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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这些都表明,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步伐正在加速。国际证监会组织和香港证券监管当局已着手研究网上证券经纪商的规范问题。联会的宗旨是发展、支持和推广有组织和规范的证券市场,以满足所有使用市场人士的利益和国际资本市场的需求。目前,中国台北证管会、中国香港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都是证监会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

5.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证券业做出承诺: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所有这些都表明,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步伐正在加速。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上证券交易与监管的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国际证监会组织和香港证券监管当局已着手研究网上证券经纪商的规范问题。1996年底,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吉隆坡举行的会议上,就网上合作监管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近10年来,随着投资银行业务的国际化、投资银行机构的巨型化、投资银行产品的创新化、投资银行活动的日益网络化和金融风险因素的不断增加,国际投资银行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给政府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挑战。当今世界,金融风险正严重威胁着国际金融体系的正常运作和国际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已是一个世界性课题。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只有各个监管部门通力合作,才能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做出全面综合的评价。

一些发达国家已未雨绸缪,开始实施大规模的金融改革以加强金融监管。澳大利亚、日本、美国或是制定并公布了改革措施,或是正在积极酝酿、寻求最佳方案。1997年,美国第105届国会提出加强金融现代化的改革,建议修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这项新的法律于1999年底获得国会通过。其主要内容是:在美联储理事会被指定为监督者前提下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隶属在一个持股公司之内,它宣告了金融分业经营历史的终结。英国则设立了金融服务管理局,将银行、证券、投资、房贷、保险等所有金融行业纳入其监管范围,原各行业自律组织自然归属其下。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一体化发展趋势并没有排除各国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多样性,世界上也不可能只有一种金融监管模式,一国金融监管结构离不开该国法治历史和金融市场形成过程,但是,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已成为全球性的发展趋势。一个金融事件最初似乎无足轻重,但往往可能引发无法预见、有时甚至是无法控制的严重金融危机。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相互渗透,一个国家能否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会越来越取决于国际间的合作,国际上发生的多起金融机构倒闭案件,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和巴林银行,特别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都说明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1961年10月,国际证券交易所联会(FIBV)成立。截至1995年底有正式会员37名,副会员11名。联会的宗旨是发展、支持和推广有组织和规范的证券市场,以满足所有使用市场人士的利益和国际资本市场的需求。根据联会章程,国际证券交易所联会年会是该组织的最高决策层。联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财务官员、秘书长。其中工作委员会包括:国际监管委员会、新兴市场发展委员会、市场与技术分会、公共事务分会。1997年的年会在我国香港召开,有来自全世界48个交易所的15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1983年又成立了证监会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简称IOSCO),这是一个常设机构,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IOSCO的前身是1974年成立的证监会美洲协会,目前共有81个正式会员、10个联系会员和45个附属会员。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交流信息,促进全球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成员组织协同制定共同的准则,建立国际证券业的有效监管机制,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公正有效。其组织结构包括:主席委员会、四个地区常设委员会(亚太、欧洲、美洲和非洲/中东地区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下设技术市场委员会和新兴市场委员会)、秘书长和咨询委员会。其中执行委员会是证监会国际组织的日常管理委员会,根据新的议案,执委会可有19名成员,任期2年。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由执行委员会提名、主席委员会任命,任期3年,服从于执委会并接受执委会主席的直接领导。而咨询委员会是由全部的37个附属会员组成,多为各重要的证券交易所、金融机构或金融公司。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6年9月加入其咨询委员会。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在证监会国际组织的1995年巴黎年会上加入该组织,成为其正式会员。按地区划分,中国证监会属于亚太地区委员会正式成员。按市场发展状况划分,中国证监会是新兴市场委员会的正式成员。新兴市场委员会的主席为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主席拿督慕马吉。中国台北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原名证券管理委员会)于1986年成为证监会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其英文名称中原带有TAIPEI CHINA,经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的努力,其英文名称改为CHINESE TAIPEI。目前,中国台北证管会、中国香港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都是证监会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中国证监会代表团曾参加了第20届年会(1995年,巴黎)和第21届年会(1996年,蒙特利尔)。此外,中国证监会还派遣代表团出席了1996年在华沙和1997年在南非举行的两届新兴市场委员会会议,并于1997年4月在北京承办了证监会国际组织亚太地区委员会会议及其执法会议。

