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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内涵和构成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由于其资产阶级立场和眼光的局限性,新制度经济学在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对象和研究结论等方面都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存在着原则上的区别。这些规则是由人设计的,“制度是人类设计的,构造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和正式的法规组成。”后来的一些历史制度主义学者受凡勃仑理论的影响,把制度理解成为扎根于政体的组织结构或政治经济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程序、惯例、规范和风俗。

第一节 制度的内涵和构成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一个明显区别在于,前者始终把制度及其演进作为研究的对象,它所揭示的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的规律能够有效地解释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变迁过程。马克思最早对人类社会制度发展和变迁的一般规律做出了系统阐述,并为后来试图构建社会经济历史理论的学者提供了分析框架。

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制度经济学在西方经济学界独树一帜,它一反西方主流经济学在研究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将制度省略、剔除或视为既定的方法,把制度视为经济领域的一个内生变量,研究制度、制度变迁及其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探讨制度的基本功能、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决定制度选择的原因,以及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行为和意识形态等问题。

新制度经济学把新古典经济学的原理拓宽到制度领域中,注重社会经济发展与制度变迁的内在联系。该学派在分析框架上受到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影响,在许多方面吸收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方法和原理,因此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许多相通或相近的地方。但由于其资产阶级立场和眼光的局限性,新制度经济学在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对象和研究结论等方面都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存在着原则上的区别。以下我们就以马克思主义与新制度经济学的思想为主,介绍和比较有关制度与制度变迁的学说。

一、制度的内涵

对制度的定义和理解在不同理论中是存在差别的。各种解释都有其自身的理由与依据,在一定层面和程度上对“制度”进行了描述,但由于角度及关注重点的不同,这些解释和定义是有很大分歧的。

(一)西方学派对制度的定义

由于研究出发点与目标的不同,西方经济学者对“制度”的定义也很不一致。正如德国学者柯武刚、史漫飞所言:“文献中的‘制度’一词有着众多和矛盾的定义。不同学派和时代的社会科学家赋予这个词以如此之多可供选择的含义,以至于除了将它笼统地与行为规则联系在一起外,已不可能给出一个普适的定义来。”(1)

1.制度是一种“关系体系”

最早对制度的理论研究出自哲学领域。在这一研究范畴中,制度与规则、秩序等有着相近的含义,它指的是组织存在、发展的内在结构、逻辑形式。因为组织是以一定的行为规范维系的社会关系体系,人如果要在组织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以一定的方式相互结合,以某种规则作为保障和支持组织存在的手段。这种社会关系与社会行为的规范体系逐渐沉淀和固定下来,成为组织中成员共同遵守的准则,便形成了制度。因此,哲学研究中的“制度”常被定义为组织中人们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的总和。

2.制度是一种“规则”

把制度视为一种“规则”,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D.C.North)是这一定义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契约。”这些规则是由人设计的,“制度是人类设计的,构造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2)这些规则对人具有约束力,“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3)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大多持有同样的看法,把制度作为在各种政治经济单元之中构造着人际关系的正式规则、惯例、受到遵从的程序和标准的操作规程等。这种观点基于如下认识: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关系之间的互动是建立在一种共同理解的基础上的,如果不遵循这些共同的理解将受到惩处或带来低效率。这也是一种个体主义的观点,从个体主义看,规则指导行为。约束行动者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使得个体之间产生互动以节约交易成本,使个体知道该去做什么,不该去做什么等。

3.制度是一种“习惯”

作为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凡勃仑(T.Veblen)把制度理解为“思想习惯”和“流行的精神态度”。他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构成生活方式的则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如果就其一段特征来说,则这种精神态度或生活理论,说到底,可以归纳为性格上的一种流行的类型。“一种自然习俗,由于被习惯化和被人广泛接受,这种习俗已经成为一种公理化和必不可少的东西。它在生理学中的对应物,类似于各种习惯性的上瘾。”(4)

