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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改革中的企业结构重组

时间:2022-06-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章 企业集团的发展途径第一节 关于企业集团的一般分析一、我国经济改革中的企业结构重组根据以上几章的论述,当前我国企业的一个明显特征是经济效益低下。当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进行企业结构重组的基本方向是企业内外行政联系的弱化和经济联系的强化。

第五章 企业集团的发展途径

第一节 关于企业集团的一般分析

一、我国经济改革中的企业结构重组

根据以上几章的论述,当前我国企业的一个明显特征是经济效益低下。将我国现有企业结构与成熟的商品经济中的企业结构相比,在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上都有明显的幼稚和扭曲的成分。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包含着企业的重组过程,从而提高了资本的效益。因此,对我国企业结构进行重组,改善企业的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一个基本环节。

经济发展的加速度来源于创新。这种创新既包括技术方式的创新,也包括生产组合方式的创新。企业结构的重组正是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结合部上生产组合方式的创新。在走向新的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有必要对现有企业的行为机制进行改造:一方面要对企业内部的责、权、利进行调整,以建立一个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高效经济活动单元。另一方面要让企业与过去的行政管理系统分离,使企业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的竞争中按经济规律规范地、健康地发展。因此,企业结构的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是建立新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关于这一点,前几章也已经讨论过了。

当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进行企业结构重组的基本方向是企业内外行政联系的弱化和经济联系的强化。通过经济活动链条的纵向衔接和经济活动单位的横向组合,使行政管理要素逐步分散,而使生产经营要素合理集中。各种形式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就是企业结构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本章所要分析的,就是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问题。

1987年7月,我国已有国家计划单列的大型企业集团7个,京、津、沪、苏四省市组建了地方性企业集团392个。至1989年12月为止,全国已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15个,有经地市以上政府批准并在工商管理局注册的企业集团1630个。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政府已经制定了一些推动企业联合、发展企业集团的政策,国务院所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委发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中,对于企业集团的法定含义、组建原则、内外部行为方式和国家政策导向都作了若干初步的规定。这些都有助于我们对我国企业重组和企业集团的发展问题进行分析。

二、资本主义经济史上的企业重组

当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竞争进入到垄断的阶段,商品生产的基本单元——企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重组”的过程。这种企业的重组,往往是以不同形式、不同层次间的企业联合为特征,并产生出更复杂但更有竞争力的企业结构。

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上的企业联合分别在四个层次进行。

初步的联合是在商品生产的终端——市场上的联合。它的典型形式是若干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联合成卡特尔。参加卡特尔的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和确定商品价格方面按照协定建立同盟

较深一层的联合是经营上的联合。它的典型形式是同一生产部门的若干大企业组合成辛迪加。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仍然是独立的法人,但在采购原料和销售产品方面由辛迪加统一经营,即这些企业在经销业务上失去了独立性。

更高级的联合是托拉斯。它是若干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在商品生产全过程的联合。参加托拉斯的企业在经济行为上已不再是独立的法人,而只是托拉斯的股东

最复杂也是最晚出现的企业联合体是康采恩。这是不同领域,多种类型的企业以一个大垄断企业为核心的联合。康采恩的各个组成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但康采恩是在资本增值全过程中的联合,康采恩对下属企业的投资、产品开发、市场分布的总体合作进行协调。

企业的联合并不是简单的量的增加,在其质的方面也经历着改造。与上述的企业不同层次的联合相应,联合企业内部也实行着重新构造,这种重新构造通常有三个特征:

首先是资本所有权的多元化。通过发行股票的办法,把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兴办股份公司,或者是现有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扩大资本,这都使企业资本的所有权不再属于某个人或某个家族,而属于一群包括法人在内的股东。这种所有权的多元化一方面使单个资本通过股份公司的形式迅速聚集为巨额资本,为社会化的大生产和大企业的产生创造了条件;马克思对于股份公司的功效有过精彩的论述:“建立股份公司这一比较平滑的办法把许多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资本溶合起来”,[1]“通过集中而在一夜之间集合起来的资本量,同其他资本量一样,不断再生产和增大,只是速度更快,从而成为社会积累的新的强有力的杠杆。”[2]另一方面,资本所有权的多元化推动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企业经营的现代化和专业化制造了条件。

其次是生产经营范围的多样化。为了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许多企业随时根据市场的指示决定自己资本向其他生产领域转移,这就使许多专业化的企业逐渐演变成联合性的公司,互相渗透。现在美国的许多大公司都是一业为主、兼营他样的综合企业。

其三是经营管理的多极化。为了使联合所产生的企业既能够集中力量在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又能发挥联合企业中各组成部分的积极性,当代的许多大企业都采用了分级经营和分级管理的形式。美国有不少大财团形成了持股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各种经营形式,各级都按法人资格参与经营;在公司内部的管理上,总公司除了掌握分公司经理的任命权、资本权和财政大权外,其余经营管理权由分公司掌握,而分公司也照此办理,把管理权下放到下属厂、店。

资本主义经济史上的企业重组,对于我国企业的重组是有参考意义的。我国的企业和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虽然在所有制上根本不同,但在企业形式如何适应生产力发展方面,却有相似之处。

三、企业集团是较高层次企业联合体的特称

企业集团反映的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重组所产生的经济现象。国外对企业集团的概念有多种表述:一是:企业集团指企业群所衍生的集团;二是:企业集团不是企业的简单聚合,而是特殊方式的大企业结合形态;三是:企业集团是从技术或其他经营方面的各种职能出发,以经营补充为目的,以各参加成员的自主性为方针,在平等的原则下联合起来的持续的经营结合形态,是一种经营合作体制。后一种定义中,对企业集团的目的、功能、结合方式、活动特点和持续时间作了定性的描述,似乎比较明确。

