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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内容有哪些项目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为了解决长期以来郁积的大量失业青年的就业问题,于1980年8月在北京召开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提出城镇劳动就业实行“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所谓“三结合”就业方针是指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

二、劳动就业概述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

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1)劳动就业与促进就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点是使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业可就,不同点是促进就业是在劳动就业的基础上,加强就业的力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劳动就业的特征是:

(1)公民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

(2)具有就业愿望;

(3)所从事的职业能够获取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

(4)其所从事的职业是合法的。

(二)劳动就业方针

劳动就业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指导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它是党和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劳动力供求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政治状况制定的,不同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不同。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就业方针

“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当时被形象地称为“两扇门”就业方针)。这一方针在我国劳动就业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2.“统包统配”的就业方针

从1958年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在极“左”思想的影响下,原来的“两扇门”就业方针逐渐发展成为僵化的政府“统包统配”的就业方针。社会就业问题完全由劳动行政部门包揽,劳动者只能由政府被动地“分配”和“安置”。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工作和人口控制工作都出现了重大失误,社会就业压力很大。

3.“三结合”的就业方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为了解决长期以来郁积的大量失业青年的就业问题,于1980年8月在北京召开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提出城镇劳动就业实行“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所谓“三结合”就业方针是指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实践证明,十几年来我国劳动就业工作取得很大成绩,是因为贯彻执行“三结合”的就业方针的结果。

4.新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了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国家促进就业,这对于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充分就业都有重要作用。

(三)劳动就业原则

劳动就业原则,是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就业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劳动就业原则有以下几项:

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

国家促进就业,是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

2.平等就业原则

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者就业机会均等,自主择业,竞争就业。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是指劳动者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4.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特殊群体人员是谋求职业有困难或处境不利的人员的统称,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对于其他特殊就业群体,如劳改或解除劳教人员、长期失业者和因产业结构变化而失业的人员,也应尽量为他们创造合适的就业条件。

5.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2002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家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就业;禁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颁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做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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