凡勃仑的定义更多的是对制度起源的一种认识,而且强调了制度的内在性和与人的行为的内在契合,这一定义把制度的外在强制性色彩淡化了不少。后来的一些历史制度主义学者受凡勃仑理论的影响,把制度理解成为扎根于政体的组织结构或政治经济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程序、惯例、规范和风俗。

4.制度是一种“组织”

制度学派的重要学者康芒斯(J.R.Commons)对制度的定义恰好与诺斯等人的观点形成对照。他说:“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5)这一定义中体现了集体主义的精神,这也是早期的旧制度经济学派与后来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差别。

康芒斯认为,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单位是交易,而交易有三种类型: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在每一件经济的交易里,总有一种利益的冲突,因为各个参加者总想尽可能地取多予少。然而,每一个人只有依赖别人才能生活或成功。因此,他们必须达成一种切实可行的协议,并且,既然这种协议不是完全可能自愿地做到,就总有某种形式的集体强制(法律的、同行业的和伦理的)来判断纠纷。”“这三种类型的交易合在一起成为经济研究上的一个较大的单位,根据英美的惯例,这叫做‘运行的机构’。这种运行中的机构,有业务规划使得它们运转不停;这种组织,从家庭、公司、工会、同业协会、直到国家本身,我们称为‘制度’。”(6)

把“运行中的机构”乃至各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甚至是企业和国家都看成是一种制度,有助于以更为广阔的视野来认识制度,体现制度实体性的一面。在某种意义上,只有把“交易方式”、“社会安排”、“社会格局”等纳入到制度的视野,才能解释现实社会中的一些制度现象。

5.制度是一种“模式”

美国国际政治理论家亨廷顿认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7)亨廷顿主要研究的是社会的现代化和发展问题,他的制度观是放置于社会发展这一大背景下来探讨的。把制度定义为一种模式,是为了强调制度在一个社会发展变化中所发挥的潜移默化的塑造功能,强调制度的非实体性的内容。把制度理解为模式,还反映了制度具有一种均衡的特点,它是理性个人相互理解偏好和选择行为的一种结果。

6.制度是一个“系统”

日本新制度学者青木昌彦从博弈论的角度提出,“在博弈均衡制度观下,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领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8)这一定义,突出了制度的博弈性质,并且是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解释制度。在这一动态过程中,制度体现为一个包括了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的系统。虽然现实中不乏表现为单个条文的制度,但是广义上的制度更多地被认为是由众多条文所组成的体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反映出作为系统的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单一的规则。

总地来看,西方学者认为,制度是对社会组织及其发展加以形式化规范的结果,或者说,制度是约束行为主体的行为规范,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劳动分工和社会财富的创造。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实现其经济或其他方面的目标,人们通常偏好地选择能增进自由和经济福利的制度。但某些类型的制度可能对一般物质福利、自由和其他人类价值产生不利影响,制度体系的不适宜或衰败也会导致经济和社会的衰落。

(二)马克思的制度视阈

马克思较早将制度纳入经济理论的分析框架,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和探讨更全面、更深刻,并构成了其宏大批判理论的重要主题。他的《资本论》其实就是关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结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的经典分析范例。诺思曾给予他很高的评价:“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马克思强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的生产潜力之间产生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贡献”。(9)

与新老制度经济学家相比,马克思的制度分析框架建立在坚实的社会历史基础之上,他对制度的理解和分析也基于社会范畴,从制度的本质出发,从而区别于任何制度学派的范式。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并未对制度的概念给予明确界定,但从他对这一名词的广泛使用中可以发现,制度不仅包括经济、政治、法律等各类具体制度,还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制度或体制,如生产关系、生产方式、交往形式、社会形式等。