企业联合和企业集团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入社会化大生产时的一般规律。企业联合和企业集团的组建,从本质上说是生产要素组合优化的需要。

首先,企业联合是社会化大生产中优化专业分工,提高生产效率的必然趋势。社会化大生产的特征,不仅是生产规模的扩大,更重要的还是生产专业化分工的加深。专业化生产的优点是很多的,它有利于新技术的应用,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专业化生产的条件是各分工企业间的协作,否则就不能最终形成向市场提供的商品。为了保证分工企业间的稳定协作,不同形式的企业联合及企业集团的产生就成为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过程中企业重组的必然趋势。

其次,企业联合是规模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加速科技进步的必然要求。这里所指的不仅是规模的扩大能带来结构性的节约,更重要的是联合所形成的规模扩大为采用先进高效的生产设备创造了条件。先进高效的设备一般都价值比较高,小规模生产的利用率低、经济效益不高,相反,适度的大规模生产中采用先进高效的自动化生产设备,单位产品的相对投入反而比较节省。(见表1)

表1 我国大、中、小型企业经济效益的比较(1987)

(资料来源:据1987年全国工业统计年报)

更进一步说,为了技术进步而进行的科研开发工作往往耗资巨大,只有较大规模的生产才值得并有可能为此而预支。因此,企业联合和企业集团的产生符合加速科技进步的客观要求。

第三,企业联合也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优化竞争能力的需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竞争的成败取决于能否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劳动生产率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规模及组合。七十年代末,美国1500家大公司的利润占全部公司利润的90%,远远超过一千万家小企业的利润总和,这就是由于大型联合企业能够在较大范围内优化、组合生产要素,能够综合利用新科技开发成果,能够加强企业在市场上的应用能力,能使商品生产的各个环节更好地协同起来。因此,竞争推动着联合,而联合能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

由上述可见,企业联合和企业集团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时必然产生的经济现象,它对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都是有巨大的积极意义的。

不难看出,上述分析并不依赖于生产关系中的所有制形态。无论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都必然会在发展的某个阶段上产生企业联合及出现企业集团。区别在于不同所有制基础上所形成的企业联合和企业集团的性质的不同。

第二节 我国企业集团的现状分析

一、企业集团的概念、特征与内部结构

(一)企业集团概念

国家经委把我国的企业集团定义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3]现阶段我国的企业集团一般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群体性,也就是说,企业集团是一组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群体,而不仅是一个大企业。

2.整体性,即组成企业集团的企业群必须有依靠特定的经济纽带有机地连接成经济活动的整体,而不是孤立活动的一群企业。

3.层次性,即用经济纽带联系的企业,应形成紧密程度不同的层次结构,而不只是松散的企业联合体。

4.实体性,即企业集团的核心必须是具有法人地位和投资功能的经济实体,而不是不承担经济责任的行政性公司。

由此,一个企业集团的组合属性应该包括下列六个方面:(1)经营目标的一致性;(2)经济利益的共同性;(3)相互结合的自主性; (4)经济技术联系的稳定性;(5)扩大投资的独立性;(6)生产经营的实体性。

(二)现阶段企业集团的非规范性

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现有的企业集团还不能完全体现出上述六种组合属性,甚至有些形成过程中的企业集团长期未能具备前述企业集团的四个基本特征。这是因为,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传统经济体制向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变革过程中产生的企业集团,往往还有下述非规范特征:

其一,虽然我国的企业集团往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有外资、民间资金参加的,以独资、合资和股资混合的多元化所有制的混合体,但公有制投资者的产权并不明确,因此在资产所有制方面有明显的非规范性。

其二,我国的企业集团往往与现行的各级经济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难以分割的联系。集团和集团企业的投资、生产、经营与分配依赖行政机构的支持,同时还受着行政机构的制约。因此在企业的经济行为方面有明显的非规范性。

其三,我国的企业集团受制于在改革中日益分割的地方行政体系。其生产要素的内部组合和生产结构的优化并非都按最大效益原则进行,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或部门的行政利益的制约,因此在集团内部组合与结构上有明显的非规范性。

我国企业集团的上述非规范特征是我国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唯有承认并适应这种非规范性,才能推动我国企业集团的较快生成,而消除这种非规范性,则是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的逐渐成熟同步发展的过程。

(三)企业集团的内部结构

我国企业集团的内部结构通常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核心层,它是企业集团的公共部分,是集团的领导核心,负责经济导向。核心层本身是一个经济实体,一般称为集团公司,参加核心层的企业成员将失去自己的法人地位而合并为一个法人,成为由集团公司统一资产、统一盈亏、统一经营的分厂(分公司)。现在集团的核心层往往都由集团中实力最雄厚的企业参加并居于支配地位。

第二层是基本层。这是一个组成企业集团基本主体的法人群。其中的各个企业通过产品、工艺、技术、经营、供销、资金、参股等各种渠道与集团核心形成稳定而紧密的联系,并受集团核心的指挥和控制。其主要经济活动是在集团内进行的,但企业作为人、财、物的主体是独立的。在经济活动中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层是外延层,它由与集团保持稳定协作关系的企业所组成,在协作的协议之外,集团对这些企业并没有约束,也不承担责任。

