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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企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要分开核算

【案例1-4】宏发集团的医药科技公司在生产医药产品的同时,2011年开展新药的研制。该新药是用于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的。该公司研究人员在研发新药时要使用药材原料,直接从生产部门调取,使用药材时并没有对生产使用数量和研发使用数量进行分类分别核算。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穗城区国税局进行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备案时,将本年总消耗原材料1 700万元,扣除按照以往年度产品耗材比率计算生产所需的医药原材料1 500万元后,其余的200万元耗材计入研发费用要求加计扣除。结果,税务机关在审核报表时对此提出调整要求

叶大维:宏发集团的医药科技公司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没按要求分开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因此,该公司对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如果不能准确核算研发新药所耗用的原材料,那么这部分支出就不能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明确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要点一: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活动的界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要点二:研发费加计扣除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3.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要点三: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2.企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要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备案(表1-4)。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表1-4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吴薇薇:小玮,请问企业亏损状态下有没必要申请加计扣除?

叶小玮:当然有!一些企业由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活动投入较大产生亏损,并未积极申请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原因是其认为亏损状态下申请加计扣除没有必要。其实,这些企业只关注正常经营亏损后转弥补的利益,却忽视了加计扣除可以加大亏损,带来更大的抵减效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加计扣除部分所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五年的所得弥补。亏损后转弥补,可以抵减以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吴薇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涉及的环节和资料挺多啊,能详细解说一下吗?

叶小玮:企业首先要判断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这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前提。部分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会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还应做好对内部研发资料的归集和整理,如研发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包括企业内部立项、省科技局立项)、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编制项目研究开发人员名单、研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以及研发成果报告等资料的搜集与保管。

吴薇薇:公司的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该如何规范?

叶小玮: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账务独立核算,应设专门核算科目,以正确归集、核算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若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若企业在1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吴薇薇:差旅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叶小玮: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研发项目的下列费用支出(参见上文),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你所说的研发人员的差旅费费用不在加计扣除范围内,故也不得加计扣除。

吴薇薇:什么情形下研究开发费用应当收益化或资本化?

叶小玮:收益化或资本化要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划分。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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