双重身份冲突的协调;对于跨国法人居民双重居所冲突的协调;对于从事国际海运的跨国法人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的协调。

1.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以居民身份为联结因素的税收管辖权。在这里,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至关重要。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大致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意愿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控股权标准和主要营业所在地标准等。下面分别介绍几种主要情况下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

(1)住所标准

一个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拥有永久性住所,这个人就是该国居民,对该国就要履行无限纳税义务。住所是指有长期居住意愿的住处,通常为配偶、家庭以及财产所在地。

住所标准的优点是,住所具有永久性和固定性,是法律规定的个人从事政治、经济活动的主要地点,在该国有获得国家保护的权利,也有纳税的义务。以住所为标准判定一个人的居民身份,可以体现上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住所也是我国判定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的一项重要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要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此项规定表明,我国税法是以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中心作为住所的验定标准的。也就是说,凡是在我国有户籍、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的个人,都应被认定在我国有住所,因而也都应该被认定为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由于住所在中国境内而当其在国外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活动结束后必然要返回中国境内居住,而不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所以,只要某人的住所在中国境内,那么在某个纳税年度即使该人实际并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他仍属于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该年度他仍属于中国的居民纳税人。但是,随着经济活动的国际化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个人居住场所与从事实际经济活动的场所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单纯按照住所标准确认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就会产生纳税人义务发生地与创造所得的实际经济活动地分离的问题。因此,还有其他的判定标准来确定居民身份。

(2)居所标准

一个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短期停留、临时居住并达到一定期限,那么,这个人就是该国居民,因此相应地就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所谓居所,则是指个人的习惯性居住场所,居所的确认通常考虑到人的居留时间因素。居所的物质形态既可以是纳税人自有的房屋,也可以是租用的公寓、旅馆等。由于居所是确立纳税人义务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在一些国家税法中又被称为“财政住所”。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法国、瑞士、澳大利亚和德国等国。例如,英国规定,凡在英国拥有住宅者,不论其居住时间长短,只要在纳税年度内曾在英国停留,就应当被认定为是英国居民,英国有权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居所标准的最大优点是居民身份的确定与纳税人实际经济活动地的联系比较密切。但是,由于居所的定义比较抽象,在判定时存在很大困难,因此大部分国家都会用居住时间标准加以补充。

(3)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标准是指以自然人在本国居住或停留时间的长短作为判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的标准,它是住所标准的一个辅助标准。如果一个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或停留的时间超过了本国税法规定的期限,即为本国居民纳税人。“居住时间标准”还经常与上述的“居所标准”结合起来使用,即如果一个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或停留的时间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时间,就会被认定是在本国境内有居所,从而成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国际上采用居住时间标准的国家比较多,如中国、英国、日本、印度、法国等,但是各国关于居住时间或期限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又不尽一致。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时间或期限为半年或一年,有的连续计算,有的则累计计算。如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等国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即半年)即为本国居民;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则规定在本国居住达一年(365天)以上者,即为本国居民。累积计算的,要限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计算则不会规定年度。例如,韩国规定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为本国居民。由于只是连续计算,没有累积计算,因而没有规定必须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达到一年。

在居留期间的计算上,不同国家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差别,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连续或累计计算居留时间的差异。一些采用居住时间标准的国家规定,跨国自然人只有在本国境内连续居住的时间超过税法规定的时间才能被认定为是本国的居民纳税人。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不论属于哪个国家国籍,都被视为中国居民个人。有些国家则规定,跨国自然人只要在本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超过本国税法规定的时间即为本国居民纳税人。如日本规定,在日本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长达一年或以上者为日本的居民个人,日本政府有权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二是计算居住期间起止点的不同。一些国家以跨国自然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在本国境内的时间是否达到本国税法规定的时间为标准。如果一个人居住时间虽然超过了本国税法规定的时间,但是分跨两个纳税年度,而且任何一个纳税年度都没有达到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将其确认为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我国境内居住满365天的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除天数。另一些国家则规定自然人在本国居住的日历天数达到本国规定的时间,即达到或超过本国税法规定的时间即为本国居民纳税人,至于是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住满法定时间则不影响认定其为本国居民纳税人。例如,在一个日历年度或一个会计年度以及任何12个月内住满税法规定的时间均可认为是本国居民纳税人。

此外,在一些采用时间标准的国家还根据居留时间的长短,把居民进一步划分为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对于不同类型的居民纳税人,规定不同的课税义务。例如,日本规定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为本国居民,居住满5年的为永久居民,对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都征税;居住满1年、未满5年的为非永久居民,对其境外的所得只就其带进或汇入本国的部分征税;居住不满1年的,为非居民,只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征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义务的规定,与日本的规定与做法大体相似。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上但不满5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外取得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居住满1年”的计算,只限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4)意愿标准

