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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的原则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资产应该是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尽可能避免公司上市后和大股东之间频繁地发生关联交易。股份公司和原企业不能存在同业竞争和过多的关联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企业重组的原则

企业改制、重组的原则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特点和要求来确定和进行的,总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1)产权明晰,明确最终出资者。通过股份制改造,界定出资者投资的最终所有权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建立产权明晰、监督制约机制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国有资产的重组,要确定投入股份公司的国有资产的具体代表者,是授权改制前的国有企业还是哪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以杜绝国有资产管理者“缺位”的现象。

(2)结构合理、体系完整。以保证股份公司组建后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业务独立是指设立的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拥有完整的产、供、销系统,主营业务利润不低于利润总额的50%,通过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的投向应与主营业务相关。

资产独立是指发起人和股东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资产要足额到位,并办妥产权转移手续,防止虚假出资的情况发生。

人员独立包括股份公司董事长不得由拥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法人代表兼任,股份公司总(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机构独立包括改组后的股份公司要有自己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股份公司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要和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不得合署办公;股东单位和股份公司各部门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财务独立包括股份公司要有自己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管理制度,独立的银行账号,股东单位不得占用公司资产或资金,股份公司不得为股东单位提供借款担保等,其目的是防止股份公司成为大股东“提款机”现象的发生。

(3)保证生产环节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资产应该是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尽可能避免公司上市后和大股东之间频繁地发生关联交易。

(4)符合上市条件。通过重组,使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及效益达到上市的要求,主营业务突出,股权结构合理,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较强的盈利能力,以争取较好的发行价格。

(5)人员分流、减员增效。改制前企业的离、退休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富余人员不进入上市公司。同时,要确保不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和人员有基本的生存能力。

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剔除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人员,不能像“甩包袱”一样丢给社会。关于这一点,不同的企业做法不同,有的企业将离、退休人员交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控股企业统筹安排,有的企业以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权的收益作为其基本收入来源。未进入上市公司的在职人员,如果所剥离资产属良性资产,则通过经营这些资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或通过和股份公司的业务联系(如维修、运输等辅助性业务)确保基本的收入。

(6)创造良好的市场形象和概念,为企业今后的再融资奠定基础。资本市场是上市公司资本运营的外部平台,上市是企业资本运营的开始,而远非结束。上市不但给企业募集了巨额建设资金,更重要的是,为企业建立了一个畅通的融资渠道,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在需要时可以通过这个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利用的渠道为后续发展源源不断地融通资金。为了便于公司上市以后的再融资,公司从一开始就要树立一个良好的市场形象,以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认可。

(7)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股份公司和原企业不能存在同业竞争和过多的关联交易。为此,在进行资产重组时,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要么尽可能都投入股份公司,要么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在申请上市前,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要明确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控股股东的部分资产改制而成的,因此,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间的关联交易不可避免,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也一直是管理层和市场关注的一个焦点。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对上市公司来说,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和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益关系的关联人士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之所以受关注,是因为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关系,他们之间的交易活动不可能在完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进行,从而有可能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从积极的方面考虑,通过和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以优化资本结构,优化内部资源配置,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但从另一方面看,关联交易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的内幕交易问题,损害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要按规定履行程序并进行披露。

目前,企业关联交易的认定是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和沪深交易所1998年起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界定如下: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因此,关联方有两层含义:控制和重大影响。关联方的判定也是从两个方面出发的:资产纽带和关键管理人员。具体来讲: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该企业的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参与决策的途径包括:在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使其他企业对本身有技术上依赖性等。

因此,构成关联企业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以下情况不视为企业的关联方:

(1)仅和企业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如开户银行

(2)仅和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依存性的销售商、供应商和代理商。

(3)影响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

(4)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国有企业。

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如下:

(1)按重要性分为重大关联交易、非重大关联交易和零星关联交易。

(2)按交易内容分为购买和销售商品、购买和销售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抵押担保、管理合同、项目转移、许可协议等。

(3)按交易对象分为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关键人员之间的交易。

(4)按计价原则分为市场价、协议价、优惠价交易。

(5)按交易的合法性分为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未经合法程序批准或未按规定披露的被认定为非法交易。

(6)按交易与生产的关联度分为生产性关联交易和非生产性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1)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以低买高卖的商品和资产的关联交易给上市公司做业绩的情况。其原因一是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资格,二是不排除炒作嫌疑。但是,如果其控股股东是国有企业,这种关联交易无形中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关联交易不利于上市公司。和上面的做法相反,上市公司和关联人士之间以低卖高买的商品和资产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和资产。这样做的结果会使少数股东权益受损。

处理企业关联交易总的原则是回避表决、避免角色冲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回避表决是指遇到董事个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或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而某董事也代表关联方的利益时,该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要回避,不参与表决。如果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关联方的股东代表也要回避。

避免角色冲突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能够代表关联双方的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字。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要对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有定期披露和及时披露两种方式。

定期披露指上市公司要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披露内容包括关联企业的性质、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所持本公司股份等,以及双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定价原则(如协议价、市场价、差异)等。

及时披露是指如果出现上市公司和关联方之间一次签署的协议涉及金额占净资产的1%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等情况时,上市公司要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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