其他几种对企业集团内部结构的描述如下图:

核心企业——持股公司(母公司)——紧密层

  ↓       ↓

骨干企业——控股公司(子公司)——半紧密层

  ↓       ↓

配套企业——参股公司(孙公司)——松散层

  ↓       ↓

协作企业——联系企业——外围层

除以上情况外,在集团的形成过程中还有许多混合型的非规范结构。

鉴于我国的企业集团大都是发育中的企业集团,它有三个发展阶段,即形成中的企业集团,发育中的企业集团和成熟的企业集团。因此在具体应用企业集团概念的时候,要注意我国企业集团的非规范特征和发展的阶段性,使其具有较大的包容度。

二、企业集团的分类

现在国内一些论及企业集团的文章多以“紧密型”“半紧密型”“松散型”来作为企业集团的分类。这是从内部结构的不同层次上区别的。除了用这种分类方法而外,还可以用生产结构的优化形式来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方法也有其优点。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企业集团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规模优化型的企业集团

它往往是由同行业企业的联合与集中或大型企业的扩张与兼并形成的适当规模的企业联合体。这种企业集团的主体一般是技术先进的大型联合企业,它通过联合或兼并中小企业群来加速自己规模的扩大,同时也帮助参加集团的中小企业群实现自己的技术进步。如金星电器集团就是这样,它以上海电视机一厂为主体,联合了九省二市的42家中小电子企业,形成有4.8万职工,有年产300万台的生产能力。它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1/5,劳动效率和企业效益都有较大提高。规模优化型的企业集团核心层的实力一般比较雄厚,其基本层的结构比较复杂,产品种类多,有较强的投资能力。

2.分工优化型的企业集团

它一般是以名优产品为龙头,以骨干企业为核心,按分工配套的原则组建的。这类集团的核心层一般不大,其实力主要取决于生产名牌产品的流动资金和新产品的开发基金的大小。基本层中的企业,根据名优产品的复杂程度,其数量有限。而大量的集团成员属于外围层,承担各零部件的协作生产任务。二汽集团就是以东风汽车系列产品为龙头,以第二汽车制造厂为核心,以技术和产品配套为纽带,由全国210个厂家组合起来的分工优化型企业集团。其中从事科研生产的1家,从事技术后方生产的6家,从事底盘和整车生产的14家,从事专用车生产的64家,纵向扩散的20家,横向配套的34家,供应维修配套件的62家。它打破了我国汽车工业中长期难解决的“小而全”的生产格局,改变了资金技术力量分散,长期在低水平上重复生产的面貌,利用专业分工的组合优势,发展集团系列化产品,建立符合经济规模的新产业结构,创造新的生产力。

3.经营优化型企业集团

在传统经济体制向新的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市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每一个企业必须在新的供销市场中重接自己的经营链环。这样,经营优化型的企业集团就应运而生。这类企业集团是某种生产中各产供销相衔的企业按“一条龙”方式组合起来的。集团的核心层很小,有时是依托在一个大的关键企业中,以董事会或董事会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为领导形式,起统筹、协调、监督、服务集团各成员的生产和开发的功能,集团的各个成员都是独立的法人。而作为协作的外围层也不大。中国北方有色金属黄金联营集团就是个典型的例子,这个集团以沈阳冶炼厂为依托,从矿山、冶炼到加工“一条龙”上的企业为主体、加上集团财务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和销售单位组成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各成员厂都是董事会成员单位,总经理下设协调管理部,负责集团的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4.开发优化型企业集团

这种集团往往产生于一些高技术产业。许多过去靠行政联系的企业和科研单位为了开发市场、开发高技术、开发新产品而实行经济联合,组成企业集团。它的显著特点是科研单位(包括高等学校)与企业的结合,新技术开发与市场开发的结合。中国邮电总公司(PTIC)组建的微波集团就是一个利用系统的组网优势、自愿结合、致力于微波通信市场的高技术,新产业开发的多向型集团。它把开发、设计、研制、生产、施工、安装、培训全套系统有机地组合起来,缩短了新技术在市场实现的周期,以组织严密、效率高、服务周到、质量好而饮誉市场。

除了上述四类按结构优化区分的典型分类外,还有许多混合型的企业集团(见表2)

表2 我国工业企业联合组织类型的分类

(资料来源:1988年5月国家经委企业集团座谈会材料)

三、企业集团的产生途径

我国企业集团的产生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横向联合,其中包括合并、协议合作、互相参股等形式。二是大企业的扩张,其中包括兼并、投资控股、技术联营、名牌产品加工扩散等形式。

近年来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出现的企业集团主要有六种产生途径。

1.国家所有,行政推动,系统组合,行业管理配套。

这类企业集团多为原行政性公司或其下属的企业群在行政联系瓦解后,为加强必要的经济联系和实现必要的行政管理而组建的。

2.名牌产品,龙头聚集,分工协作,专业分工配套。

这类企业集团一般都是由一个生产名牌产品的大企业聚集一批与其协作的中小企业组建起来的。

3.科企联合,互供所需,研产衔接,技术开发配套。

这类企业集团往往由大学、科研所与有关的大企业联合组建的。

4.城乡联合,更新工艺,扬长避短,劳动技术等级配套。

随着社会的进步,老企业的技术要更新,有些占地、污染、低效但劳动技术要求低的工艺和产品面临着被淘汰的危险,而农村的乡镇企业正好能占领这个领域。由此,城市技术先进企业与乡镇的技术落后企业联合成企业集团,既在劳动技术等级上互相配套,各得其所,又能实现城市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带动乡镇企业的技术提高。

