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债务重组的处理

债务重组的处理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三、债务重组的处理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一)债务重组重组日和当事各方

2010年第4号公告规定:

1.重组日的确定: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2.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1.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010年第4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①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②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2.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010年4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上述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①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②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③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010年4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①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②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③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④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