意愿标准是指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有居住的主观意愿的即为该国居民。一个人是否有在本国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通常根据其签证时间的长短、劳务合同的签订情况来确定。凡在一国有不定期居住意愿并依法取得入境护照、移居签证和各种居留证明的外国侨民,都属于该国居民,该国政府有权对其来源于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在一般情况下,意愿标准因其属于主观范畴而难以准确判定,因此各国都把意愿标准与其他标准结合使用。例如,巴西的税法中规定,凡在巴西住满1年的个人不论其居住意愿如何均视为巴西居民,但对于已经取得长期居住签证的外国人,如果该跨国纳税人愿意成为巴西居民,虽然其居住期不满1年,在税收上仍可以认定其为巴西居民。

2.跨国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国籍和住所、居所等概念,是用来表示个人与其所属国固定的法律联系的,但是由于法人活动的范围不仅局限于国内,往往已经超出了国界,出于法律保护和管辖的需要,法人的国籍和居民的概念便产生了。目前,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主要有五种标准。

(1)登记注册地标准

登记注册地标准又称为法律标准或组建地标准,是指一个公司或企业按照一国的公司法,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并得到有关当局的批准,成为该国的法人,在税收上被视为“居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如美国、芬兰和瑞士等国家都采用这一标准。就美国而言,根据美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其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不论其管理机构是否设在美国,也不论其股权属于谁,都是美国的“法人居民”。作为美国的“居民公司”或“国内公司”,属于美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实施范围的,均要就该公司在世界范围的所得向美国政府纳税。总之,此标准是以是否在该国的各级政府注册为依据来确定该法人是否为该国的法人居民的。凡在本国各级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总机构是否设在本国,不论其投资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确定其为本国企业或本国法人,属于本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实施范围,该国可对其来源于本国和外国的全部所得征税。不在本国注册的公司、企业,则不能确定其为本国企业或本国法人,也就是说该企业或法人不是本国居民,因而该国不能对其来自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可对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只对其来源于本国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登记注册地标准有两方面的优点:一是居民身份比较容易确认和识别;二是纳税人居民身份的规避或变更比较困难,因为要规避或变更居民纳税人的身份需要经历一定的法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但这一标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即在一国登记注册的公司,有可能在其他国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对这类公司的经营活动不易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另一方面,纳税人容易通过选择登记注册地的办法来达到规避税收管辖权的目的。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是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中心是否在本国境内为依据来确定其是否是本国法人居民。所谓实际管理机构,是指经常对公司或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分配等进行重要决策、管理、指挥、控制并发送重要指令的机构。通常来讲,实际管理机构是一个法人活动的指挥中心,并不等同于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管理机构。凡是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中心设立在本国境内的各公司、企业,均可确认为是本国居民,该国可就其来自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该公司或企业就不是本国的居民,不属于该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实施范围,该国只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对其来源于本国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征税。具体到管理机构的认定,尽管国际上各国的标准不同,但一般来讲,是以公司董事会议场所或股东大会场所为标准来综合判定的,如美国、加拿大、新加坡和英国等国都采用这一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是以公司、企业的总机构是否设在本国境内为依据来判定是否为本国居民,从而要求其承担对本国的纳税义务。在本国境内设有总机构的公司或企业为本国居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否则为非居民公司或企业,只负有限纳税义务。总机构是指公司进行重大经营决策、处理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公司盈亏的总公司和总店等。凡属于总机构设在本国境内的跨国公司或企业,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开设的公司或企业,也不论其投资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确定其为本国的公司或企业,该国都可以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采用这一标准的国家有中国、日本和法国等国家。

(4)资本控制标准

资本控制标准,又称为控股权标准或控制选举权标准,是以控制公司选举权股份的股东是否为本国居民来判定其法人居民或公司身份的。公司有选举表决权的股东是哪个国家的居民,则该公司就是哪个国家的居民公司,由该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进行征税。采用这一标准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等。例如,美国税法中规定,一家跨国公司即使在国外注册,但只要50%以上的选举权股票被美国股东掌握,即可以将其认定为美国的居民公司,美国政府有权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

(5)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

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是指公司的主要活动发生在哪一国家,则该公司就是那个国家的法人居民,属于该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实施范围,该国可以对其全部所得进行征税。主要经营活动地是指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财产所在地、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地等。在各国的税收实践中,为了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有的国家只采用一种判定标准,有的国家采用与几种判定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对法人的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6)我国和部分国家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到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为了更清楚地阐述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确立情况,现将部分国家确立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身份的税法规定举例列表如表2.1。另外,各国税法时有发生变化,表2.1只是列举相关规定,完整的、目前正在使用的规定还需要读者查阅相关国家税法的最新版本。

