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法制保障的基本原则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法制保障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法制保障的基本原则法的基本原则也称法理、条理,意即事情的道理。为迎接后京都时代的到来,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法制保障体系,使之与国家现行的能源、节能、环境保护立法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一节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法制保障的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也称法理、条理,意即事情的道理。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是以社会通念、公序良俗、信义诚实之原则等言辞表现,最终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根本理念中以补充法欠缺的工具”。在英美法系国家,“原则表达了详细的法律规范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因为人们把原则看做使这些基本目的始终如一、紧密一致、深入人心,从而使其完全理性化的东西。因此,法律原则正是规则与价值的交汇点”。我国学者张文显认为,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中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1]本书认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法制保障的基本原则,是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法制保障措施在制定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它的内容必须在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法制中有所体现,是对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方针、政策的描述,并且贯穿于整个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立法之中;第二,它的效力必须全面贯彻于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法律规范的始终,并可以弥补立法之局限。

为迎接后京都时代的到来,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法制保障体系,使之与国家现行的能源、节能、环境保护立法有机结合,协调一致。在立法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