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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业务及创新的概念界定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构成商业银行的三大基本业务。尤其是在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的关系的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因而又称或有债权、或有债务表外业务。巴塞尔协议定义的狭义表外业务是我国中间业务中一种特殊的有一定风险与信用有关的业务,是属于我国中间业务范畴。正是由于中间业务风险小,收益稳定,近年来中间业务成为商业银行大力创新、发展的业务。

二、中间业务及创新的概念界定

(一)中间业务的含义

中间业务是社会经济和信用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构成商业银行的三大基本业务。关于中间业务的定义,金融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尤其是在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的关系的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因此,有必要首先明确中间业务的定义,从而为本书的进一步讨论奠定基础。目前,理论界对中间业务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中间业务的英文原名“Intermediary Business”,意为居间的、中介的或代理的业务。[1]因而,一般认为,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财,以中间人身份替客户办理收复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这也是我国传统意义的中间业务。

(2)在国外,因中间业务主要是靠提供金融服务,收取手续费为主,故又称其为“服务收费业务”。

(3)巴塞尔委员会将中间业务表述为表外业务。关于表外业务,巴塞尔协议又将其分为两种,即狭义的表外业务与广义的表外业务。

广义的表外业务是指包括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一切业务,具体包括: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和或有债权、或有债务类表外业务。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是指那些只能为银行带来服务性收入而不会影响银行表内业务质量的业务,即我国传统的中间业务。主要包括与贷款有关的服务、信托与咨询服务、支付服务、经纪人、代理人服务、进出口服务等五大类业务。或有债权、或有债务类表外业务即狭义的表外业务。

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不涉及资产负债表内金额的变动,但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变为资产和负债业务的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业务。因而又称或有债权、或有债务表外业务。它主要包括贷款承诺、担保、金融衍生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四大类。这也是通常指的表外业务。

(4)200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中间业务定义为“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并将其划分为适用于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包括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和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指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两大类业务。这是我国对中间业务的定义。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巴塞尔协议定义的广义的表外业务的内容与我国《规定》定义的中间业务内容基本一致,仅仅是称呼上的区别,习惯上西方商业银行称表外业务,我国商业银行称作中间业务。我国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基本上就是巴塞尔协议定义的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而我国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基本就是或有债权、或有负债表外业务。巴塞尔协议定义的狭义表外业务是我国中间业务中一种特殊的有一定风险与信用有关的业务,是属于我国中间业务范畴。

本书所探讨的中间业务并非我国传统意义的中间业务,也并非巴塞尔协议定义的狭义表外业务,而正是我国《规定》定义的中间业务,或巴塞尔协议定义的广义的表外业务的范畴。因此,在本书中表外业务就是中间业务。

(二)中间业务的性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变化,以及各国政府对全球金融监管制度的放松,尤其是电子计算机和通信网络技术在商业银行领域的应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容还在不断丰富和发展,其性质特征也发生了变化:

1.由不占用或不直接占用客户资金向商业银行占用客户资金转化

商业银行办理中间业务时,一般不用或不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但有时在办理一些中间业务时,也可以暂时占用客户的委托资金。例如,客户办理信用证业务,需要向银行交纳保证金;再如,银行在办理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时,客户也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这实际上是银行占用了客户的资金。使得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数额因这些业务的存在而发生了变化。由此,推动资产负债业务的发展,形成中间业务与资产负债业务互动趋势。

2.由不运用自己的资金向商业银行垫付资金转化

现代商业银行在办理某些中间业务时,或多或少要垫付一定的资金。例如,代理融通业务,其性质虽然是一种代理业务,但银行在办理时却需要垫付一笔资金,且这种融资性中间业务还带有更多的信用业务的特征。

3.由接受客户的委托向银行出售信用转化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业银行受客户委托办理出口押汇、信用证业务增多,而银行在办理这些中间业务时,形式上是委托业务,但实际上是银行出售自身信用的过程,与办理贷款等业务类似,银行向客户暂时让渡这笔无形资产,而客户必须为能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这笔无形资产而付出一定的代价。

