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控制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机制

控制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机制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无论如何,常规刑事司法协助仍然是各国控制网络犯罪的基础性合作机制,其他防控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机制最终都还要转化为以国内司法体制为基础的常规刑事司法合作。这个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控制网络犯罪以及其他形式的计算机滥用行为的区域性国际刑法公约,对世界上所有国家开放,其旨在通过敦促缔约国进行适当的立法和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建立一个打击网络犯罪的共同刑法政策以加强社会防卫。

三、控制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机制

立法虽然是预防计算机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但是要成功防治计算机犯罪还必须从技术防范、行政管理、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几个方面加强社会控制。我们知道互联网本身是一个无国界的空间,网络犯罪也天然地就具有跨国性或“无国界”性。但对于执法者来说,国境线依然现实地存在着。既然各国单打独斗惩治网络犯罪的方式收效甚微,那么协调各国的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并在侦查措施方面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而这种国际法律控制与合作机制的建立一般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1)强化各国之间控制网络犯罪的常规司法合作,(2)制定控制网络犯罪的多边条约,(3)建立控制网络犯罪的全球性国际组织。

(一)强化常规司法合作

常规刑事司法协助是国际社会打击和控制网络犯罪的基础和根本途径,网络犯罪方面的常规司法合作,是指一国在关于具体的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或判决作出后需要得到另一国协助时,另一国在现有常规刑事司法协助的框架内提供协助。这种合作柜架可能是刑事司法协助双边协定,也可以是刑事司法协助的多边条约。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与47个国家签订了71项双边司法合作条约和协定,其中多数涉及刑事司法事项的互助;与23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还加入了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内的具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公约,这些都构成我们所说的常规刑事司法合作框架。当然常规司法协助有其不足,因为它是建立在危害行为的“双重犯罪”原则基础之上的,只有当侵害行为同时触犯两国法律时才有合作的基础。在目前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相异、立法重点和司法标准不一的情况下,常规刑事司法协助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很多时候力不从心。但无论如何,常规刑事司法协助仍然是各国控制网络犯罪的基础性合作机制,其他防控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机制最终都还要转化为以国内司法体制为基础的常规刑事司法合作。[12]

(二)制定专门多边条约

网络犯罪的高发性、严重性和无国界性也迫使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采取更为积极的防控态度。不少国家的学者和官员认为,应当通过联合国或者其他多边形式订立一个或多个专门防范或禁止实施危及国际秩序的网络犯罪的综合性全球法律文书,才足以建立有效对付跨国与计算机犯罪所必需的开展国际合作的政策、权力、程序和机制。[13]在这种背景下,联合国1994年发布了《联合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相关犯罪指南》,1998年,通过了《在国际安全背景下信息和通信领域的发展》倡议。2000年5月八大工业国及企业领袖在法国召开关于网络犯罪的高峰会议,法国总统在会议上呼吁建立“与互联网的广泛性相称的”国际法律框架。[14]2004年联合国大会批准第11届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重点讨论网络犯罪问题,2005年4月在曼谷召开的这次大会再次就是否制定一项新的预防和打击信息技术犯罪的联合国公约进行了讨论。

当然目前国际上已经生效且影响最大的防控网络犯罪的多边条约是2001年11月8日欧洲委员会通过的历经27次修改的《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在包括3个欧盟成员国家在内的5个国家批准后,该公约已于2004年7月1日生效。这个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控制网络犯罪以及其他形式的计算机滥用行为的区域性国际刑法公约,对世界上所有国家开放,其旨在通过敦促缔约国进行适当的立法和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建立一个打击网络犯罪的共同刑法政策以加强社会防卫。

当然,其他非专门性多边条约也可以提供对部分网络犯罪予以控制和打击的措施,比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就适用于犯罪者利用计算机或电信网络支持的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案件。

