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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解除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因主体缺位而自然终止;二是收养关系依法解除,通过法律手段而人为地终止。当代各国对收养关系的解除有不同的立法例。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对解除收养所持的一致或相反的态度,收养关系的解除可经由两种不同的方式处理。一是收养关系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另一种是收养关系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因主体缺位而自然终止;二是收养关系依法解除,通过法律手段而人为地终止。就法理而言,因死亡而终止的,以收养关系为中介的其他亲属关系并不终止;因依法解除而终止的,以该收养关系为中介的其他亲属关系随之终止。

当代各国对收养关系的解除有不同的立法例。有些国家采取禁止主义或部分禁止主义,有些国家则采取许可主义。例如:葡萄牙民法、阿根廷民法、玻利维亚家庭法等均禁止解除收养关系。现行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完全收养不得解除,不完全收养则可有条件地解除;申请解除时须证明有重大理由,如收养人一方提出解除,只有在被收养人年龄已超过15岁的情形下始得受理。日本民法第811条规定,收养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第8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养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解除收养之诉:(1)被他方恶意遗弃的,(2)养子女生死不明达3年以上的,(3)有其他难以继续收养的重大事由的。

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对解除收养所持的一致或相反的态度,收养关系的解除可经由两种不同的方式处理。一是收养关系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另一种是收养关系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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