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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能力建设的法制保障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七、国际合作能力建设的法制保障(一)我国进行国际气候领域合作的基本立足点气候变化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尺度的。中国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向来有着很高的期望并积极不懈的作出各方面的努力。中国应与国际社会一道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积极寻求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加强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

七、国际合作能力建设的法制保障

(一)我国进行国际气候领域合作的基本立足点

气候变化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尺度的。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免于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也没有哪个国家能独立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重任。同时,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大气作为全球“共有财产”,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在减排问题上,各国都有“免费搭车”[83]的倾向,即希望自己国内不积极采取行动,而期望直接享受他国实施环境政策所产生的效果。鉴于此,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最终解决离不开国际合作。

中国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向来有着很高的期望并积极不懈的作出各方面的努力。中国应与国际社会一道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积极寻求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加强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对于全球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我们必须坚持以下3点要求:①以《公约》及其《议定书》为基础,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国际合作”等原则,发达国家应该继续率先采取减排行动,并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能力。②要切实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改变我国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能源结构,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使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保护相协调。③要继续积极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与有关发达国家在研发和推广节能减排技术、新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等领域的合作。[84]中国也将继续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在后京都气候谈判中发挥整体优势,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国际资金和技术援助。

(二)加强国际合作能力建设的法律措施

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当务之急是加强公约和议定书的履行。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其所确立的目标、原则、承诺和合作模式必须长期坚持。

(2)加强公约的实施,最核心的是要切实将公约关于减缓、适应、技术、资金的规定落到实处。一方面,发达国家的减排政策和措施需要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要建立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有效机制。

(3)加强《京都议定书》的实施,首先是发达国家要切实完成第一承诺期的减排指标,同时要尽快就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指标作出承诺,以确保议定书第一和第二承诺期之间不会有任何间断。[85]

在扩大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立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还应注意以下六点:

(1)积极参加国际气候谈判和有关国际文件的起草。在气候变化问题中,维护国家利益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积极主动地参加下一个议定书的制定以及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有关研究报告的起草,[86]使其最大限度地符合自身利益,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灵活的空间。因此,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无论面临多大的国际压力,中国必须继续积极参与气候公约的谈判进程,不断增强参与的程度,提高参与能力,力争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87]为能力建设和适应气候变化获取最大程度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

(2)在有关国际组织的资助下,开展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的立法的国家方案研究,建立相应的资料文献信息系统;

(3)与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合作,对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的立法人员进行培训;

(4)与有关外国政府或研究机构合作,研究外国的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的立法,促进中国法律与国际间的接轨,为中国采用国际通行的有利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标准和准则提供依据;

(5)与联合国及有关机构合作,对中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与国内相应的立法和实施问题进行研究;

(6)开展国际合作,提出与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有关的立法的能力,建立数据信息基地和培训设施。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气候变化应对措施与相关国际贸易规则的调和问题是国外制定其国内立法措施时的一个趋势。对于我国今后制定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国内法,要注意根据现行国际条约的执行要求,并且兼顾其他有关经济类条约[88],结合本国自身情况和历史使命,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从开始法律体系设计时就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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