(三)建立专业常设机构

建立防治网络犯罪的国际组织或技术性机构也是各国控制和打击网络犯罪的另一有效手段。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曾提议扩大自身功能,由其对世界各地发生的网络安全事故进行监控。八国集团于1997年12月通过了有关网络犯罪的10点行动计划,1999年通过了执法机构寻求查阅外国储存的电子数据所应遵循的某些初步的基本原则,2001年八国集团下属的高科技犯罪小组委员会成立了“全天候防治网络犯罪组织”(24/7 Computer Crime Network),这是一个专门化的防止网络犯罪的技术性国际机构,其目的主要是监控利用网络进行恐怖活动或者是针对网络的恐怖袭击行为,并且为8国反恐部门提供情报支持,目前其成员已有35个国家或地区,具体操作已转交国际刑警组织负责。2000年国际刑警组织也建立了反计算机犯罪情报网络,以帮助各国政府和公司应付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活动。[15]

无论是国际刑警组织下反计算机犯罪的情报网络,还是“全天候防治网络犯罪组织”,这些都是技术性措施和机构,主要解决技术性问题。一些防治网络犯罪的激进分子则希望进一步建立专门化常设性的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政法组织,但是人权组织则极力反对建立这样一个国际组织的计划。

(四)政府防控、行业自治与人权保护

对于网络犯罪的控制与打击涉及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政府,代表计算机产业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代表网络服务消费者的人权组织。基于各自的利益和角色,对于网络犯罪,政府大多支持并且积极介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则强调自治,人权组织则反对任何对公民隐私和通信自由的限制。2000年八国集团的政府及企业领袖在法国召开的高峰会议上未能就防范和控制网络犯罪的具体方式达成共识。

在欧盟《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起草过程中,代表网络自由主义运动的35家人权组织就曾经写信要求停止条约的拟订,全球网络自由运动(The Global Internet Liberty Campaign)表示,就网络问题制定公约不恰当地扩大了法律涉及的范围,可能会扼杀创意的自由流动,并且认为公约是“一个多重性质的文件,包含了失衡的、破坏自由的手段,是对基本权利和国家主权的一个威胁”。由高科技行业资助的另一个人权组织民主与科技中心(The Center for Democracy and Technology)指出,该公约可能会使政府调查和监管的职能扩大至所有犯罪,而不仅仅是与网络活动相关的犯罪。[16]

事实上,因为技术问题是防范和控制网络犯罪的根本和关键,所以对网络安全贡献最大的依然是那些开发计算机和电子通讯硬件、软件和其他基础设施元件的公司以及向个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公司。尽管往往出于商业而不是政治的动机,方法也是技术性而不是法律性的,但产业界一般都支持对网络犯罪进行有效的控制,产业界不仅为网络和系统持续制定和开发出安全政策以及包括用户识别技术在内的保护措施,而且还不断地发现危害互联网系统的安全漏洞,并且开发出有利于保护儿童的免受不良网站侵扰的具有过滤、阻隔和时间控制功能的新技术监控软件,还在电子商务上开发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安全措施。另外,尽管产业公司不是“网络警察”,但是在与法律执行机构的持续合作中,他们仍然扮演着关键角色。

我们认为,计算机网络犯罪确实是一种需要各国合作加以防范和控制的罪行,为了保障执法机构在犯罪调查方面有合适的权限和国际协助以对抗计算机网络犯罪,每个国家都应该制定允许执法机关强制收集各种电子证据的法律程序。但是,如果不加监督和制约地使用这些权利,将会导致侵犯人权、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结果。因此,在控制和打击非法滥用信息技术的斗争要求在制定解决办法时既要考虑维护政府打击这种非法滥用的能力,也要考虑到保护个人隐私权利、言论和通信自由以及对合法商业的支持等,尤其是要认识到网络安全技术的进步在其中的关键作用。因此对政府、产业界和消费者三方的要求加以协调,并在国内和国际层面把三方的努力都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建构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的全方位立体性的结构体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