5.跨区协作,产供联营,共同开发,资源利用配套。

这类企业集团往往以沿海城市缺乏能源与原材料的第二产业与内地原材料生产基地的联合为轴心。

6.企业投资,视利而行,扩张兼并,投资需求配套。

这种集团往往是由一个大型企业通过综合投资扩张起来的。

四、企业集团的经济功能

(一)微观经济功能

先分析我国企业集团在微观经济中的功能。

我国的企业组织形态部分地向企业集团转化,在微观经济范围内产生了五个方面的优化功能。

第一,这种转化使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得以实现。我国原有的企业组织形态受条块分割,行政控制影响很重,生产要素的配置有许多不合理之处。往往有劳力的没技术,有技术的没资金,有资金的没原料。组建企业集团之后,打破条块分割、解脱所有权不同的束缚,可以使劳力、资金、设备、原料在更先进的技术条件下优化重组,从而提高生产的效益,实现技术的进步。如吉林市汽车工业公司有几万米厂房和焊装、冲压、油漆生产线,但没有定型产品。长春东风汽车厂等三个厂专业化程度低,产品缺乏竞争力,而一汽准备投资建轻型车生产基地,这三个轻型车生产系统联合之后,充分利用了地方企业的原有基础,节约投资2亿多元,并将轻型车生产基地的建设周期缩短了两年。

第二,这种转化使企业生产的专业化得以实现。过去许多被迫搞“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可以通过分工协作走上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从而实现工业发展中历史性的进步。如原洛阳柴油机厂,产品无销路,参加了“一拖”集团后,与主体厂实行了资产一体化,主体厂对其实行了专业化改造,专门生产小四轮的转向机和前桥部件,改造后的年利润是改造前的23倍。(1988年5月国家经委召开的企业集团座谈会交流材料)

第三,这种转化可以使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得以实现。据1987年工业普查统计,我国98.5%的企业是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而效率低,绝大多数没有得到适度的规模效益。实行集团化后扩大了生产规模,通过聚合,产生了“1+1>2”的规模效益,使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明显的持续的提高。(见表3、表4、表5、表6)

表3 部分企业集团经济效益的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1990年四省市部分城市推进企业集团深化发展研讨会材料整理)

表4 部分新建企业集团经济效益的比较

(资料来源:同表3)

表5 达美集团主要经济指标的增长

(资料来源:达美集团1990年总经理报告)

表6 达美集团主要经济指标的年增长率

(资料来源:同表5)

第四,这种转化可以使企业的市场行为得以实现。原有的企业由于条块束缚、行政控制、指令管理,使企业与市场脱离,对市场信号很不敏感,甚至常常完全违背应有的市场行为。企业参加企业集团后,与原行政单位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分离,其上级领导完全或部分地变为经济单位(集团),因而就大大地缓解了原先从企业利益出发的市场行为和从领导利益出发的行政行为间的矛盾,使企业有更大的经营灵活性和自主性,使企业能按照市场的变化去调节自己的行为。如上海造纸机械总厂联合了33个企事业单位,于1987年5月成立了中联集团,扩展优势产品,提供成套服务,在第二年的全国性订货会中占领了市场的49%。(见表7)

表7 1988年全国造纸机械市场成交统计

(资料来源:四省市部分城市推进企业集团深化发展研讨会材料)

第五,这种转化可以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我国工业的快速发展主要依赖技术进步,企业集团可以利用集团主体企业的技术优势、人才优势、技术开发能力优势和龙头产品的优势,较其他企业更快地实现技术进步。如无锡22家集团中主体企业为科研型的就占了7家,其科技人员达职工总数的22.3%,以此带动无锡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5年来递增36%,高于全国6.95个百分点,新产品开发科研经费年递增30.04%,高于全国22.4个百分点。

从上述分析看,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而且开辟了一条将适应产品经济体系,现代化程度不高的我国企业群通过企业组织形态的改造过渡到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实行现代化的专业化大生产的途径。这是我国企业集团的不断发展的现实生命力之所在。

(二)宏观经济功能

接着,让我们分析我国企业集团的宏观经济功能。

我国的经济正处在发展阶段,经济改革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并存的时期。因此,在国民经济中,有许多深刻的结构性矛盾制约着发展的进程,而企业集团的发展可以推动这些矛盾向有利的方向转化。

我国企业集团的宏观经济功能反映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集团的发展有利于克服我国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分布不合理、不平衡的矛盾,推动国民经济中的产业结构调整。

我国原先的经济基础相当落后,解放后,特别是近十年来虽然以较快速度发展,但产业结构的失调仍是相当严重的。产业结构完全由市场规律调整,不仅时间拖得长,还要经历一些企业破产倒闭的痛苦过程。过去我们主要靠国家投资及行政关、停、并、转措施实行调整,收效并不理想,因为国家财力有限,企业又受企业结构的限制,缺少积极性。特别是由于现行劳动制度的特点,对落后企业实行关、停反而增添更多的社会负担。而企业集团则情况不同,企业集团的共同利益是建立在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基础上的。许多大企业集团成立之后,都把主要工作放在组织专业化协作,调整产品分工,建立产品系列并引进先进技术和技术改造上。只要国家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产业结构的调整就成为大企业集团的内部工作。这将大大加强产业结构调整的现实力量,加速产业结构调整的进程。

第二,企业集团的发展有利于克服企业所有权的条块分割体制和生产经营自主权的矛盾,推动我国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

