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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形态和内涵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的最初形态,按照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的说法,是人们为了自身的安全而不得不订立的契约。霍布斯认为,在人的自私、趋利避害的自然本性的驱使下,整个社会表现出“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1],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和伤害,人类不得不制定一个基本法则对行为做出约束。那么,构成学校变革之基础的制度,同样具备上述特点。

制度的最初形态,按照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的说法,是人们为了自身的安全而不得不订立的契约。霍布斯认为,在人的自私、趋利避害的自然本性的驱使下,整个社会表现出“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1],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和伤害,人类不得不制定一个基本法则对行为做出约束。而今,制度的形态已经发展得非常完备,规约与引领行为的制度无处不在,我们无时无刻不处在制度的规约之下,而且一些制度的规约已经成为我们的一种习惯,甚至是一种生活方式。

美国的政治学家F.L.普瑞尔教授指出:“就制度(institution)得由一些‘有形的’东西代表而言,它可以是具体的实体(如工厂、银行、集体农庄或狩猎、采集队)。另一方面,虽然制度必然影响观测对象的行为,但它可以是抽象的、无形的,或不易被察觉的(如价格机制或物质配置机制)。它可以正规化,并通过颁布法令来完成;也可以非正规化,借助于默契来达成。它可以是狭义的,也仅涉及几项活动(如获得许可证,允许出口的规则和程序);也可能包罗万象,涉及众多的活动(如一国的财产法)。”[2]可见,制度是个复杂的概念,这个复杂不仅表现在制度范围的广博繁杂、制度表现形式的奇特,而且表现在制度与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文化传统之间繁复交错的关系。

首先,从表现形式来看,只要是能够对人的行为和观念构成规约的有形的或者无形的规则,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风俗习惯等,都可被称为制度。其次,从性质来看,一种制度必须具有某种普遍性和稳定性,在团体内是为成员所共享的一种行为方式或者行动模板;必须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基础,或者根植于人群的习惯或风俗,维护共同的观念和预期,且被共同的观念和预期所维护;所体现的不仅是成员思想认识与行为的基准,而且融入了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那么,构成学校变革之基础的制度,同样具备上述特点。有形的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无形的影响学校变革、教育发展的非正式规则,都属于制度基础的范畴;而这个制度基础同样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价值判断之上,拥有必备的文化认知基础,表现为在某种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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