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标准与费用

标准与费用

时间:2022-0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3.5 行政赔偿方式、标准与费用13.5.1 行政赔偿方式行政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依据惩罚性原则,赔偿义务机关除了要向受害人补足其所受的损失以外,还应支付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费用,从而体现对行政侵权行为的惩罚。

13.5 行政赔偿方式、标准与费用

13.5.1 行政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根据世界各国的法律和案例,行政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一的金钱赔偿方式,法国、奥地利为此种方式的代表。二是以金钱赔偿方式为主,以恢复原状为辅的方式,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我国台湾地区赔偿法规定:“国家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应以金钱为之,但以恢复原状为适当者,得依请求,恢复损害发生前原状。”三是具体方式由法院自由裁量,瑞士即采用此种方式。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由此可知,我国采用的是以金钱赔偿方式为主,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辅的方式。

1.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又称支付赔偿金,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的赔偿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我国的行政赔偿方式之所以以金钱赔偿为主,是因为金钱赔偿有其无可比拟的优点:一方面金钱赔偿的适应性强。无论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还是财产权受到损害,都可以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另一方面是金钱赔偿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金钱赔偿的手续简便,不像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需要消耗行政机关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影响行政效率。

2.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占有的财产归还给受害人,以恢复到权利人合法占有的状态的辅助性赔偿方式。例如,返还罚款,返还没收的财物,返还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等等。适用此种赔偿方式,需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原物仍然存在,无损毁,如果原物灭失或损毁,也就谈不上返还财产了。二是返还财产不影响公务活动,这是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原物已经用于公务活动,返还财产会影响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此时就不应返还财产,而应以金钱方式支付赔偿。

3.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由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予以恢复,使其恢复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若要采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一,受损害的财产能够恢复,如果不能恢复,自然不适用恢复原状的方式;其二,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为便利,否则直接采用金钱赔偿;其三,恢复原状不影响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13.5.2 行政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标准是指国家支付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时所适用的计算标准。由于行政侵权行为和所造成损害的结果多种多样,因此需要确立不同的标准来计算受害人的损失。

1.确立计算标准的原则

确立计算标准的原则是指国家确立计算标准时所遵循或者依据的准则。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在已经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中,其计算标准大致根据以下四种原则确立:[4]

(1)惩罚性原则。惩罚性原则是指国家赔偿所支付的赔偿金既是对受害人损失的弥补,也是对行政侵权行为的惩罚。依据惩罚性原则,赔偿义务机关除了要向受害人补足其所受的损失以外,还应支付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费用,从而体现对行政侵权行为的惩罚。

(2)补偿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是指国家赔偿所支付的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补偿。依据补偿性原则,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赔偿应正好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从而使受害人因行政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能得到全部的补偿。

(3)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因某一致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因该损害所获得的补偿应当正好相互抵消。依据损益相抵原则,受害人因同一损害从不同渠道获得赔偿,国家只支付赔偿总额中减去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赔偿金的余下部分。损益相抵原则与补偿性原则相比,其区别主要在于,补偿性原则是从赔偿义务机关的角度说明应当赔偿的数额,即赔偿义务机关给予受害人的赔偿金应当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损益相抵原则是从受害人的角度说明应当赔偿的数额,即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数额应当与其所受的损害相抵。出于受害人在某一次具体的侵害行为中所遭受损害的数额是固定的,而受害人除了可从赔偿义务机关获得赔偿以外,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保险、刑事诉讼中获得赔偿,因而行政赔偿实行补偿性原则。

(4)抚慰性原则。抚慰性原则是指国家赔偿所支付的赔偿金仅仅是对受害人的象征抚慰性质,一般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依据抚慰性原则,赔偿金的数额往往少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一个国家立法所采用的确立计算标准的原则,是与该国的经济实力和政府的财力密切相关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与政府财力都不如发达国家,国家赔偿的水准只能与我国目前的实际相适应。如果不切实际地规定过高的赔偿原则,不仅国家财力无法实现这些原则,而且会对法律权威、政府声誉产生负面的效果。因此,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计算标准基本上依据的是抚慰性原则,以保障受害人基本的生活、生产为限。

2.我国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数额,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这里所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2)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第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第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三,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或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被抚养(或扶养人)的生活费给付到死亡为止。对于造成死亡的赔偿费用,如果死亡前进行治疗的,还应当赔偿死亡前的医疗费用。

(3)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赔偿原则,是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所谓直接损失,是指由于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侵犯财产权的具体赔偿标准为:处罚款、追缴、没收财物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

13.5.3 行政赔偿费用

行政赔偿费用,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所支出的赔偿金,以及赔偿义务机关为此所支付的办案经费、诉讼费等。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9条规定,行政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来说,中央财政负责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赔偿费用;地方财政负责相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赔偿费用。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给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准。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也不予征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