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地方和部门对企业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束缚着在商品经济体制中企业必需的经营自主权。因此,产权中的“两权分离”是改革的必然要求。但这个“分离”的进程有相当的阻力,其重要原因是地方和部门不愿意放弃其各自的既得利益。而企业集团的发展则可以造成一种阻力较小的“两权分离”的渐进过程。企业集团开始建立时实行的是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和财政上交渠道“三不变”的原则,这“三不变”尽可能缓解了与原管理体制分离的冲突。集团组建后,经济效益提高了,由于“三不变”,地方和部门的利益还可能增加,因此它们一般不会反对。而实质上,原体制中由行政部门控制的企业经营权已经部分地交给集团这个经济组织来控制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集团的发展,推动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并为下一步改革“三不变”原则、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创造了条件。企业集团在推动这一改革中虽然也有阻力,但痛苦较少,利益调整比较平稳,因而各方面比较容易接受。

第三,企业集团的发展有利于克服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矛盾,推动国民经济管理结构的调整。

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国民经济管理中,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作为两种资源配置方式,都是必要的,但现在这两种调节缺乏适当的结合“枢纽”而不得不直接在企业结合,这就使国家直接控制几十万个紧联着市场的企业,其结果,要么是计划调节失控而企业随市场波动,要么是国家控制过死而迫使企业脱离市场。企业集团的发展则可以把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改造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国家与企业集团及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另一个层次是企业集团与众多中小企业。国家根据不同企业集团的素质及它所在产业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控制和计划控制。至于集团对各企业的行为控制,由企业集团自己研究解决,国家只作指导和示范,而转向以间接控制为主。现有不少大企业集团实行了计划单列,这肯定了大企业集团的控制“枢纽”作用,既使集团从地方部门的隶属关系中独立出来,又加强了集团对各企业行为的控制作用,把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了。

第四,企业集团的发展有利于克服国民经济中技术密集产业和劳动密集产业并行发展的矛盾,推动国民经济技术结构的进步。

经过几十年的积累,我国已经建成了一批技术密集型企业,但是由于人口多、底子薄,我国现在还必须大量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才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和有限的投资下使大多数劳动力有业可就。这样,先进技术和落后技术就会争资金、争能源、争原料、争市场。发展企业集团,有利于将先进技术与密集劳动在不同的生产阶段配套组合,根据综合效益配置资金、能源、原料和安排市场。同时,企业集团能跨先进技术地区和落后技术地区建立有机的经济联系和技术联系,有利于新技术新产业由沿海向内地的扩散。

此外,企业集团在推动我国企业进入世界市场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

如上所述,我国的企业集团在解决国民经济中的许多结构性矛盾方面可以起重要的作用,它们是实现新经济体制和新产业技术结构的推动力量,因而能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个有力的杠杆。

五、企业集团发展过程中的矛盾

(一)经济方面的矛盾

当前,我国企业集团的主体尚未发展到健全形态,在集团的内部结构和外部关系中还存在着一些关键性的矛盾,它们制约着集团健康地发展。从经济方面看,主要有下列矛盾:

1.企业集团内产权分割的矛盾制约着集团的发展。

目前,企业联合成集团之后,大多数仍执行“三不变”原则,各组成部分的产权并未规范化,因而在不少集团内形成中央所有、地方所有、集体所有和集团联合所有交错的局面,而缺少产权合成的纽带,这种未经“一体化”的集团产权分割与应该“一体化”的集团生产经营常常发生矛盾,妨碍着企业集团行为规范化的形成。这里存在着一种两难选择:如果没有“三不变”原则,各企业由于条块利益束缚,很难联合成集团;而实行“三不变”原则,又保持了集团产权分割的现状。因而必须找到一种途径,在集团成员原有的利益得到保护的条件下“合成”集团的产权。

2.企业集团内利益分配的分割制约着集团的发展。

由于产权的分割和国家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不同政策,集团内的利益分配也处于分割的状况:财政分灶吃饭,税收不一,投资管理办法不同。这些都影响了集团成员“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积极性,影响了集团行为的最大整体效益原则的实现。

3.企业集团内的生产要素的分割制约着集团的发展。

由于企业原先在条块分割情况下建立起来的资金、物资、劳力等生产要素的供给渠道未经改变就带进集团,生产要素在集团内仍处于分割状态而不能实行最优配置。内部的资金融通、材料调拨都受制于种种外界因素而集团不能自主。这妨碍了在集团内实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因而,如何在保持各参加企业的自主权和积极性的前提下加强集团内的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机制十分重要。

4.企业集团的计划渠道的分割制约着集团的发展。

现在多数的企业集团没有实行国家计划单列,原有的各企业的计划投入和计划产出渠道在集团内部不能有机衔接。同属一个企业集团的沈阳电缆厂和沈阳冶炼厂,因受体制限制不能互相供给,一方面冶炼厂要将铜装运出省,一方面隔壁的电缆厂要用高价从外省把铜买回来,造成了很大的浪费,使原来很简单的事大大复杂起来。因此,在集团内对原先是分割的计划渠道建立一种“合成”的机制十分必要,否则就会在集团内产生“联而不合”的局面。

由此可见,我国的企业集团有必要逐步改变现在在产权、利益分配、生产要素配置和计划调节结构中的分割现象,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起来。

(二)非经济方面的矛盾

制约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不仅有经济矛盾,还有不少与社会结构相关的非经济矛盾。它们是:

1.企业集团的经济法律关系与现行法规的矛盾。

现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一个经济实体只能有一个法人。但我国现在许多企业集团作为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同时其各成员企业由于独立核算,也具有法人资格。这就产生了法规上的矛盾。目前多数集团的成员企业不愿意终止自己的法人资格,由此带来的集团与其成员企业间处理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对外经济责任等一系列的法律关系,需要由国家对新情况进行法律规范。

2.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的横向结构与现行行政管理纵向结构的矛盾。

企业集团是跨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建立的,无法按行政系统进行管理,但它们本身又无权垂直设立党组织和任命企业负责人,本身也定不了级别,因而隶属关系不明确。这样,许多行政性的管理工作无法通过集团落实,而还需由主管单位直接插到集团所属企业,这就影响了集团管理的统一性。

3.企业集团按经济规律活动与地方按社会发展指标约束的矛盾。

按照商品经济规律,企业集团的投资、资金一般都应向经济效益较大的地区流动,但是各成员企业所在地为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往往限制这种投资和资金跨地区的合理流动,从而影响了企业行为的合理化。

4.企业集团任命管理者的非经济因素与企业家素质要求的矛盾。

企业联合成集团后,需要有企业家眼光和素质的领导人来管理,但是现行的不少集团总经理仍然是由地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用行政的办法任命的,而无法实现企业家之间的竞争。这就使不少集团的管理者的行为受条块行政利益的制约,集团的发展战略也难以保持稳定性。

第三节 国家对企业集团的导向与政策

一、对企业集团的发展导向

如上所述,我国的企业集团正处在发育和成长的进程中,离成熟阶段还有相当距离,但不可否认,近年来在其发育过程中除了量的急剧增长外,在质的方面有三种进步趋势。

1.集团的组织结构趋于一体化

前几年发展起来的企业集团,在开始阶段都不同程度地实行着“三不变”原则,这两年,有些集团已经在集团的核心层和基本层开始实行产、供、销、人、财、物“六统一”,这大大加强了集团的整体功能。

2.集团的投资形式趋于主体化

原先集团的投资大都是以各主管部门和地方、各成员企业自身为投资单位。随着集团的发展,不少集团以集团的核心层为主体的投资量不断增加,并逐步占据集团总投资的主要部分。

3.集团的生产经营综合化

现在,大多数集团都在扩展自己的生产经营范围,向对提高效益更有利的方向渗透,同时有些单一的工业专业性集团发展成工、商、外贸、科研、金融等多功能的集团,这就使企业集团在内部分工专业化的同时呈现出整体生产经营综合化的趋势。

我国企业集团的上述发展趋势是与国外企业集团的发展过程相似的,但是这种发展会遇到上述种种矛盾(包括经济方面的和非经济方面的矛盾),只有在配套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才能完成。

在企业集团充分发展之后,我国可能出现这样一个新的经济格局:全国形成若干个大型企业集团,它们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通过对它们的控制以调节市场和稳定经济全局;同时,它们又成为国家联系广大中小企业的纽带,同成千上万个中小企业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当然,此外仍有众多的小企业在市场中沉浮。这时,一个稳定而又有活力的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比较容易得到实现。

因此,国家对于企业集团的基本方针应该是引导和扶持。根据上一节对企业集团制约因素的分析,对我国的企业集团应实行下列的导向:

第一,集团资产股份化。

当前,集团产权的分散性与集团生产经营活动的统一性矛盾日益突出,条块之间的利益冲突影响了集团的正常运转和长远发展,因此集团的产权必须经过一番“合成”的改造以适应集团的生产经营要求。

产权“合成”有两个途径,一是用行政手段实行资产一体化。现在已有一些企业集团在集团的核心层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统一的方式联合。如1989年11月成立的苏州孔雀电器集团,核心成员都是有一定实力的企业,他们将各成员的全民资产合资,作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实现了集团成员的“四统一”(规划、营销、融资、人事)。同时,又保留了集团成员的法人地位,集团公司将合并的资产对其成员投出,取得了统分结合的优势。但是在现行隶属关系和现行条块分割的体制下实行这种合并式的资产一体化阻力很大,以至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很难组建起来。因此,用行政手段实行资产一体化的办法在目前不可能大面积推开。

产权合成的另一条途径是集团资产股份化。这个过程可以分为两步走。一般说来,集团的资产主要来自五个方面:一是国家的投资,二是地方和部门的投资,三是集团各企业的投资,四是集团自身的投资,五是外来投资。采用股份方式,“按资分利,责任共担”,能够建立比较明确规范的资产所有、资产管理、利益分配和资产转让的关系,可以克服所有制的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之间的差距,使股份化的集团资产为经营者统一支配,而各家股东可组成董事会来决定投资方针和经营者,这样就初步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再进一步,集团成员企业的资产也应该股份化,这样,集团对企业的投资、企业之间的投资将在一种明确规范的关系下进行。共同的投资比分散投资所获得的更大利益将增加集团成员的向心力,有利于改变企业的短期行为,促使集团内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见表8)

表8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股份公司经济效益表

(资料来源:1990年企业集团座谈会材料)