在马克思看来,制度起源于社会,是社会交往活动的沉淀。它是人类社会属性的集中体现,是活动社会性的产物,从而区别于自然属性。马克思指出,人类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人改造自然和人改造人。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除了生产与自然相关的物质关系之外,还生产着自身的社会关系。在马克思那里,制度是在人类生产自身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只有人类才拥有“制度”这种文明形式,我们知道动物也会产生自发的交往活动,其结果也必然会形成一定的交往行动习惯,但之所以不能称之为制度,就在于它不具备社会性。

正是从社会性出发,马克思得出了制度的本质属性,因而“活动社会性”成为揭开制度面纱的关键。他认为,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具有天然的社会性,人即使不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天生是政治动物,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人的活动社会性始终贯穿着人类的本质。因此,活动社会性的基本含义是指人们在活动中相互依赖协作的社会属性。它的现实形态就是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在这里,社会关系其实是活动社会性的外在形式,活动社会性则是社会关系的内在属性。活动社会性一般具有质和量两个方面。(10)而制度本身正是活动社会性的一种质的体现。制度在本质上反映了某个具体历史时期特殊领域内人类社会关系的性质,也即马克思所谓的质的社会规定性。

随着社会性深入到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领域,制度也相应地呈现出不同性质的特殊形态。由于人们的活动社会性主要表现在物质生产领域,也即经济领域,马克思称之为生产社会性。这时,生产社会性的量的方面体现在分工的广度和深度上,而生产社会性的质则以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为表征,它赋予人们之间的物质交换以一定的历史规定性。这样,围绕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生产社会性完成了由量到质的转化,逐步固定化为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因此,在物质生产领域中,生产关系主要体现为一组反映生产社会性的“质”的规定性的经济制度群。所以,一定生产关系的变革,就是在生产力的推动下,生产社会性由量到质的运动转化过程。正是这样,制度成为不同历史阶段物质生产领域的区分标志,比如在物质生产领域中,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之间质的差别就在于制度的特殊形态上,私有制因而才能体现出资本主义社会所独具的特色。当然除了物质生产领域,活动社会性在其他活动领域,特别是上层建筑领域中具有更复杂的由量到质的转化。在政治领域中,活动社会性以权力为媒介,围绕着政治参与互动程度,即政治权力社会化的程度,由量而质地固化为一定的政治制度;而在社会领域中,活动社会性围绕着社会结构分化和专门化的程度,由量而质地固定化为一定的社会制度。因此,每一项具体制度其实都体现着某个历史时期某个领域内人类活动的质的社会规定性。

正是由于马克思从社会范畴的角度揭示了制度的活动社会性本质,所以他尤其注重制度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这可以从制度生成的逻辑来理解。从这一过程来看,制度可以被视为人类实践活动模式的一种固定化,这种固定模式是人们共同遵守的一种活动行为取向和规范,也可以被看成是整合、约束人们集体活动行为的一种规则。马克思认为,制度既是实践的前提,又是参与实践的活动因素。首先,实践是一种社会行为,不是个别人的孤立的活动。在人们通过物质的生产实践来把握自然世界、同时生产新的“人化”世界的时候,实践必然受到制度的外在制约和影响,实践的开展必然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中进行的。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这里的社会形式就是指制度范畴,马克思在原文中用以特指所有制和产权制度。因此,制度是实践开展的外在条件,是实践无法选择的“外部环境”。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社会性的产物,“最初来自物质生产条件”,某种意义上也是实践的产物。伴随着实践的发展过程,人们会根据实践中所产生的新问题不断地调整制度的内容,使得制度本身也不断更新发展,适应实践并最终指导实践。这样,制度也得以参与实践,从而构成了实践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里,马克思清晰地勾勒出制度所具有的两种貌似矛盾的特性——外生性与内生性,并将其统一在制度的历史生成的逻辑之中。

由此看来,制度本质上是人类的活动社会属性的质的体现,它是一种人类凝固化的实践模式,源于实践并参与实践,这种模式代表了一种整合集体行为的行为取向和规则。

二、制度的构成框架

对制度的构成或结构框架的剖析,是制度分析的基本理论前提。由于对制度的认识立场不同,学者们对制度构成的理解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对这一问题的比较可以使我们更为深刻地了解制度的本质、结构及其变迁的内在规律。

