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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加计扣除怎么计算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主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主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又是应纳所得税税额计算的基础和前提,其计算的基本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生产经营收入

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

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

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

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此外,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一)成本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二)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

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四)损失

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往来时,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如果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公平合理地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收取或支付的价款、费用进行调整,因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少缴的税款应予补缴。

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项目具体的范围和标准为: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是指除上述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其他的利息支出都允许扣除。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也可按以上标准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鉴于我国各类企业实行的工资制度不同,税法对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具体规定为:

(1)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对饮食服务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5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报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工资标准。

(4)为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国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予以扣除。

5.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后准予扣除。主要包括: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以下限度内扣除:

(1)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

(2)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

(3)全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

(4)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不含)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6.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7.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偿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8.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按下列规定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2)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纳税人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3.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4.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5.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企业应首先用住房周转金支付按国家统一规定应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不足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0.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11.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也同样不得扣除。

四、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差异

(一)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产生差异的原因

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两者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经济主体所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的核算和监督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其根本目标是为有关各方提供相关、可靠的经济信息。会计规范体系包括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三个层次。会计管理工作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分期核算、货币计量等基本前提下,遵循合法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等基本原则,以便准确地进行会计分类、计量、确认和报告,正确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动态。税收则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政权,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税收的基本职能包括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社会经济和监督经济生活等方面。税收规范主要包括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制度等。税收规范制约着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使其明显地体现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由此可见,会计规范要求从客观公正的立场出发,真实反映经济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动态;而税收规范则是从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的角度出发,对其应税所得征收税款,以维护国家利益。因此,按照会计规范所确定的程序和方法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所计算的应税所得,虽然都是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算基础的,但由于会计核算与税收计算在遵循的原则、包含的内容、采用的方法等方面互不相同,因而必然会产生差异。

(二)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

企业会计利润总额计算的依据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并不完全相同,造成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不同。企业应将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按其性质不同,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

1.永久性差异。是指在任何纳税年度,利润总额与应税所得额的差异都无法消除的差异。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永久性差异主要内容有:

(1)纳税人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收入。

(3)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

(5)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各种摊派和赞助支出。

(6)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务的损失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7)业务招待费中超过按当年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部分。

(8)向其他单位投资发生的投资损失等。

以上支出在会计上以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列支,相应减少了会计的账面利润,但按税法规定,上述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不能少纳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税法规定将账面利润调整为计税利润,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6-1]某企业2005年末,企业账面利润为5256000元,年终,核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需进行税务调整的项目如下:①年度内发生违法经营罚款44600元。②借款利息中超商业贷款利率利息13000元。③全年列支业务招待费124987元,全年按规定应列支83064元,超标准列支41923元。④发生非公益捐赠10000元,列入营业外支出。⑤向其他单位投资发生损失120000元。

要求根据以上会计事项进行纳税调整。

解析: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256000+44600+13000+41923+10000+120000=5485523(元)

2.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某些收入与费用计入利润总额的时间可能迟于或者早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由此形成了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这种差异并不减少企业整个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总额,只是把应由本年度负担的税收拖延到以后年度或者提前至以前年度。这种差异只表现为企业经营期间内某个年度中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但就整个经营期间来说,其利润总额仍然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时间性差异形成的原因主要表现在:某些收入、费用项目虽然在计算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时口径是一致的,但往往确认的时间不尽相同。即计算会计利润时应在某一期间确认的某些收入和费用项目,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能不许在该期间确认;或者计算应税所得时应在某一期间确认的某些收入和费用项目,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可能不许在该期间确认。这是由于会计处理一般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税收确认上则允许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结合使用。例如,会计上对于商品销售,无论采用什么结算方式,只要取得货款或无条件收取货款的权利,即视为销售成立,不管是否实际收妥货款,都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可以并入会计利润的计算之列,而计算应税所得时,有时可能允许只有收妥货款后,才能确认所得的做法。又如,一些固定资产在会计和税法上规定有不同的使用年限,以致两者适用的折旧率不同,这样必然会导致在某一年度出现因折旧费用的不同而导致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不相一致的情况。由于这类差异是由于时期口径不一致造成的,而不属内容口径上的差异,因而本期的差异必定能在其他期间转回。例如,某企业应计折旧固定资产100万元,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净残值率为3%,折旧年限20年,采用直线折旧法,当年折旧费为4.85万元,而在申报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净残值率为10%,折旧年限10年,采用直线折旧法,则当年折旧费为9万元。从而使当年利润总额与计税所得额存在时间性差异4.15万元。