以常州自行车总厂为主体的“金狮”联合体于1987年3月组建股份制集团。其入股单位达154家,入股资金为1498万元(不含主体厂资产)。他们在股份化的过程中注意处理好三个环节:一是资产的评估和归属问题,即对现有资产特别是主体厂的资产量进行评估和划分,他们利用分类折旧的办法对不同时期投入的集体投资、国家投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进行评估和划分,解决了现有资产归属问题。二是集体资产的处理问题,他们将划出的集体资金作为集团入股资金,与其他股份一样共担风险,年终分红,分红原则上作为集体单位再投资。三是股权的设置和结构问题。他们设国家股、企业事业法人股、职工共有股和职工个人股四种股权。国家股由市财政局代管;企业事业法人股由法人代表行使股权;职工个人股是个人的合法财产;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投资的职工共有股,由职工选出代表行使股权。两年来,在实施股份制的过程中,集团得到了较快的发展,1989年金狮集团完成产值5.16亿元,实现利税4511万元,出口创汇625万美元,被列为全国五百家大型企业之一。

用股份化的办法对集团实施产权合成,保护了原所有者的既得权益,因而不会有太大的阻力,这是当前体制下可以普遍推广的办法。集团资产股份化更深的意义在于它可能成为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重构的较为容易实现的突破口。现行公有制形式最大的问题是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缺乏一种既有经济活力、又能有效控制的管理形式。在集团资产股份化的过程中,国家可以把除必须直接掌握之外的主要国有资产转化成集团的股份,这样,一方面国家和国有资产的联系既简单,又明确,因而有可能由高效率的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国有资产的支配权属于经济实体而不属于行政单位,资产内在的经济活力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由于采用了股份化的形式,使国有资产能与企业自有资产、集体资产甚至个人资产共存于一个经济实体之中,能够在不同的需求情况下有更大的使用自由度。[4]

在集团资产股份化之后,可以进一步把企业资产用类似方式股份化。这样,国有资产就可以分为四个管理层次,一是金融管理层,由国家直接控制;二是投资管理层,由国家以控股和计划的手段在集团层直接调节;三是经营管理层,以政策的手段通过集团和市场影响企业间接调节;四是生产管理层,在这个层次上,国家可以只作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先进方法的示范指导,而把具体的管理交给企业的经理部门去完成。

如果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能形成上述格局,就为公有制结构的重构建立了较好的基础。

集团资产股份化后,全民资产的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代表,集团资产的产权由企业法人代表,职工也可以通过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成为部分投资所有者,他们与其他产权所有者代表共担风险,共享利润,这就可以使企业的资产由各个投资主体负责,资产经营效率可以大大提高。

显然,集团资产股份化要打破“三不变”条规的限制。

第二,集团管理合理化。

国外企业集团管理的实践证明,在一个多部门、多企业的集团中,需要在三个层次上适当分配管理权限、分别形成三类不同层次的管理中心,即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

成本中心为各企业中的车间和分厂,他们仅对生产的成本、质量、效率负责,考核的指标主要是生产或销售的单位成本及质量。这一级管理中心不是独立法人,而仅是一个独立核算的机构。

利润中心为集团的各企业和销售部门,他们主要负责其生产或销售的收入,对他们的主要考核指标是盈利率,他们可以是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最高一级,也是集团最重要的一级,是投资中心,它们的任务是对集团的资本负责投资和回收,它的考核指标是资金盈利率。投资中心把握着整个集团的发展方向。这样做可以避免企业内部各层次热衷于水平分工分权,防止四面出击搞经营,企业管理被削弱。

在我国的企业集团中,逐步建立起分层负责、分级考核的合理管理体制,将大大提高现有集团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三,集团联系金融化。

企业集团与大企业在内部关系上的本质不同是:大企业靠行政管理关系实现其各部分之间的有机组合,而集团主要是靠经济利益关系实现有机组合的。在商品经济体系中,经济利益关系最明确、最规范的形式就是价值形式或货币形式。集团与成员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产渗透、生产要素调整、利益分配等经济联系,应尽可能采取货币形式计算和确定。因此,建立处理集团内部的经济关系的集团金融中心是十分必要的。

集团的一切金融活动,最终都会体现为资金的运动。集团的整体经济行为若没有整体的资金流动相配套,其解体不可避免。集团间的企业不以金融为纽带,很难形成合力,因此建立集团的金融中心作为集团的核心支柱十分必要。根据国外的经验,企业集团大都有金融机构作为集团的核心,集团内以金融控制为基本联系手段。但在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样可以自由参与企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最现实的办法是组建集团金融公司(或叫集团财务公司),通过向外谋求贷款、集团内部融资、代表集团发股票和债券、与外部银行联股等办法,建立集团投资和经营的资金支持,实现集团的金融控制。目前有些集团已这样做了,效果很好。(见表9)

表9 中山集团财务公司经营表

注:中山集团注册资本12.1亿元,财务公司注册资本54万元。该集团于1987年成立,至1988年底,中山集团实现工业产值23亿元,利税2.9亿,财务公司资本增至4445万元。

只有当集团真正建立了有实力的金融核心之后,集团在经济活动中才能体现强大的优势,集团核心的主要活动才能鲜明地体现出集团的行为特点来。

第四,集团经理专业化。

集团资产股份化后,集团的经理人员将与原所属单位脱离责任关系,而只对集团中所在的层次负责。因此,原先的任命、考核、提升、管理办法都将不再适应。根据发达工业国家的实际经验,企业集团的经理人员专业化将更适应于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状态下的企业组织形式。

集团经理人员的任命应从过去国营企业的行政机关任命制度改成董事会主持的有竞争性的经理(厂长)聘任制。集团经理人员应按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考核。在集团内不宜实行招标式的资产抵押承包制,一是因为集团资产的庞大使无人可以作相应的抵押,二是因为抵押承包容易引起企业的短期行为,这是与集团行为相抵触的。

