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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的构成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舒尔茨认为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在该文中,他对制度作了经典性的分类:①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等。制度结构是指一个社会中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制度安排的范围小于制度结构。而制度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定的。制度经济学家关于制度构成有不同的分类。诺思认为,制度由三个基本因素组成,即被社会习惯和习俗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正式约束以及制度的实施机制。

第一节 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的构成

一、制度的内涵

老制度经济学家托斯坦·凡勃伦在其《有闲阶级论》(1899)中指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1]

约翰·R.康芒斯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尤其是产权关系为出发点来构建他的制度经济理论。他在《制度经济学》(1934)中将制度定义为“控制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或者更特别地定义为“限制、解放的扩大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而在集体行动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2]

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制度不同的经济学家也有不同的定义。

T.W.舒尔茨(1968)在其《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行为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利的配置与使用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舒尔茨认为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在该文中,他对制度作了经典性的分类:①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等。②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合作社、公司、保险、公共社会安全计划等。③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遗产法、资历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等。④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的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飞机场、学校和农业试验站等。[3]

拉坦(1991)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一文中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和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4]

诺思(1994)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的行为”。制度的作用就是“提供人类在其中相互影响的框架,使协作和竞争的关系得以确定,从而构成了一个社会特别是构成了一种经济秩序”。制度主要由“正规约束”和“非正规约束”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特征”组成。[5]

柯武刚、史漫飞指出:“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6]

青木昌彦归纳了博弈论视野下的三种制度观,他认为,“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领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7]

林毅夫(1989)对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进行了区分。认为制度安排是指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准则,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制度结构是指一个社会中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制度安排的范围小于制度结构。

虽然中外学者对制度没有给出一个比较一致的定义,但是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制度具有丰富的内涵:

第一,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有着内在的联系。从深层次看,历史上的任何制度,都是当时人的利益及其选择的结果。

第二,制度是一种公共品。制度不是专为一个人制定的,它是一种公共规则。只不过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品与其他公共品不尽相同:制度是无形的,是人的观念的体现以及在既定利益格局下的公共选择,或者表现为法律制度,或者表现为一种习俗;有的制度具有排他性,即对大多数人有益的制度可能对少数人并不利。而制度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定的。

第三,制度与组织不同。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于约束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而组织是“游戏人”,是为了实现共同目标而结合在一起的群体。

二、制度的构成

对制度的构成或制度结构的剖析,是制度分析的基本理论前提。

制度经济学家关于制度构成有不同的分类。诺思(1978)认为,制度由三个基本因素组成,即被社会习惯和习俗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正式约束以及制度的实施机制。三者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制度的结构。

(一)正式约束

正式约束也称为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各种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规则构成的一种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诺思认为,政治规则决定经济规则,政治规则并不是一定按照经济规则中的效率原则发展的,它会受到政治、军事、社会、历史和意识形态等各方面的约束。因此,完全有可能,一个民族长期地停留在低效率的经济制度中。正式约束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约束相互作用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

(二)非正式约束

非正式约束即非正式制度,是与法律等正式制度相对的概念,是社会约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文化传统、习惯习俗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非正式制度是那些对人的行为的不成文的限制,它既是正式制度形成的基础和前提,又是正式制度发挥作用的必要补充和条件。诺思认为,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体系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中的一小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

在非正式制度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它是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蕴涵了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等,而且在形式上构成某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意识形态的特征可以概括为:①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以世界观的形式出现从而简化决策过程。②意识形态是与个人对其所领会的关于世界公平的道德和伦理判断联系在一起。③当个人的经验与他的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会改变意识形态的看法,试图发展一套更适合于其经验的合理解释。[8]

(三)实施机制

实施机制是保障上述正式约束或非正式约束得以实施的条件和手段的总称,是制度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判断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要看这个国家的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是否完善以外,更重要的是要看这个国家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完善。因为前者虽然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若离开了实施机制,造成“有法不依”,将损害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使制度安排尤其是正式约束形同虚设。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制度本身应该内含着实施机制,如斯特考尔认为“制度是能够自行实行或由某种外在权威施行的行为规范”。[9]

制度的执行机制表现在对违反制度(规则)的行为作出相应惩罚或使执行制度行为产生正效应。强制性的实施机制是任何契约能够实施或各种制度得以运行的基本前提。实施机制的设定基于下列原因:一是交换的复杂性;二是人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和机会主义(opportunism)的行为动机;三是合作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容易导致对契约的偏离。检验一个国家的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或是否具有强制性,主要看其违约成本的高低。而制度实施机制的主体一般都是国家,国家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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