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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湄公河次区域国际会展合作的宏观机制及其特点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GMS会展市场贸易便利化的核心机制是跨境运输协议以及贸易便利化战略框架。GMS国际会展合作促进会展企业需掌握会展市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国际会展惯例进行参展和投资会展。
大湄公河次区域国际会展合作的宏观机制及其特点_区域文化产业研究 2

刘从水[2]

摘 要:GMS合作机制是GMS国际会展合作的基本框架与关键要素,梳理与研究GMS合作机制对于GMS国际会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纵观GMS数十种合作机制,总体上可分为合作联动机制、市场主导机制、基础项目机制、共生竞合机制等类型,并呈现为多样性与独特性、调控性与功能性、国别性与体系性、转型性与趋向性、衔接性与融合性等特征。

关键词:GMS;合作机制;国际会展

大湄公河次区域(GMS)多种合作机制是GMS国际会展合作的限定条件和宏观基石,其运作机制也是次区域会展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纵观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新湄公河委员会、中老缅泰“黄金四角”等合作机构与机制,为GMS国际会展合作确定了基本框架,为次区域会展合作确定了宏观指导政策,为次区域会展合作提供了相关的总体规划和行为约定,GMS所展开的高层次、全方位、多元化的机制是GMS国际会展合作必须深入梳理、研究、对接、融合的关键性内容。唯有如此,才能破解GMS国际会展合作的宏观掣肘因素,才能促进与会展相关的金融、人力、资金、项目、信息、资源等要素的自由流动与优化配置,才能促进GMS会展产业的迅猛发展与效益提升。

一、GMS国际会展合作的宏观机制

(一)合作联动机制

GMS会展合作机制的运营取决于较为宏观的相关机制,诸如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恒河—湄公河合作、孟中印缅地区经济合作等机构机制,这些合作机制以共生共存的方式位列于国家之中,且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实现多个参与主体共同构造为互相影响、互相制约、共同适应、共同发展的共生有机体,进而促使参与主体能够在既定的合作规则中获得更多的联系和利益,促使次区域经济合作实现协调一致和共同管理,进而实现更加明确的经济利益调整和理想的合作目标。这些宏观的共生机制也被细化为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具体运作机构和规则,诸如中国与东盟举行年度外长会议及高官磋商、经济高官会、交通部长会机制,中国—东盟经贸联委会、中国—东盟科技联委会、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东盟北京委员会、中国与东盟商务理事会等具体的对话机构和会务机制,这些政治话题的协商会务也在经济上构成了GMS会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GMS已经实施的宏观合作联动机制还包含GMS贸易便利化机制、海关协商机制、检验检疫合作机制、合作执行与监督评估机制、争端解决机制等。GMS贸易便利化机制包括人、商品、资本、信息、技术、服务等商贸产业要素的自由流动及其流动的便利化。贸易便利化的目标定位在经济层面上通过区域贸易实现区域国家内生产要素的流动及其资源配置,进而促进商品交易成本的降低和跨境贸易速度的加快,凸显贸易参与国家各自的比较优势乃至绝对优势。GMS海关协商机制主要是为了统一税费征收制度和规则,目前采用东盟协调税则归类制度以及WTO估价协议和原产地优惠规则协议,完善了GMS海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和文件,弱化了边境限制,建立了海关便捷化后的风险管理系统和后续缉查制度,形成了边境管理部门监管机制和实施机制。GMS检验检疫合作机制,即在进出口海关方面尤其是受到《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和《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旨在确保政府实施的措施符合“禁止施加不公正的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及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非歧视性”等具体条款的规定,并鼓励各国的国内标准与国际公认标准相接轨。GMS检验检疫合作机制通过GMS各国合作行动的反馈信息,促进既有的各类GMS合作协议的落实,执行GMS区域间的商贸活动和政治文化会议,实现GMS国家经济文化信息共享,督促GMS各国审议和评估合作协议的执行进度。GMS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既可以采取磋商、调解或调停的方法,也可以采用仲裁的方法来解决。

(二)市场主导机制

会展市场主体既包括会展企业、参展消费者,还包括政府主体,诸如各个地方成立的会展博览局。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需要在全球化贸易背景下遵循市场主导原则,发挥会展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从更加宏观的视角看,全球化的会展行业市场依赖于贸易便利规制条件的逐步消解,或者贸易便利化的实施。GMS会展市场贸易便利化的核心机制是跨境运输协议以及贸易便利化战略框架。GMS国际会展合作促进会展企业需掌握会展市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国际会展惯例进行参展和投资会展。鉴于会展场馆都是政府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着出资人的职责,实行的却是“分而治之”的管理体制,导致会展基础设施和场馆的具体经营企业无法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以行政隶属关系取代企事业单位财产权关系,政府常常以行政管理权取代会展文化资产所有权。更多的时候,会展行业发展被过多地赋予了政治性使命和社会性义务,政府越俎代庖,起着主导性乃至决定性的作用,导致会展企业被迫承担着引领舆论导向的社会责任,发挥着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功能。会展场馆投资管理企业亟须应用经济、法律、市场、技术等综合手段进行会展经营,增强会展发展本身具有的经济属性和产业功能。GMS会展需要由政府主导型模式转变为市场推动和主导的模式。

