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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有负面清单了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政策,主要有两个负面清单。这也是这次的119号文把科学技术的后端应用剔除出了这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的主要原因。社科人文类的研究统统被排除出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8.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小明和马克张的新公司属于网络设计公司,他们不知道按照新规定,他们公司所处的行业和公司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研发费加计扣除负面清单有哪些?按照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政策,主要有两个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具体包括:

1.烟草制造业(查询了代码表,只有烟品制造业,是第16条);

2.住宿和餐饮行业;

3.批发零售业;

4.房地产行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其他商务服务业等);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这是一个兜底条款)。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119号文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119号文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人占企业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即:主营业务收人/(收人总额-不征税收人-投资收益),需要大于50%。

创业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基本就已经明确了企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里的范围了。因此,要记得,认真撰写经营范围哦!

负面清单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活动

具体包括:

1.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比如说苹果手机,那个iOS系统从1.0现在升到9点几了,又到10了,它算不算常规升级呢?请注意这是你自己的产品,这个产品或者服务是革新性的升级还是常规性的升级,你自己需要有清楚的判定和描述。由于税务文件无法对此给出更清晰的描述,因此,企业需要自己判定并在提交给税务局的备案资料中阐述清楚。当然税务局如果对此看不明白有疑义的,可以找地市级(含)科委去鉴定。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比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者知识等。也就是说其实这些技术或知识已经存在了,你只不过是拿来用,没有对它进行新的改造或者创新。请注意,之前我国对高新技术的鼓励研发,大多集中于科学技术或者知识的应用领域。包括改革开放后的前30年,我国给予鼓励类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超国民待遇,也是因为外资是带着资本和技术进人中国的。钱重要,技术更重要。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直到2008年两税合并才结束。借助外资的起步阶段已经完成,接下来要依靠我们自己的研发和科技进步了。这也是这次的119号文把科学技术的后端应用剔除出了这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的主要原因。

3.企业在商品化以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比如说一家软件企业,它的软件已经研发成功,并把软件卖给了客户。但是每个客户的硬件情况和经营情况、管理偏好有很大差异,因此软件销售给企业后,软件企业还需要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对软件进行一定的优化和修改,同时在客户遇到软件冲突等问题时及时响应。那么这类活动实质是软件产品销售以后所提供的技术支持,这次119号文把这一类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排除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之外。

4.对现存的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者工艺流程进行重复的或者简单的改变。这是指企业对现有的技术或者已经研发完成的新技术,做一些简单或重复的调整和改变。(我们现在鼓励的是创新,同时是革新性的创新。是要化学性的,而不是物理性的。)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者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者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以及维修维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就是必须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彻底分开,因为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是不允许加计扣除的,新项目的研发是可以加计扣除的。所以,质量控制、测试分析以及维修维护实际上是企业正常生产和服务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其发生的费用就不可以加计扣除了。

7.社会科学艺术以及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社科人文类的研究统统被排除出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这也就意味着只有自然科学的研究才可以加计扣除。

还有一些不可以加计扣除的规定

具体如下:

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人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在第一章《创业必备税知识之企业所得税》中对不征税收入有详细的阐述。创业的小伙伴可以先去那边补补课。)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比如滞纳金等。)

3.已计人无形资产但不属于119号文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企业的无形资产不是用于研发而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则这部分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只能进成本,而不能加计扣除。)

4.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5.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119号文规定归集计人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人;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即企业研发时有了残次品等,把这部分残次品卖掉的收入要从企业的研发费用中减掉。例如企业研发费用花了10万元,而卖残次品收到了12万元,则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会计核算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并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7.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应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8.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否则,如果税务局对这个研发项目有疑义,还要去国外出差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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