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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中关村示范区试点的科技性税收优惠政策的问卷调查情况来看,三个针对性的文件对区内企业起到了一定的鼓励创新的效果,当然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细节上的问题。以下本书将根据示范区的试点案例,总结未来对示范区本身的试点政策进一步改善的方向。1完善示范区试点政策的方向以三个文件为代表、在中关村示范区内试点的三项科技性税收优惠政策,从相关调查情况来看,在企业中受到了普遍的欢迎。
示范区试点案例的启示_转型新动力企业减税清费的供给侧研究

从中关村示范区试点的科技性税收优惠政策的问卷调查情况来看,三个针对性的文件对区内企业起到了一定的鼓励创新的效果,当然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细节上的问题。以下本书将根据示范区的试点案例,总结未来对示范区本身的试点政策(乃至推广到其他地区的科技税收政策)进一步改善的方向。

1完善示范区试点政策的方向

以三个文件为代表、在中关村示范区内试点的三项科技性税收优惠政策,从相关调查情况来看,在企业中受到了普遍的欢迎。同时,相关的财税政策尽管在调查覆盖面上还有待改善与提高,但还是取得了一些效果,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同时,仅就该示范区而言,这三项政策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进一步深化试点。

首先,相关政策的试点期限为三年,时间偏短,需要进一步延长。一方面,从政策执行效果来看,以81号文件与82号文件为例,的确能够起到降低企业创新研发投入、增强相关投入意愿的作用,但同时由于政策实施的时限相对较短,不利于企业形成较为中长期的良性预期、从而制定更为长远的投入规划;在更长的时限内,相关政策的良性效果能够通过政策时滞等层面反映更多效果细节。另一方面,企业本身对相关政策的作用非常认可,从调查来看,分别有99.28%和97.83%的受访企业希望能够将81号文件和82号文件的政策进一步延长。调查中也有企业希望能够对政策细节加以改善,譬如提高其中对抵扣比例的规定以扩大优惠程度,但具体是否提高还需要看惠及面,避免政策改动没有实际意义。

其次,以83号文件为代表的相关政策需要进行调整,避免出现有政策而无实惠的情况。从该文件的引导方向来看,如果期望企业能够采取股权奖励的方式来激励创新人才,那么该文件同时也需要长期化执行的政策来真正帮助企业形成长期而稳定的预期。但就政策规定的本身,一些细节问题也需要改进,让更多企业有可能真正享受到财税政策从供给侧的鼓励效果。

再次,相关试点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规章措施,从而增加政策的可操作、可执行性。好的政策需要好的执行,过高的操作实施成本会让政策效果大打折扣。譬如,实际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的过程中,还是感受到了流程过于烦琐、审批过于麻烦、申报资料过于冗杂,需要进一步简化流程、便于操作。相关部门间也需要加强信息共享,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简化审批、减少企业重复准备资料,从而缩短审批时间和操作成本。主管部门也需要对企业及时进行培训,让企业对优惠政策真正做到了解、心中有数,尽量避免企业有可享受的优惠却不知情,同时也能提高申报质量,减少来往扯皮,最大限度地落实优惠政策。

2更多地深化试点供给侧财税政策

事实上,除目前正在试点的三项供给侧财税政策外,通过对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的调查和访谈记录,可以发现尚有其他相关支持性政策可以尝试,在未来对该示范区进一步试点,从而将好的经验向全国推广。企业也可以相应考虑从这些方面提出诉求,并作出应对准备。

第一,考虑有关提取科技研发准备金的相关激励政策。所谓科技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为了降低研发投入可能导致的风险,从而设立的备用资金。作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外早有类似的准备金制度,并且具备相当的可操作性。譬如韩国的企业技术研发准备金制度,规定除提供奢侈服务的企业外,可提取用于技术和人力资源发展的开发准备金,具体按照不超过该纳税年度毛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按照4%、生产资料产业的企业按5%)的比例计提损失,在随后两个完整的经营年度内均无需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中;日本针对计算机制造产业的研发准备金制度,规定企业可以从销售额中计提10%的准备金用于弥补研发损失;印度规定相关企业可以在应税利润中最高扣减20%作为投资的准备金;新加坡规定,相关企业最高可计提税前所得的20%作为研发准备金。因此,我国完全可以参照东亚其他国家的经验,对科技型企业试点实行允许从销售收入或者应税所得中提取一定比例(譬如3%—5%)的科技研发准备金,可在规定的会计年度内用于技术研发、更新、培训等,并对不规范使用规定处罚制度,从而提高该项准备金的使用效率,真正促使企业将资金有效投入到自主研发中去。