市场是会展产业发展的调节器,也是会展发展的主体力量,还是会展产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会展产业的发展所需要的基础条件,如自然地理条件,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会展场馆、产业基础、政策环境等既需要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又需要以市场吸引力调节会展产品的供给与需求,从而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唯有通过会展的长时期策划、短时间聚集,发挥会展经济的乘数效应和经济效应,实现展中有会、会中有展,才能对GMS会展举办地的旅游、交通、通信、餐饮、住宿、文化等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GMS会展策划、会展程序、会展内容等在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发生了诸多变化,直接刺激着会展行业进行转型升级,改变着会展市场的发展模式,会展行为的专业化和市场化得以强化,行政主导签约仪式的官僚色彩逐渐淡化;政府的“有形的手”已经回归市场,政府管理角色的错位与越位的状况得以改善,会展企业的自主性行为凸显出来,更加激发了会展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那么,进而促使会展能够在内部管理制度方面获得更多的自主权,从而能够增强其自身的发展能力和水平。会展的赢利模式逐渐改变,以前地方政府为了凸显会展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更多地强调社会效应和地方影响力,于是财政支持和补贴成为会展企业赢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随着政府某些角色的退出和会展市场作用的凸显,会展企业则侧重于从市场中获取赞助和汲取营养。政府退出会展行业的某些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加速了会展企业的转型速度。

(三)基础项目机制

项目是GMS各种机制运作的载体,也是政府政策落地的体现,还是GMS区域间政府合作的支撑。GMS以项目为主运作的机制和机构主要包括亚洲开发银行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项目机制、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湄公河委员会(MRC)、“10+3”和“10+1”机制等。亚洲开发银行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项目机制侧重于次区域范围内的交通、电信、环境、能源、旅游、人力资源开发以及贸易与投资等领域的项目策划、项目甄别、项目选择、项目实施、项目后续跟踪反馈的运作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馈效果,且得到次区域政府的高度重视。该合作机制分为部长级会议、司局级高官会议和各领域的论坛(交通、能源、电信)和工作组会议(环境、旅游、贸易与投资),每年分别举行会议,并向部长级会议报告。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以在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矿产资源开发、投资贸易、旅游、工业及中小企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科学技术等项目合作为主,根据会议通过的框架协定,部长级会议将至少每年举行一次。现在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组织核心实际上就是东盟10国加中、日、韩3国的区域合作格局。湄公河委员会由泰、老、柬、越、中、缅共同组成,侧重于湄公河流域开发和管理领域,即着重于河流资源、河上航运、洪水控制、渔业、农业、发电及环境保护等跨越国界的项目开发。湄委会由理事会、联合委员会、秘书处三个常设机构组成。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合作机制包括东盟10国与中、日、韩三国(10+3)以及东盟10国分别与中、日、韩三国(即三个10+1)合作机制。在东盟与中、日、韩合作框架内,已有20个领域开展了数百个合作项目,成立了50多个对话机制,其中包括外交、经济、财政、农林、劳动、旅游、环境、文化、打击跨国犯罪、卫生、能源、信息通信、社会福利与发展、创新政府管理等领域的诸多项目和部长会议机制。

(四)共生竞合机制

国际会展既有合作共生机制,又有竞争机制,并在合作经营中构建新型的竞合一体化机制。国际会展合作的广度与深度还取决于双方或者多方的合作意愿程度及其商务态度,但在更加宏大的全球化以及国际经济社会生态的背景下,国际会展合作的既有规则所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与达致程度限定在合作规制的范围和运作机制的体系内,国际会展才能获得相互之间资源共享与合作共治。国际会展合作的特定目标之一就是避免会展行业恶性竞争及其拼杀和排斥,尽力避免由于合作方的历史状态与现实利益冲突而引发更多层面的负面影响,从而建立起相互吸引、相互合作、相互共享、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国际会展合作机制。事实上,竞争与合作并非是完全对立的状态,会展参与主体之间的竞争促进了会展行业的发展,也能够优化国际会展行业组织结构及其市场比例关系,并以多元性功能的发挥经济波拓展效应。国际会展合作机制的演进与共生得益于合作主体的利益博弈与合作深度,以及合作策略所能够激发的市场能量释放和经济平衡动态,进而推动者国际会展合作体系发展的趋向。国际会展合作有其路径与模式所形成的具体机制,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会展业发展有其具体的特点,这些都构成了构建大湄公河次区域国际会展合作中的共生协调机制的基点,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之间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进一步交流、合作与发展,诸如在经济方面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投资、旅游、金融等方面的合作。国际会展经验及其所形成的合作规则也成为大湄公河次区域国际会展的多层次、多领域合作的借鉴基础,联合构建大湄公河次区域会展基础设施和市场体系,成为会展产业有序化、正规化、法律化的前提条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会展经济的联动效应,加强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在贸易、金融、物流、旅游、技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二、GMS会展合作机制的特点