(一)西方学者的制度构成理论(11)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通过提供一系列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这种约束既可以是强制性的法律控制,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道德规范。因而,诺思指出,制度提出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制度)、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制度)以及实施机制所构成。这三个部分就是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

1.非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以及意识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是那些对人的行为不成文的限制。诺思认为,在人类行为的约束体系中,非正式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体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中的一小部分,人们的大部分行为空间仍然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12)诺思将非正式制度分为三类:对正式制度的扩展、丰富和修改,社会认可的行为准则,自我实施的行为标准。

非正式制度具有经验性,因而比正式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不易改变。凡勃伦曾经说过:“制度实际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今天的制度,也就是当前公认的生活方式。”(13)这些经验和生活方式一旦得到人们的认可,就会通过教化一代代传递下去,从而具有了惰性,难以改变。因此,非正式约束的形成与变化通常滞后于环境的变迁。随着人类知识存量的增长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加快,这种滞后所带来的问题会日益突出。当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原来有效的非正式制度很可能不再有效,如果新的有效经验此时尚未形成,社会的发展就可能受到阻碍。同时,非正式制度的形成与变迁是一个自发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的自觉行为。每一个人不仅是非正式约束的自觉或不自觉遵守者,同时还是原有非正式约束的破除者,以及潜在的有效约束的引入者。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制度的数量日益增加,规则日益复杂,不同地区、不同文化之间的交往需要逐渐提高,这就要求建立相应的合作秩序。尤其是进入阶级社会之后,人与人之间出现了阶级的对立,人们对于制度有效性产生了不同的价值判断,单纯的非正式约束已经无法完成规范人们行为的重任。于是,正式制度逐渐发展起来。

2.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的,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规则所构成的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具体的实施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

与非正式制度相比,正式制度具有明确的强制性和有意识性。这类制度由人们自己制定或选择,明确以奖赏或惩罚的形式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因此,社会就需要有正式制度的维护者与实施者,而非正式约束却没有这样的需要。而对社会成员来说,正式制度是一种外在的约束,无论人们是否愿意都无法免除它的约束。同时,这种强制性还在于利益的差别性。正式制度的约束常常会使一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因而强制成为实现其实施所不可少的工具。

将制度分为正式与非正式两种形式,是为了理论分析的方便,但在实际生活中,二者对经济发展的共同影响往往很难分开。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一定的正式制度常常依据一定的价值观念与意识形态建立起来;反之,一定的正式制度确立以后,必将约束人们的行为选择,并逐步形成一种新的行为习惯和伦理观念,形成新的非正式制度。但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二者的区分还是明显的。一是在变革的速度上,正式制度可以迅速变化,而非正式规则的改变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二是在制度的可移植性方面,一些正式制度可以从一个国家顺利地移植到另一个国家,如市场规则、交易法则、贸易制度等,但价值观念、习惯意识等非正式制度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可移植性就要差得多。三是正式制度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而非正式制度即使与正式制度不相容,也能发挥其影响。

3.实施机制

实施机制指的是人们遵守制度与违反制度能够得到的奖惩,以及这种奖惩措施对制度产生的后果。一个制度,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形成之后都面临着实施的问题。在现实中,制度的实施几乎总是由第三方进行的。人们判断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考虑该国正式与非正式规则是否完善之外,更重要的是关注其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就会形同虚设,出现“有法不依”的恶劣情况。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实施机制的建立缘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交换的复杂程度,交换越复杂,建立实施机制就越有必要;二是人的有限理性以及机会主义行为动机也促成实施机制的建立;三是合作双方信息不对称,就容易导致对契约的偏离,强制性的实施机制是任何契约能够实施的基本前提。

