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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形式和股利发放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金股利形式是指股份公司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股东的股利。股份公司分配股利,一般是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再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然后由董事会对外宣布每股支付的股利、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股利支付日。在股利宣告日,公司应将决定支付的股利总额作为负债加以确认。只有在股权登记日及之前列入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才有权获得本次分派的股利。

第二节 股利形式和股利发放

一、股利形式

选择发放股利的形式,是股利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股利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现金股利

现金股利形式是指股份公司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股东的股利。它是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股利形式。发放现金股利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股利政策和经营业绩。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主要出于三个原因:投资者偏好、减少代理成本和传递公司的未来信息。

公司采用现金股利形式时,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公司要有足够的未指明用途的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第二,公司要有足够的现金。

(二)股票股利

1.股票股利的概念。

股票股利是指企业以股票形式发放的股利,即按股东股份的比例发放股票作为股利的一种形式,又可称其为送红股,它是仅次于现金股利的常用股利派发形式。

2.股票股利的特点。

股票股利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股利,其特点是:

(1)它不会引起公司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而只涉及股东权益内部结构的调整,即在减少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项目金额的同时,增加公司股本额,股东权益账面价值总额并不改变。

(2)改变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票数量,导致每股股票所拥有的股东权益账面价值的减少。

(3)虽然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将相应的增加,但每位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每位股东持有股票所代表的权益账面价值也不变。

(4)股票股利通常与成长中的公司有关。在这种情况下,股票股利对投资者而言,可能意味着公司管理当局预期盈利将继续增长,而且其盈利的增长足以抵消因总股本扩大所引起的每股收益的稀释。

3.股票股利的动机。

(1)可将现金留存公司用于追加投资,同时减少筹资费用。股票股利的发放是让股东分配企业的盈利而无须支付现金,当然,只有在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的情况下,公司才会节省现金。由此可以将更多的现金留存下来,用于再投资,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2)股票变现能力强,易流通,可以提高投资者的兴趣。在盈利或现金股利预期不会增加的情况下,股票股利的发放可以有效地降低每股市价,增加股票的流动性,可以有效地提高投资者的兴趣。

(3)可传递公司未来经营绩效的信号,增强经营者对公司未来的信心。

(4)便于今后配股融通更多资金和刺激股价。

(5)可增加股东的人数,扩大股东的代表性。

(三)财产股利

财产股利是指用公司有价值的财产物资作为股利向股东支付的形式,例如,用公司拥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作为现金的替代品向股东支付股利。

(四)负债股利

负债股利是指公司通过建立一项负债的方式向股东发放股利,例如,以公司的应付票据或债券作为股利交付给股东,在未来一定时期再偿付该项负债。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前两种形式发放股利。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后,其资产总额和股东权益总额会同时减少。一般来说,当公司的现金资产比较充足,且在资本市场上有较强的筹资能力时,往往会发放现金股利。

二、股利的发放

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发放股利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有几个重要的日期界限。

1.股利宣告日。

即公司董事会宣布发放股利的日期。股份公司分配股利,一般是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再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然后由董事会对外宣布每股支付的股利、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股利支付日。在股利宣告日,公司应将决定支付的股利总额作为负债加以确认。

2.股权登记日。

即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资格登记的最后日期。一般公司宣布股利后,可规定一段时期供股东过户登记。只有在股权登记日及之前列入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才有权获得本次分派的股利。

3.除息(或除权)日。

即除去交易中的股票领取本次分配的股利权利的日期。除息、除权分别适用于分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情况。凡在除息除权日之前购买股票的股东,有权领取本次股利;而在除息除权日及之后购买股票的股东无权获得本次股利。这是因为,股票买卖的成交、办理交割和过户手续并不是同时完成的,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股票的交易日与股权登记日太近,就有可能无法保证在股权登记日完成交割和过户手续,新股东不能成为法定意义的股东,而失去本次发放的股利。在股权登记日确定之后,除息除权日一般取决于证券业的交易习惯。例如,若证券业的交易惯例为实行“T+3”交易制度,即成交日之后的第3天才能完成交割和过户手续,那么为保证在股权登记日成为法定意义的股东,新股东最晚应在股权登记日之前的第3天购入股票,而从股权登记日之前的第2天开始购买股票的股东,不能在股权登记日完成交割和过户手续,就无权领取本次股利,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登记日之前的第2日即为除息除权日。当证券交易通过先进的计算机交易系统进行时,证券的交易、交割和过户往往在一天之内就能完成,那么在股权登记日当天购买股票的股东,仍然拥有领取本次发放股利的权利,即在证券业实行“T+0”交易制度的情况下,除息除权日应为股权登记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股利支付日。

即公司将股利正式发放给股东的日期。公司应将现金股利以邮寄的方式或将款项打入股东账户的方式向股东发放。

【例8-1】某公司于2000年7月10日举行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并于当日由董事会宣布2000年的中期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元,公司将于2000年7月31日将股利支付给已在2000年7月20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根据上述条件,该公司的股利宣告日应为2000年7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为2000年7月20日,股利支付日为2000年7月31日。如果证券交易所实行“T+3”交易制度,那么除息日应为2000年7月18日;而如果证券交易所实行“T+0”交易制度,那么除息日应为20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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