第二,考虑对企业购买先进和前沿的设备设施给予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此类政策也是发达国家已经采用并有成功经验的激励措施。譬如,美国的税收规定中,对高科技企业购买设备的折旧年限的设置是所有企业类型中最短的,即最快速的折旧年限;日本允许企业购置的用于科技研发的设备在正常固定资产折旧规则基础上,首年加计50%(指定的开发区工业设备按15%、建筑物按7%增提)折旧的优惠;德国规定指定的环保设备可以按50%、建筑物可以按30%增计折旧;法国也对企业用于研发的建筑物、设备允许增计50%的折旧。通过允许加速折旧的政策,可以有效鼓励原本自身研发能力较弱的企业更新相关设备、新建研发设施。因此,我国完全可以仿照国外的成功经验,对科技型企业或传统企业属于更新、升级研发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采取大幅加计折旧的方式,鼓励相关的自主研发投入。

第三,对于创业型企业可以实行大幅度所得税减免优惠。由于创业型企业在所有企业当中是能够产生自主创新的重要增长点,但同时对抗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扶持的力度也相对较大,因此可以考虑对创业型企业采取较大幅度的税收激励。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美国奥巴马政府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允许高科技中小企业的盈亏可以前抵三年、后抵七年,从而其资本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28%降到20%,创新型小企业则降至14%;法国对创业型中小企业采取前四年应税所得扣除50%或前两年全部免税的优惠方式进行鼓励;韩国对指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企业,给予中央税免除七年、后三年减半和地方税免除八年的大幅激励措施;越南则对指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企业,给出了前八年完全免税、后四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印度也对重点扶持的计算机制造和软件行业创业企业,给出了前五年免税、后两年减半征收、再后三年亦打折征收的高度扶持政策。相比之下,我国也曾经对所谓的产业园区、特区和新区给出过“三免三减半”、“两免三减半”等激励措施。因此,目前对于我国国家战略层面要重点扶持的相关产业的创业型企业,可以考虑采取较大幅度的减免税负的激励措施,以强力度来取得供给侧的高刺激。

第四,考虑对企业技术研发成果的转让及转化进行财税鼓励。对于研发投入获得的技术成果,在保障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促进企业间技术成果转让市场的发展,同时对技术向市场的转化给予相应的鼓励,这对于提升我国整体技术水平也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至少可以采取两个方面的举措:其一,对技术成果转让和转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所得,可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减免;其二,针对与国外进行技术转让(进而在国际市场上转化),特别是技术输出的企业,给予所得税减免的定向鼓励。通过这些方面的定向激励政策,鼓励相关配套性生产者服务也能够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逐步发展起来,并且逐步形成相对完善的技术转让和技术转化的服务体系

第五,对企业高层次研发人才应给予专门的财税激励,从供给侧刺激高端人才的供给,从而为企业储备研发的核心资产——人力资本。从个人激励角度来看,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相关措施可以考虑:其一,对企业研发人才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所获得的个人所得进行相应的税收减免;其二,对企业奖励研发人才的企业持股部分的股息和红利收益,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其三,对企业科研人员由于其重大贡献所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奖励、津贴等一次性收入,也可以给予税收减免。不忽略对个人的激励,能够同步地对企业的研发力量储备也起到相应的鼓励作用。

除税收政策外,对非税负担给予一定的优惠,也是未来可以考虑的方向。这里不仅包括对企业的费用上要有所减免,在各类行政审批和事业性单位的管理上也可以进一步试点放开,从各个方面对企业从供给侧进行刺激。

总体上,从对中关村科技示范区的调研情况来看,对科技型企业予以财税政策鼓励和刺激,是受到企业欢迎,同时也确实能够从供给侧对企业创新起到正向效果的。目前政策的激励力度还存在继续增强的空间,未来有望进一步扩大供给侧财政政策的鼓励力度,进一步显现刺激效果,同时向更大范围的企业进行推广。此外,企业也需要主动去了解一些相应的政策变化,积极利用政策上的优惠,为企业发展寻求更加有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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