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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财务处理是怎样的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由于不是职工原因而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发放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的对象只限于破产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对于国有企业,可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在公司制改建时用国有净资产支付。

30.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财务处理是怎样的?

答:(1)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企业由于不是职工原因而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①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③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④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企业按被裁减人员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企业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2)职工安置费的计算标准

对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发放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的对象只限于破产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对资源枯竭的煤炭、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山实施关闭破产,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执行提前退休政策的,可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自谋职业。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计发标准安排。

(3)职工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财务处理

①属于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费用,在企业当期费用中列支。

②属于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对于国有企业,可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在公司制改建时用国有净资产(包括应付工资余额中属于实行工效挂钩等分配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支付。

③属于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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