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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中劳动债权的清偿是怎样的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债权是企业职工已经付出了劳动,依法应当获得而尚未给予的劳动报酬及其相关福利待遇,包括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拖欠职工工资,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20.企业重组中劳动债权的清偿是怎样的?

答:《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1)劳动债权的构成及其成因

劳动债权是企业职工已经付出了劳动,依法应当获得而尚未给予的劳动报酬及其相关福利待遇,包括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企业形成劳动债权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经营业务规模小,经济效益差,业务收入不足以补偿各项成本支出;二是企业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现金周转困难,无力及时支付各种费用;三是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损害职工权益。

(2)拖欠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清偿

拖欠职工工资,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应当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没有按标准支付工资,即构成拖欠工资。一些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困难企业,职工放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费补助,不属于工资范畴。对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的企业,应付工资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不属于拖欠工资。

拖欠职工的医疗补助,一般是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按照内部劳保医疗办法计算应补助给职工或者应予报销而没有支付的医疗费用。

拖欠职工的伤残补助,一般是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规定,应当支付给因公致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费用。

拖欠职工的抚恤费用,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应当支付给因公死亡职工抚恤对象的费用。

欠缴基本社会保险费,指企业未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为职工缴纳或者代为扣缴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欠缴住房公积金,指企业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职工缴纳或者代为扣缴的住房公积金。

以上拖欠、欠缴的项目属于企业现有负债,应当以现有资产优先清偿,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至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则可从重组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重组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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