表2.1 部分国家确立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有关税法规定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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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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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王传纶.国际税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50.作者进行了一定的编辑。

3.特殊情况下跨国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由于每个国家都单方面根据自己国内的税法来判定跨国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这样就会出现一个跨国纳税人同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确定为本国居民,从而具有双重居民身份的情况,由此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对于这种问题的解决,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习惯顺序协商确定该跨国纳税人为哪国居民,属于哪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实施范围。

(1)具有双重居民身份的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

在判定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国际通行的顺序是:第一,永久性住所。根据该跨国纳税人是否拥有永久性住所来判定其是否属于拥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一个同时在两个国家居住的跨国自然人,应首先认为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并由其永久性居住的国家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第二,重要利益中心。如果该自然人在两个国家均有永久性住所,就根据该跨国纳税人与哪个国家的经济关系更密切来判定其属于哪一国家的居民。即看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是哪国,这要将其家庭、财产以及主要经济活动所在地结合起来综合判定。第三,习惯性居所。若该跨国纳税人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判定,或者在其中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就以其习惯性居所作为判定标准,即应认为是其习惯性居所所在国的居民。习惯性居所通常是由居住和停留时间来判断,即看其在哪个国家居留的时间更长些,就将那个国家认定为其习惯性居所,该国有权对该跨国自然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第四,国籍。如果该跨国纳税人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所,则以其国籍为标准判定其居民身份。第五,如果该跨国纳税人同时是或者同时不是这两个国家的公民,则由双方税务当局协商来确定该跨国自然人属于哪一个国家的居民,并且该国有权对该跨国自然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

一个国家判定一个跨国自然人是否属于本国居民,通常的依据是其在本国是否拥有住所或居所。但是如果一个跨国自然人同时在两个国家拥有住所或居所,就会被两国同时认定为是本国居民。例如,李先生在中国有一个永久性住所,其妻子和孩子都住在中国,同时他又在日本经商,并且居留时间超过了12个月。中国政府因为他在中国拥有永久性住所,按照国内税法的规定,李先生被确定为中国居民。而日本政府因其居留时间超过法定的365天,按照日本的法律,李先生又被确定为是日本居民。因此,中日双方都要对李先生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为了避免对李先生在世界范围内全部所得的重复征税,应该通过上述5个判断标准来确定李先生的最终居民身份。判定纳税人最终居民身份首先要根据跨国自然人的永久性住所的所在国来判定,既然李先生的妻子和孩子都在中国,说明李先生在中国拥有永久性住所,因此应该判定他为中国居民,应该由中国政府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

(2)具有双重居民身份的跨国法人的居民身份的判定

对于具有双重居民身份的跨国法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首先判定其属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的居民,也就是说应由其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国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如果不能判定其为哪国居民,则由双方当局确定该跨国法人为哪一国法人居民,并由这个国家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例如,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实际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美国。中国依据注册地标准认定该公司是中国的居民公司,而美国依据管理机构标准也可以认定该公司是美国的居民公司。于是,该公司就有了双重居民身份,其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有可能被中国和美国两国政府同时征税,造成国际税收重复征税。根据确定跨国法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国际惯例,由于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美国,应该认为该公司是美国的居民公司,应由美国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但是,如果该公司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则中国可以根据总机构标准确定该公司为本国居民,因此需要由中国和美国两国进行协商来确定该公司的最终居民身份。

(3)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从而将总机构设在船上的跨国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

从事国际海洋运输的法人与一般从事工农业和服务业法人在管理机构的设立上有不同的特点,它的管理机构往往设在船舶上并经常运行于各国之间,无固定的场所或具体的所在国。对于这种情况,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照船舶的船籍所在国、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国的顺序判定:如果国际海洋运输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则首先应认为它是该船舶的母港所在国的居民,即其船籍所在国的居民;如果该船舶没有母港或船籍,则应由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国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例如,某国际船运公司甲公司由一家英国居民公司乙公司控股。如果甲公司经营的船舶都在中国的港口登记,即船舶的母港在中国,则应该认为甲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是中国,由中国对其国际运输所得进行征税;如果甲公司经营的船舶没有母港,则因为甲公司经营者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英国,因此由英国政府对其国际运输所得进行征税。

二、公民税收管辖权

(一)公民税收管辖权概述

公民税收管辖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另一种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是以国籍为判定标准,即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国家就有权对其来自于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或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征税。国家在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时,仅对本国公民行使征税权,而不考虑课税对象的发生地点,因此又称为从人征税。

