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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信企业经国务院和国发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企业正常的借款费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许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7.准予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与支出的关联、配比等原则的要求,并非所有的企业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只有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1)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

1)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储存的原材料,服务性企业为收取服务费用而雇佣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者购买储存的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等支出,就属于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

2)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虽然企业的这类支出,并不直接或者即时地表现为相应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据社会一般经验或者判断,如果这种支出所对应的收益,将是可预期的,那么这类支出就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者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者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等。企业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允许扣除的支出应当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

2)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限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下列项目允许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1)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

利息,是指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使用资金的报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关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允许扣除,超出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2)借款费用的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全部计入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投产后的贷款利息允许扣除。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税前不得扣除。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电信企业经国务院和国发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企业正常的借款费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许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对借款利息费用是否资本化,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购建各种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时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各种固定资产成本,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购置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借款费用,仍应予以资本化。

2)企业借款除非明确指明用于开发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将未指明用途的借款费用分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如果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已按技术开发费进行归集的,有关开发所需借款的利息费用按技术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可以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予资本化。

3)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4)对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如果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的部分,也不予资本化。

(3)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4)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的扣除

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各项保险费用:

1)纳税人按规定上交保险公司或劳动保险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2)纳税人为全体员工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3)企业为全体员工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4)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5)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企业为其投资者或员工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员工投保的其他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6)“三项”经费的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是指纳税人按规定计提拨缴给工会组织的经费。职工福利费是指按照规定提取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疗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诊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幼儿园、理发屋、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福利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是指纳税人为职工学习先进科学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出的费用。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其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8)汇兑损益的扣除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9)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的扣除

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以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有两种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扣除。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其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劳动保护支出的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3)企业间往来支付的管理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的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4)支付给总机构的费用的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计算分摊的,准予扣除。

(15)转让资产的扣除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照规定已经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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