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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会计核算应关注的税务风险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笔者归纳了以下23项会计核算中存在的税务风险: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上述~项均涉及企业增值税,未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提销项税、进行进项税转出及有关增值税的其他核算,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案例]会计核算应关注的税务风险

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发现很多公司存在一些共性的会计核算不规范、潜在税务风险较大的问题,在此进行分析列示,希望引起关注,并尽力规范会计核算,规避税务风险。对此,笔者归纳了以下23项会计核算中存在的税务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账面上列示股东名下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账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产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账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分配的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不知成本如何形成的。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均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年终未做纳税调整。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没有依据地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使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报销费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账多年,如超过3年未偿还的应付款,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上述(4)~(15)项均涉及企业所得税,未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征,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16)增值税的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的产品分项分栏目记账,造成增值税核算混乱,给税务核实应纳税款带来麻烦。

(17)运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的存货,引起缴纳增值税时间上的混乱,未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缴纳各种税金。

(18)将原材料用于职工福利,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9)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20)对外捐赠原材料及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上述(16)~(20)项均涉及企业增值税,未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提销项税、进行进项税转出及有关增值税的其他核算,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21)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计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2)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印花税的申报(如资本印花税,运输、租赁、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等),印花税的征管特点是轻税重罚。

(23)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房产税的申报,关联方提供办公场地、生产场地给企业使用,未按规定申报房产税,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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