4.由单纯收取手续费向承担风险转化

随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种类增加,越来越多的中间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商业银行在办理各类担保、承诺业务时,商业银行就承担了到期客户无法履约的风险。

5.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纳入中间业务的范畴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像传统的信用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那样明确,而是间接地反映或不反映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也列入中间业务的范畴,使中间业务的含义更广。

尽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有上述的变化,但总体特征仍然是:①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金,主要以接受客户委托方式开展业务;②与资产负债业务相比,收益稳定,风险较小。正是由于中间业务风险小,收益稳定,近年来中间业务成为商业银行大力创新、发展的业务。

(三)中间业务的分类

从世界范围看,中间业务发展非常迅速,不断有新的业务出现,目前中间业务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按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分类

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主要是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表外业务)风险角度将中间业务(表外业务)分为以下两大类: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和或有债权、或有债务中间业务。

(1)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是指那些只能为银行带来服务性收入而又不会影响银行表内业务质量的业务。具体可以分为:

与贷款有关的服务,如:贷款服务、无追索权的资产出售、贷款参与资格出售等;

信托与咨询服务,如:投资咨询服务、组织收购与兼并、税收和财务计划、信托和财务管理、养老计划管理等;

经纪人/代理人服务,如:股票和债券经纪、共同基金经纪、保险经纪、不动产代理、旅游业代理等;

支付服务,如数据处理、网络安排、信用卡、清算服务等;

进出口服务,代理服务、贸易报单、出口保险业务等。

(2)或有债权、或有债务中间业务,这是指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但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现实资产业务和现实负债业务的中间业务。具体分为:

贷款承诺业务,如:可撤销承诺业务中信用额度、不可撤销承诺业务中循环信用额度等;

担保业务,如: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履约保函业务等;

金融衍生业务,如:金融远期、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业务等;

投资银行业务,如:证券包销、个人理财顾问、企业投资财务顾问业务等。

2.按中间业务的功能和性质分类

按中间业务的功能和性质划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可以分为结算类、担保类、融资类、管理类、衍生类、其他类。

(1)结算类中间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收付有关的业务,如:支票结算、汇票结算、信用卡业务等。

(2)担保类中间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客户出售信用或为客户承担风险引起的有关业务,如:票据承兑业务、银行保函业务、信用证业务等。

(3)融资类中间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传统信贷以外的其他融资服务引起的有关业务,如:融资租赁、信托投资、代理融通业务等。

(4)管理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利用自身经营管理上的职能及其优势,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引起的有关业务,如:代保管、代理理财服务等。

(5)衍生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与衍生金融产品交易有关的业务,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业务等。

(6)其他中间业务,除上述业务以外的中间业务,如:咨询、评估、财务顾问业务等。

3.按商业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的身份分类

按商业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所处的身份分,中间业务可以分成委托类、代理类、自营类。

(1)委托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接受客户委托后,以受托人身份开展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一般对这类业务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各种结算业务、信托业务等。

(2)代理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接受客户委托后,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以代理人的身份开展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一般对这类业务的后果也不承担责任,如:代理收款、代发工资、代销国债、代理融通等。

(3)自营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当事人的身份主动参加的中间业务,对这类业务的后果商业银行一般要承担一切责任,如:担保类、衍生类中间业务。

4.按是否与银行信用有关分类,中间业务可以分为信用类中间业务和非信用类中间业务

(1)信用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主动直接从事的与银行信用有关的中间业务。这类业务与资产负债表内业务关系密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表内资产或表内负债业务,随时有可能打破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带来额外的流动性需求和新的风险资产,如:担保类、融资类、衍生类中间业务等。

(2)非信用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并不直接利用自身的信用所从事的与信用活动无关的中间业务。这类业务一般是商业银行为了增加利润、扩大业务范围而推出的、同资产负债表内业务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如:结算类、管理类中间业务等。

