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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中的重大财务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中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由重组企业支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中应当载明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投资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改建企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

3.企业重组中的重大财务事项有哪些?

答:企业重组中涉及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清查财产和核实债务是企业重组最基本的工作内容。进行改制重组的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在资产清查中,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应当延伸清查至被投资企业。资产清查的结果由重组企业的投资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中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由重组企业支付。

(2)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听取重组企业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在进行企业重组过程中,要求对重组企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进行企业重组,首先要尽可能地接收原企业的职工,保证社会稳定和再就业。对接收的职工要重新分配工作,进行人员整合,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使人力资本实现最佳组合。在重组过程中,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重组后在新企业就业,企业与之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除非国家另有规定,比如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裁减下来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重组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重组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3)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承继方案

重组企业应当与债权人充分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承继方案,原则上要按照债务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进行债务处置或承接。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中应当载明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改建企业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债权债务承继关系,并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订立债务保全协议:一是企业实行整体改建,应当由公司制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二是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应当由分立的各方承继原企业的相关债权债务;三是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合并前各方的全部债权债务。对于重组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属于应发未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予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应当转增重组前的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也一并转增重组前的资本公积;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弥补。

(4)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净资产作价或者折股的参考依据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投资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改建企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5)拟订股权设置方案和资本重组实施方案,经过审议后履行报批手续

企业资本重组实施方案是企业重组的基本纲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重组时,重组实施方案要经过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在企业资本重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企业要起草重组的基本文件,包括重组实施方案、发起人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和重组申请等。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定改制方案。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股权设置方案,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制定;在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的情况下,应当由具有控制权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会同其他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协商制定。股权设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①股本总数及其股权结构;

②国有资本折股以及股份认购;

③股份转让条件及其定价;

④其他规定。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不得将国有资本低价折股或者低价转让给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的,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的国有股份,合并前各方如果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应当由原共同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一并持有;如果分属不同投资主体,应当由合并前各方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别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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