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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中对国有资源的财务处理是怎样的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企业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单位持有。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经国家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继续保留划拨用地。国有企业重组为非国有企业,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除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外,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处置。

19.企业重组中对国有资源的财务处理是怎样的?

答:《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但企业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①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②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③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④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对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收益可暂留企业作为应付账款,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2)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企业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单位持有。

在企业重组中,国家土地资产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划拨。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经国家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继续保留划拨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使用的土地,企业可以不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但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对于根据财政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认真抓紧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清[1995]14号),企业通过清产核资,按照土地估价确认价值的50%入账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不需账务调整。

②作价入股。在土地估价的基础上,经批准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当与其他国有净资产一并折股,相应增加重组后企业的国有股份。这部分国有股份,应当由企业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单位持有。

③出让。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持有单位的不同,出让方式存在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由重组前的原企业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向重组后的新企业投资入股。二是由重组后的新企业直接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由使用的企业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④租赁。国有企业重组为非国有企业,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除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外,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处置。租赁使用土地,由企业按照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水平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3)采取出让方式的,由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4)采取租赁方式的,由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水域、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海域等资源有偿取得的制度。此外,还有一些特许经营权,如高速公路边上的广告经营权、药品经营权等特许经营权,也属于国有资源范畴,需实行有偿使用。对于这些可以依法转让的国有资源,企业进行重组时,比照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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