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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扣除标准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分项扣除指纳税人列明费用支出项目及数额,在法定范围及限度内进行扣除。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 0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2 800元的费用。

各国在设计费用扣除制度时,一般都遵循以下两项原则:一是纯收益原则,即扣除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如与工作有关的交通费、搬家费、接受教育与培训费用。二是纳税能力原则,即纳税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应予扣除。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不少国家还允许特殊扣除,以照顾纳税人的特别开支需求,实现真正对纯收益征税的目的,如因生病而导致的大量医疗费、为子女支付的高昂学费、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等。

采用的方法有分项扣除和标准扣除。分项扣除指纳税人列明费用支出项目及数额,在法定范围及限度内进行扣除。而标准扣除则是规定一个固定数额,允许纳税人一次性扣除。在税收实践中,有的国家允许纳税人自选一种方式,有的国家则明确规定只准采用某种方式。为了体现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一些国家还允许他们享有额外扣除额。如美国规定老人、盲人可以享有额外的扣除。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项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法相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进行扣除。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每项扣除标准如下:

(一)基本费用减除标准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费用扣除标准依次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

每位纳税义务人可以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一减除费用在2006年1月1日前为800元,在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之间为1 600元,在2008年3月1日之后到目前为止为2 0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者的生计费用扣除,2008年3月1日前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 200元/年,即1 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 000元,年扣除24 000元。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扣除标准类似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总的应税所得额,再以投资者的实际分配的比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即为总的应税所得额)为个人的应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生计费用扣除,同个体工商户的扣除标准,2008年3月1日前为月扣除1 600元,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 000元。

4.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的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 000元。

5.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上述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没有任何费用扣除额,以每次收入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指定的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通过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上面讲到的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费用减除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普遍适用的。但是,考虑到外籍人员和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生活成本比国内公民要高,为了不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加重他们的负担,个人所得税法对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做了增加减除费用的照顾。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1.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华侨、港澳台同胞;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 0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2 800元的费用。也就是说,每个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可以扣除总计4 800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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