如同居民税收管辖权一样,公民税收管辖权也是属人主义原则在国际税收上的体现。二者的区别在于,公民税收管辖权强调纳税人的公民身份即国籍所属,而不是居民身份。在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的过程中,无论跨国所得来源于何处、跨国一般财产价值存在于何处、纳税人居住地在何处,只要是本国公民取得或拥有的,国籍国就可对其进行征税。

二战以前,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大多是公民税收管辖权。二战以后,所属国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国家的纳税人增多,公民税收管辖权日益暴露出不合理的一面,于是绝大多数国家放弃了公民税收管辖权,转而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公民身份的确定

公民税收管辖权,即以公民身份为连接因素的税收管辖权。也就是说,国籍国有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来源于或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收入或财产进行征税的权力。对公民行使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首先要确定公民的身份。对于如何确定公民的身份,国际上一般有两种判定标准。

1.自然人公民

在法律概念上,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在各国民法中通常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各国民法对自然人国籍的认定,除了通过履行一定法律手续加入本国国籍者之外,通常还有另外两个标准:一种是出生地标准,即按照本人的出生地点,凡出生地点位于本国境内的为本国公民;另一种是血统标准,即根据其父母的国籍来确定本人的国籍,亦称为血统主义。目前,几个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在本国税法中对自然人国籍的确定标准一般并没有特殊规定,基本上与本国民法相同。

按照国际惯例,一个自然人,除了依据出生地或血统关系取得国籍外,还有加入国籍、丧失国籍和恢复国籍等变化。所谓加入国籍,是指根据一国的法律由于婚姻、收养、认领和领土转移等原因,而自然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或者是依据一国的国籍法或移民法,经过申请获准由原来国籍转为另一个国家的国籍,或从无国籍转变为某个国家的国籍。所谓丧失国籍,是指一国国民由于自愿退出,或者已取得其他国家国籍,或者依照这个国家的国内法被剥夺国籍而丧失其原有国籍。所谓恢复国籍,是指因某种原因丧失其原有的国籍,按照这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并获准重新恢复原有国籍。

各国国内法在有关国际规定上所存在的差异,往往会导致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情况发生。按照法律标准,这些双重国籍的跨国自然人同时成为两个国家的公民个人,这就给他们带来了履行纳税义务的困惑。对此,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主张坚持一人一籍的国籍原则,即约束每个国家都应该使合法取得别国国籍的跨国自然人丧失其原有国籍;反之,应该拒绝给予保留别国国籍的跨国自然人以本国国籍。至于对因加入国籍或丧失国籍而转入别国国籍的跨国自然人,则应自转入别国国籍之日起,作为别国的公民个人,由所属别国向他们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其原属国籍国应该同时终止向他们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对于因恢复国籍而从别国转入的跨国自然人,也应从转入原有国籍国之日起,作为该国家的公民个人,由这个原属国籍国向他们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

2.法人公民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法人公民,即指国籍公司。所谓国籍公司,是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基于各国企业活动的国际化和为了行使税收管辖权的需要,将公民的概念扩大到法人,形成所谓的国籍公司。国籍公司与居民公司这两个概念是相近的,在同时行使居民和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其税法上所指的国籍公司和居民公司在概念上则是一致的。国籍公司的确认主要有以下几种标准:一是采取法律标准,即凡是根据本国有关法律组建并注册的公司均为本国国籍公司;二是根据公司投资者的个人国籍来确定公司的国籍;三是依据公司负责人的国籍来确定公司的国籍;四是依据公司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地来确定该公司的国籍;五是依据企业的主要机构所在地来确定该公司的国籍。在这几种标准中,很多国家对国籍公司的确认主要是采取法律标准,即凡是根据本国有关法律组建并注册的公司为本国的国籍公司,本国有权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

(三)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局限性

由于跨国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频繁越出自己国籍国的界限,公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已经显示出了很大的局限性。

对于一个很少在自己的国籍国居住,而且经常到别国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的跨国自然人而言,其国籍国如果仅仅由于该跨国自然人是本国的公民,对其来源于或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进行课税的话,就经常会造成国际重复征税,而且就公平的角度对跨国自然人而言也是不合理的。

对于跨国法人来说,其主要经营活动通常在其管理机构所在国进行,为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种种经济权利也必须由该国赋予,但其纳税义务却要在自己的国籍国即登记注册的国家内承担,这里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由于上述原因,目前只有很少数国家仍然在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而绝大多数国家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本国居民进行征税的。在《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等国际税收协定中采用的也都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即使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一般也都同时对在本国居住的拥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以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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