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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管辖权简介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对人管辖权简介对人管辖权是指法院具有的在诉讼中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权限,并且其本身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权力。此外,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还受到正当程序条款等宪法上的限制。虽然管辖权的行使受到“正当程序条款”的限制,但是法院会认为当事人的出现就已经构成了正当程序,对其进行管辖就是合法有效的。

一、对人管辖权简介

对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是指法院具有的在诉讼中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权限,并且其本身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权力。[1]与之相对应的是对物管辖权(in rem jurisdiction),是指法院具有的通过裁判诉讼标的物的法律地位从而决定与该物有关的所有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管辖权。[2]

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是以传统普通法的“效果”原则及这一原则的例外——自愿服从作为依据的。此外,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还受到正当程序条款等宪法上的限制。[3]在历史上,英美普通法认为,对被告的对人管辖权强调物理控制,也就是说,不管被告与法院地的联系是多么微弱,只要权力所在,就证明行使管辖权是正当的。[4]起初,英国普通法法院在对人诉讼中不会作出判决,除非被告已经实际在法院出庭。[5]在19世纪初的美国,法院要对对人诉讼作出判决,也必须抓住被告(get hold of the defendant)。[6]后来,实际上的人身拘捕被象征性的拘捕所取代,法院不再像对待被起诉的刑事罪犯一样拘捕民事被告,而是通过传票传唤被告。传票表明,如果必要时,被告可能被拘捕。即使被告是一个对管辖权持有异议的非当地居民,当他出现在法院辖区,并以合法的程序被传唤时,其也可能隶属于该法院的对人管辖权。也就是说,可以是被告实际出庭了,也可以是被告在法院的管辖区域内被明令出庭,但是如果被告没有被传唤到而没有出庭,则诉讼程序就是无效的,法院就不能作出判决。[7]这个规则甚至也影响到美国法院对外国豁免的态度。[8]

自从HelicopterosNacionale deColombia,S.A.V.Hall案后,[9]美国最高法院对正当程序的分析区别了一般管辖权和特殊管辖权,并且为此而设立了不同的要求。关于一般管辖权的行使,除了送达可以作为管辖权的依据之外,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形:第一,如果一个外国自然人被告在法院出庭或者同意法院的管辖权,则法院可以对被告行使管辖;第二,如果被告与法院地具有某种永久的联系,例如设立了住所,那么法院便可以对该被告行使管辖权。第三,如果公司被告在法院地注册登记成立,或者进行了连续和系统的商业活动,那么一般来说,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对于特殊管辖权的行使,主要是依据长臂法规(Long-A rm Statutes)等。

虽然管辖权的行使受到“正当程序条款”的限制,但是法院会认为当事人的出现就已经构成了正当程序,对其进行管辖就是合法有效的。[10]为了确立对非居民的对人管辖权,法院首先必须审查根据州的长臂管辖法规是否可以适用管辖权,然后决定这是否满足宪法对正当程序的要求。[11]关于正当程序条款的要求,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与法院地存在“最低限度的联系”而且这样的诉讼不会有违传统的公平审判和实质正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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