5.按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分类:中间业务可以分成审批制和备案制中间业务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具体包括:①票据承兑;②开出信用证;③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④贷款承诺;⑤金融衍生业务;⑥各类投资基金托管;⑦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⑧代理证券业务;⑨代理保险业务;⑩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①各类汇兑业务;②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③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④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⑤委托贷款业务;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⑦代理资金清算;⑧代理其他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⑨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⑩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img1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img2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img3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img4保管箱业务;img5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

(四)中间业务创新的含义

1.创新的含义

创新(Innovation)按中文字典解释为“抛开旧的,创造新的”,[2]英文字典解释为“Introduce new things”,意为“引入新事物”。[3]经济学意义上的“创新”概念是由西方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最早提出来的。熊彼特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是企业家对生产要素实行新的结合,把一种从未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流转。如果用均衡的含义来解释,创新实质是对循环流转的突破。

从熊彼特对“创新”的定义上看,“创新”概念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过去没有的新事物,或者说是被创造出来的新事物;二是这个新事物可以是创造的、可以是模仿的、可以是被推广的,也可以是新引进的。因此,人们把在世界范围内首次被创造出来的新事物,称作原创性创新;除首次被创造出来的新事物外,在一个国家内被模仿或推广的新事物以及引进别国的创新成果称作为吸纳性创新。一般而言,原创性创新更为艰难,更具有开拓意义,而吸纳性创新更具有实际作用和普遍意义。

2.金融创新的含义

关于金融创新的含义,国内外尚无统一的解释,目前影响较大、引用较多的金融创新定义有如下几类:

(1)狭义金融创新的含义。十国集团中央银行研究小组1986年编写的研究报告《近年来国际银行业的创新》(Recent Innovations In International Banking),认为任何金融工具都可以看作若干特性的组合(即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期限性、可转让性、定价惯例、数量大小等的组合),通过对这些特性加以解绑(unbundled)和重新组合(repacking)就是金融工具创新的过程。金融创新就是指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的创新

(2)广义的金融创新。广义的金融创新不仅包括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还包括金融市场、金融组织以及金融制度的创新,是各种金融要素的新的组合。

北京大学教授陈岱孙和厉以宁在《国际金融学说史》中将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是在金融领域内创建的‘新的生产函数’,是各种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包括新的金融工具、新的融资方式、新的金融市场、新的支付清算方式以及新的金融组织形式与管理方法等内容”。[4]

徐进前在1994年《金融创新》一书中,将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是各种金融要素的新的组合”。[5]

生柳荣在1998年所著的《当代金融创新》一书中将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出于对微观利益和宏观效益的考虑而对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及制度安排所进行的金融业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6]

3.中间业务创新的含义

作为商业银行三大业务之一的中间业务创新就是指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或服务的创新,是属于狭义金融创新的范畴。

从上述金融创新的定义,可以看出,金融创新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创新除了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创新外,还包括组织创新、市场创新、制度创新等。狭义的金融创新就是指金融企业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创新。

从两者的关系看,金融创新起步于各种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萌生。各种创新业务产品、工具的产生会带来相应的新的金融市场的出现,并会在此基础上引起原金融结构的变化。广义金融创新虽涉及面很广,创新内容繁多,但其金融产品、工具创新往往是金融创新的最主要的推动力,是西方金融创新的核心所在。金融创新就是指金融工具、金融产品创新使得金融业既有的制度框架被不断打破,推动了金融业组织、管理、监管等进一步创新,使之能更加适应金融工具、金融产品创新的需要。

商业银行业务一般包括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但无论是负债业务、资产业务,还是中间业务,都必须借助一定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形式来表示和从事各种金融活动。因此,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就是指金融产品或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正是银行业务的内容。

本书所研究的中间业务创新,正是界定于狭义金融创新概念下的中间业务产品、工具的创新。既包括原创性中间业务的创新,也包括吸纳性中间业务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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