从税务会计意义上讲,计算纳税所得的目的是作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因而对于上述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都必须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收法规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以适应计税的需要。

五、亏损的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亏损弥补的含义有两个:一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亏损弥补问题上应注意:

1.税法所指亏损,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2.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3.投资方如果发生亏损,则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可以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六、税额扣除

在企业取得的所得中,还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在国内从其他企业分回的所得两种情况,这两种所得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属于已在境外或国内其他企业缴纳所得税的税后利润。这些税后利润在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汇总纳税时,可以将已纳税额按税法规定从全部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以消除对同一笔所得的重复征税。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按条例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所谓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所称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计算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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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6-2]某企业2005年的境内所得为400万元,其在美国的投资所得为15万美元,已在美国缴纳公司所得税5.1万美元。当年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1美元兑换8.6元人民币。要求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解析:

①将境外所得换算为人民币:

境外所得额=15×8.6=129(万元)

②按扣除限额计算公式计算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将其与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比较。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400+129)×33%×img36=529×33%×24.39%=42.57(万元)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5.1×8.6=43.86(万元)

即该企业在美国已缴纳相当于人民币43.86万元的所得税税款,但在我国当年允许扣除的限额是42.57万元。

③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应从境内、境外所得汇总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中,减去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

应纳税额=(400+129)×33%-42.57=132(万元)

(二)从国内其他企业分回的利润已纳税额的调整

对纳税人在国内从联营企业等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纳所得税利润,由于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其调整方法在不同情况下分别规定为:

1.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包括股息、红利),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分回的利润在联营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2.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3.如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税;如果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再补税。

4.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5.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七、预缴与清缴

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年终汇算清缴时,调增的所得税税额,应作为递延所得税,在下一年度缴纳;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应作为预付所得税,在下一年度抵扣。

(一)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的一般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年度内计算本期应纳的所得税额的基本方法,是在计算出本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再乘以所得税适用税率,求出本期的累计应纳所得税税额,再减去累计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即得出本期应纳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期累计应纳所得税额=本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累计应纳所得税税额-累计已缴纳所得税税额

[例6-3]某企业截止2005年8月末已累计实现利润总额5000万元,1~7月累计已预缴所得税1300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8月份应预缴的所得税税额。

解析:

①计算1~8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

累计应纳所得税额=5000×33%=1650(万元)

②确定1~7月累计已缴纳所得税税额:

1~7月累计已缴纳所得税=1300万元

③计算8月份应预缴的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1650-1300=350(万元)

在年度内预缴时,因为不便取得完全符合税法要求的应纳税所得额数字,所以可以用截至某期已经实现的利润总额近似地代替,以便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待到年终汇算清缴时再统一调整过来。

(二)年终汇算清缴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以年为单位进行汇算清缴。在计算全年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时,应注意应纳税的年度所得额和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之间的差异。如果企业没有发生税法不准列支的支出或不纳税的经营所得时,根据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就是应纳税的年度所得额;否则,就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把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在据以计征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会计利润+(或-)调整项目金额

年应纳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补交(退回)所得税税额=年应纳所得税额-年度内已预缴所得税税额

纳税调整项目增加额、纳税调整项目减少额可以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进行归集和计算(见表6-1),将计算出来的税收调整项目金额与利润总额相加(减),即可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即为应纳税额。

表6-1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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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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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6-4]某企业200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上列示的全年利润总额为8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该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超出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10万元,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也由此多提;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开支5万元;国库券利息收入4万元。1~11月累计已预缴所得税240万元。要求对该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解析:

1)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及附带费用的调整为:

工资超标准应予以调整额:10万元

职工福利费应予以调整额:10×14%=1.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应予调整额:10×1.5%=0.15(万元)

工会经费应予以调整额:10×2%=0.2(万元)

工资及附带费用共计应予以调整额:10+1.4+0.15+0.2=11.75(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支应予以调整额为:5万元

国债利息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应予扣除,调整额为:-4万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00+11.75+5-4=812.75(万元)

2)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812.75×33%=268.2075(万元)

3)确定累计已预缴所得税税额:1~11月累计已预缴所得税为240万元

4)计算应补缴(或退回)的少缴(多缴)所得税额:

应补缴所得税额=268.2075-240=28.20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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