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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制度的构成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督检查制度主要由四项内容构成:监督检查的主体、监督检查的对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违反该制度的法律责任。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指享有监督检查权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对象是监督检查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

监督检查制度主要由四项内容构成:监督检查的主体、监督检查的对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违反该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查的主体

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指享有监督检查权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不是任何进行环境监督的行政部门都享有现场检查的资格。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4条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才具有现场检查的职权。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监督检查主体是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监督检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监督检查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将排污单位规定为监督检查的对象。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检查排污单位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执行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命令决定的情况,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情况。目的是为了准确掌握有关环境状况,防止和纠正被检查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管理,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污染,以保障环保法的正确实施。总的来说,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执行“三同时”的情况;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结合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的情况;检测设备及检测方法和记录的情况;污染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与污染防治有关的生产工艺和原材料情况以及检查部门认为必须检查的其他与环境有关的情况等。”[10]

(四)违法责任

监督检查制度的违法责任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排污单位违反该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是监督检查人员违反该制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违反该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三种处罚类型。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该制度,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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