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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应提供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核算办法,财务核算软件及其使用说明书。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1.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制度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其记账软件和使用说明及有关资料在使用前也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应提供“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3)纳税人应提供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核算办法,财务核算软件及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与税收规定抵触的,依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3.账簿设置要求

纳税人应按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特别是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与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其他辅助账簿。

4.记账凭证使用要求

记账凭证应合法、有效。合法,是指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并填制凭证,不得使用非法凭证;有效,是要求取得和填制的凭证内容真实,要素齐全。

5.账簿及凭证保管要求

纳税人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存记账凭证、完税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6.税控装置使用要求

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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