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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扣除项目和标准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据实扣除。而税法规定为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后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向受赠人的直接捐赠不允许扣除。金融企业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先冲减已经扣除的呆账准备,呆账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准予直接扣除。金融企业收回已扣除的呆账损失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准予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标准扣除的项目如下:

1.职工工资、薪金

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还包括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等。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扣除标准为:

(1)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会计账册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职工福利费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不允许采用计提方法,即首先将原来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中福利费的贷方抵减完,然后连同实际支付的工资费用一起计入成本费用中。而税法规定为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

(1)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五险)和住房公积金(一金)准予扣除。

(2)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3)为投资者或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即使是符合补充保险条件,支付对象也符合补充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但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那部分补充保险,与商业保险一样,也不得税前扣除。

(4)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5.借款费用

(1)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建造期间的借款,是资本化的支出,不允许扣除。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后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6.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双重约束标准。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含)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0.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按租赁年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捐赠支出

(1)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以内(含)的,准予扣除。企业没有会计利润,即便预计有再多的应税利润,发生的公益性支出也要作纳税调增。

(2)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且必须取得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纳税人向受赠人的直接捐赠不允许扣除。

13.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

金融企业按下列公式计提的呆账准备,准予扣除。

本年末允许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经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先冲减已经扣除的呆账准备,呆账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准予直接扣除。金融企业收回已扣除的呆账损失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4.支付给企业关联方的费用

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的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15.非居民企业的境外总机构实际发生的部分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境外总机构实际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计算分摊的,准予扣除。

16.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17.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有关法律或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18.长期预付账款

长期预付账款从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19.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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