检验一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主要看其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成本极高,从而使得任何违约行为的成本大于收益。西方学者认为,当某人从事违约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等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选择违约。因此,人们成为违约者并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何不同,而在于他们的收益与成本之间存在着差异。如果违约成本远远超过违约的预期收益,那么社会的市场秩序必然和谐稳定。

(二)马克思的制度结构框架

在马克思的制度框架中,各种具体制度之间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层层递进又相互联系的。马克思从物质生产领域出发,从生产力的发展导出原生层次的基本制度,即作为经济领域内基础制度的生产关系,进而又从生产关系中不同集团、阶级的权力分配和利益矛盾出发,导出了派生层次的社会制度群,即包括政治、法律、意识形态在内的上层建筑。在这里,作为社会制度基础的生产关系在本质上其实就是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处于不同地位、对物质资源具有不同支配权力的各种集团、阶层、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马克思的完整社会制度是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个相互联系的结构组成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个结构之间,既具有原生和派生的关系,又具有互动的关系,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在这两个基本结构内部,又包含了许多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子系统,如在生产关系内部存在着生产、消费、分配、交换(流通)等子系统;在上层建筑内部存在着国家、法律、意识形态和道德规范等子系统。对社会制度进行研究,首先要分析作为整个社会制度基础的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然后才能对耸立在这个基础上的政治、道德和法律等上层建筑的性质做出合理的说明。可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规范,现代制度学派所说的制度,只是作为全部社会制度一个层次的上层建筑中的法定权利、政治秩序和道德准则。(14)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制度结构涵盖并详细界定了各种社会制度的内容,科学地揭示了它们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以一种层层递进的结构探讨了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等具体制度之间的历史辩证关系。与此同时,马克思将这种对制度结构的深刻理解贯彻到对人类特殊历史时期——资本主义社会——的考察中去,从而开辟出一个完全区别于古典经济学和现代制度学派的制度视阈。

马克思对制度构成的研究方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强调整体性。马克思认为,制度本身具有一种天然的整体性,各种社会制度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相互之间形成有机的整体,马克思曾指出:“每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15),因此社会存在不是个体任意地加总,而是由特殊的社会历史结构决定的社会整体来决定。这样,整体存在决定着个人的属性,决定着个人的生存和行动取向。因而,一定的社会制度首先不是个人之间的一种交易关系,不是个人之间基于各自的成本与收益计算的自由契约的结果,而是体现不同阶级或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系统结构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产物。不是理性的个人的自由选择导致经济制度的变迁,相反,是社会结构和制度的变迁决定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选择空间。(16)

(2)突出阶级性。马克思注重使用本质分析法来分析制度的结构,即通过高度抽象的经济范畴来演绎、再现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运动及趋势,进而揭示深层次的人类社会整体制度发展变化的规律。把握具体制度本质的关键在于认清它的阶级属性,用阶级的视角来分析制度是马克思制度分析框架最显著的特色。在马克思看来,尤其是作为派生制度层次的上层建筑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实践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的集体行为取向的固定化和系统化,更是统治阶级历史活动状况的反映。它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愿,最终目的是为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当统治阶级的历史活动与历史总体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时,特定的制度形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当统治阶级的活动与历史总体发展全面背离时,特定的制度形态也必将陷入危机、走向死亡的表征。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制度本质上是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无产阶级只有通过阶级斗争、暴力革命的方式,砸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制度机器”才能获得解放。

(3)彰显历史性。马克思在其分析框架中贯彻着统一的历史分析方法。他认为,社会制度“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它的社会制度”(17),因此,马克思从宏观历史的角度来考察人类社会的所有制,始终将所有制置于动态发展的历史运动中,从而揭示了每一种所有制的产生和形成都离不开一定的历史阶段、外在环境和社会结构等历史条件。由此看来,通过这种历史分析法,马克思揭示了制度背后历史的运动与时间的存在。因此,这种方法也是马克思制度分析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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