董事会在选聘经理(厂长)时,可以根据他的经验、才能和经营方针,但不必考虑他原有的级别,不必考虑他是何方利益的代表。被聘经理可以按合同解聘。

目前在我国实行企业经理专业化的困难之一是缺乏可挑选的大批可自由流动的专业经理群。各行业的企业家协会和行业的主管部门都应致力于培养和联络一大批有较高素质又是自由流动的企业经理群(有人称之为企业家阶层),这是我国企业提高素质的基础,也是企业集团管理任务复杂化后对经理人员素质提出的要求。

二、关于扶持企业集团的政策建议

对于一种有生命力的新经济组织,任何国家都会运用国家力量来给予支持的。这种支持除了直接的物质支持外,往往是在经济政策上给予优待,法律上给予保证。

为了扶持企业集团,当前急需采取的措施有:

1.进一步明确集团与国家的经济责任关系,落实集团计划单列后应有的经营权限。

进一步推动大企业集团在国家与地方实行计划单列,将使更多企业从条块束缚中解脱出来,但单列作为产品经济管理模式向商品经济体制过渡的手段,集中着新旧体制的摩擦和矛盾,单列赋予的经营自主权有时难以落实,单列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国家应该允许集团具有完整的产品开发权,企业集团有权在国家总体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完全自主的产品开发。

(2)国家应该允许集团具有完整的投资权,集团应是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投资主体。社会的投资行为,投资责任逐步从行政部门转向企业,国家可以把投资额度交集团控制,按国家的政策掌握使用,以防止投资分散化和产业结构失调。

(3)国家应该允许集团具有更多的劳动管理权,在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前提下,对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工资发放办法应给一定的机动指标。

(4)国家应该允许集团具有更大的产品销售权,对指令性计划产品应逐步改为最终产品订货的办法。对指导性计划产品的销售,应允许企业建立自己的销售服务系统。

(5)此外,集团也应该保证国家计划产品任务的完成,保证国家税收的合理增长;保证国家投资经济效益,并主动按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为此,集团要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克服企业短期行为。

2.进一步明确集团与各方的利益关系,改革税收体制。

集团要与中央、地方、其他投资者建立相对稳定的经济关系,关键在于要建立各方收入与集团效益挂钩的分享制度。而另一方面,集团资产的股份化和经营一体化要求改变现行的“财政上交渠道不变”的状况。为解决这个矛盾,国家应逐步实行税制改革,走向利税分流,消除中央、地方、企业的界限,由集团统一结算、统一向国家交税。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作为过渡办法,可对集团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由联合各方协议先分配利润,然后在各所在地交纳所得税,全民企业分到的利润,免交调节税,集团内部互相提供的协作产品免交产品税;相互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免收营业税,并减免所得税,这样,才能保证不因集团联合协作而增加税收负担,又不至于过分损害各方原有权益。

3.进一步明确集团内部的收益分配关系,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集团内的各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计盈亏的。除去国家税利外,在集团内部对收益应实行二次分配的制度。第一次分配是解决企业简单再生产的必要资金,以及与企业核算效益挂钩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第二次分配是将生产发展基金除按还贷计划和必要的企业发展基金外,由集团统一规划,统筹使用,用作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建投资,以扩大再生产,实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

4.明确集团在社会中的法律权益,制定颁布公司法规。

在企业集团的组建与营运中有许多新的经济现象——协议联合、兼并、控股参股、二级法人、“先分后税”等,这些都与以往的法规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如工商注册登记,各地的做法很不统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集团下属企业的法人地位,注册资金,收费标准有很大主观随意性,因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集团公司的法规,以便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用法规来规范集团的行为,用法规来调节集团的矛盾,用法规来维护集团的权益。

应当指出,我国企业集团在发展的进程中,有可能出现一些共有的或特有的问题。这些问题也需要及早注意。它们是:

(1)集团垄断问题。在资本主义发展史上普遍出现过大集团垄断市场的现象,以至西方国家不得不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我国在一个行业中应该发展两个以上的企业集团,以形成竞争发展的局面。

(2)集团行政化的倾向。由于我国过去存在过许多行政性公司,现在与集团相接的外界系统大多也是行政性的(如计划管理,干部、人员管理等),在集团发展的过程中容易掉入行政化的旧辙。因此,要特别防止行政性公司简单地翻牌子变成企业集团。要注意强化集团内的经济、技术联系而不是行政联系。

(3)“集团热”问题。我国近几十年有搞经济运动的传统,大家一看到国家对企业集团实行优待政策,很可能全国上下,一哄而起,不论条件,统统搞企业集团。这样反而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干扰正常的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关部门在审批集团的时候要审时度势,既要扶持不成熟的企业集团,使之尽早成熟,又要防止一哄而起,搞“集团热”。

综上所述,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出现的企业集团是商品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必然会出现的经济现象,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在改革的推动下已经走到了这一步。企业集团在当前我国宏观和微观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中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它可以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有力的杠杆,推动企业组织结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民经济管理形式的重新构造。

由于我国企业集团现在仍处在幼稚形态,在新旧经济体制交替的特定经济环境下,其内部结构和外部联系都有许多深刻的矛盾制约其健康发育,因此,国家应该并可以运用法规、政策、税收、计划等经济手段扶持和引导企业集团的健康发育。在这种条件下,可以预测,我国的企业集团将会较快地趋于成熟。

【注释】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88页。

[2]同上,第689页。

[3]《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国务院公报》,1988年第6期。

[4]参看本书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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