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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债权债务的处理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债务人不得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否则,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行使撤销权。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11.企业售出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向该企业主张债权的,应由买受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企业重组债权债务的处理

债权债务的处理是企业重组的重要环节,也是律师参与企业重组的最重要的一环法律事务,我们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以往的经验,我们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介绍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债权债务的处理

1.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3.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4.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债权债务的处理

1.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2.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3.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4.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三、企业合并与分立债权债务的处理

(一)企业合并

1.企业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企业分立

1.企业分立,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企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企业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债权债务的处理

1.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债权转股权的协议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债务人不得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否则,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行使撤销权。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3.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五、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债权债务的处理

1.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企业,企业出售合同应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否则,企业出售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2.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出售行为无效。

3.出售合同涉及撤销情形的,被侵害方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合同。

4.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5.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6.企业出售时,出卖人对所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等重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企业出售价格,买受人有权主张补偿。

7.企业出售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售出后买受人经营企业期间发生的经营盈亏,由买受人享有或者承担。

8.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9.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

10.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11.企业售出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向该企业主张债权的,应由买受人承担法律责任。

12.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向买受人主张债权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等民事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

六、企业兼并债权债务的处理

1.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该兼并协议有效。

2.采取吸收股份方式兼并企业的,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3.企业采取吸收股份方式兼并企业的,应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企业吸收兼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向兼并方主张债权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应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承担法律责任。

4.采取控股方式兼并企业的,被控股企业(即被兼并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兼并方)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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