另外,中国证监会还与各国证券监管当局进行了多种合作:1993年6月19日和1995年7月4日与香港证券暨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北京签署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备忘录》;1994年4月28日与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合作、磋商及技术协助的谅解备忘录》;1995年11月30日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新加坡签署了《关于监管证券和期货活动的相关合作与信息互换的备忘录》;1996年5月23日与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在堪培拉签署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996年10月7日与英国财政部及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在北京签署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997年3月18日与日本大藏省在东京签署了《谅解备忘录》;1997年4月18日与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在北京签署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997年11月13日与巴西证券委员会在北京签署《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997年12月22日在北京与乌克兰证券和股市委员会签署《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998年3月4日与法国证券委员会在北京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998年5月18日与卢森堡证券委员会在北京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998年10月8日与德国联邦证券监管委员会在法兰克福签署《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999年11月3日与意大利国家证券监管委员会在罗马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2000年6月22日与埃及资本市场委员会签署《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通过与各国证券监管当局的密切合作,为我国投资银行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

目前,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监管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是:①证券交易应以公开、公平、有序、高效的方式进行。②投资者应得到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以便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判断。③上市公司应完整、准确、及时地向股东和公众披露任何可被合理地认为可能对上市证券的市场行为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④所有证券持有者应受公平对待。⑤上市公司董事的行为应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⑥欺诈投资者、压迫小股东、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行为应受法律制止和制裁。⑦所有证券商和投资顾问均应有充分的资金来源,符合适准原则,并以高效、诚实和公平的态度开展业务。监管合作的范围包括:①信息披露事项。②有关证券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法规的执行。③推广证券商和投资顾问的适准原则,确保其具有适当和合格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促进上述人员在其业务活动中遵循高标准的公平交易原则和职业道德准则。④协助调查内幕交易、操作市场及其他证券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⑤人员交流和培训。⑥合作各方同意的其他事项。

国际监管合作的主要内容有:①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约跨国欺诈、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②协调资本充足度要求,加强对金融联合企业的监管合作,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③调和并建立证券多国发行和上市的统一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降低发行与上市的运作成本和监管成本,促进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④联合制约国际性市场操纵、“热钱”冲击和洗钱行为,协调解决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发展对国际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

除了国际证券交易所联会和证监会国际组织以外,还有多种国际机构甚至一些高级别的国际政治组织,都不同程度地关注于投资银行与证券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1985年9月成立了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宗旨之一就是协调工业大国之间的货币政策,以国际汇率为核心,稳定国际汇率,防止通过汇率波动转移国际间货币财富和造成国际金融市场大动荡,从而产生金融危机及影响国际经济贸易的正常发展。在过去多次举行的西方七国首脑会议中,都呼吁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加强对国际金融业务实施严格监管,特别提出要用统一的标准和技术手段来判断国际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金融监管合作问题受到了国际政治家的高度重视。在证券业监管方面,各国证券监管机构在国际组织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性准则,同时银行业和证券业监管机构也已开始建立合作关系,最典型的就是英格兰银行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1999年2月,证监会国际组织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和《对银行、证券公司交易以及衍生金融工具公开披露的建议》。鉴于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对国际金融秩序造成的严重冲击,巴塞尔委员会将相当的注意力投入了对高杠杆融资金融机构(highly leveraged institutions,HLIs)的监管,但目前对HLIs监管方面各国仍未完全达成共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始终把监督国际金融风险、防范金融危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1996年召开的基金组织年会上,提出了十几项监督内容作为国际金融合作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各成员国建立稳健的财政货币政策,公开报告金融信息,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管。1998年9月,联合国贸发会议在发表的《1998年贸易与发展报告》中建议设立金融保障机制。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地区性金融合作组织开始建立,以协调政策、互相支援和强化金融监管。

(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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