GMS自然环境、政治制度、经济发展、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方面是多元化的,并且GMS会展合作的宏观机制与运营机构也是多样性的,就单独国家与组织机构而言则具有独特性;由于GMS合作机构是国际组织,需要协调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政策与法规,以调控为特征凸显其功能性;GMS合作机制的诸多特征相对于会展产业发展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GMS会展的转型升级与国际化发展;GMS合作机构与机制的实施最终还要取决于政策规则的衔接与融合。

(一)多样性与独特性

GMS会展合作的重要特点在于会展内容的多样性、会展参与的开放性、会展形式的差异性、会展服务的关联性。由于次区域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多种多样,产业结构也具有不同的特征,相应的会展内容与机制也具有多样性,这种多样性的会展特征兼顾了各国会展的发展水平、产业需求以及会展行业发展状态。次区域会展的参与主体在合作地位方面是相互平等的,也具有协商性特征,参与会展方主要是按照经济规则和国际合作利益的平等性原则进行,从而在沟通与交流过程中并没有呈现出片面主导型的状况,进而真正地激发了参与国家的积极性与主动性。GMS会展的整体发展并非是完全一致的,而是呈现出发展层次高低、大小、多少的不同,中国云南昆明、广西南宁、泰国曼谷等城市的会展发展较快而且会展设施的档次较高。泰国于2004年专门设置了会议展览局,该会展机构的级别较高,是一个直接对总理负责、接受总理办公室领导的官方组织。泰国有了强力设置的官方机构保障以及连接东南亚、辐射全世界的区位优势,有助于实现其建设世界级会展目的地和“把曼谷打造成世界会展之都”的宏大目标。在具体的事务方面,泰国会议展览局的主要功能就是推广和协调在泰国举行的企业会议、奖励活动、会议和展览,即一切会展旅游(MICE)活动,从而传播泰国艺术文化,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泰国会展业侧重于目标市场的细分,尤其是关注商务旅游会展的拓展,而且针对这些细分市场能够从会展客商的来源国实际状况制订相应的宣传营销计划和会展合作推广策略。泰国的会展形式及其精细开拓还表现为奖励旅游、会奖旅游相关展会的开拓,努力参与亚太奖励旅游和会议展览、国际旅游展,从而获得更为广阔的会展经济平台。泰国比较知名的品牌会展主要有泰国能源展、泰国国际模具展、东盟(泰国)国际机械设备展、泰国泳池和水疗设备展、泰国太阳能及新能源展览会、泰国太阳能展会等。泰国会展行业发展的高端性、发展目标的明确性、会展形式的丰富性等足以显示其会展发展的独特性。

(二)调控性与功能性

政府职能及其管理方式在GMS会展发展中具有特定的功能与作用,由于会展涉及的关联产业与社会环境条件相当广泛,政府职能的发挥及其定位在促进会展行业提升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功能,唯有准确定位政府职能,严格限定政府职权范围,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升政府关于会展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执政能力,才可能避免政府在会展行业发展中的错位、越位和缺位行为。会展发展中,政府职能应该集中于会展政策的制定、会展法规的起草和政策引导,规范会展产业链以及会展市场,建立健全会展基础设施以及服务体系,加强会展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等,从而在会展政策引导方面划定政府的职权范围和具体职能。政府关于会展的管理也应该由单纯性利用行政手段转变为采用综合手段,利用政策引导、法律规范、行政调控、行业自律、奖金鼓励和技术支持等方式,推动会展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积极整合经济与行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组建跨国家、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会展集团,从而提升相关国家会展发展的竞争力;政府也以资金补助和信贷贴息等形式,促进或者凸显会展行业某些展位或者展馆的示范性、导向性,支持本国会展转向品牌化、科技化、集约化发展。GMS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完善会展政策,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改造推动会展产业的结构升级;以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为重点措施保证会展产业的正确发展方向,实现整个会展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别性与体系性

GMS会展资产管理绩效受到宏观政治环境与国体属性的限制,诸如GMS合作的参与国家有3个资本主义国家、3个社会主义国家,相应的会展资产管理方式也具有较大的差异,泰国、缅甸、柬埔寨等国的会展资产更多地侧重于私有经济的属性及其个体经济,从而会展资产管理主要依赖于市场经济的调节和宏观政策的调控,更加看重经济效益;而中国云南和广西、越南、老挝等区域的会展资产更多地作为国有资源被管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政府管理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牵制着会展资产的管理绩效,更加看重社会效益。社会主义国家会展资产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占有着特殊的地位且从属于经济领域和意识形态领域。在会展的具体文化传播方式上,会展管理所携带的意识形态制度体系糅合了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各国执政党的意志通过法律的途径转变为国家意志,利用法律的手段确立意识形态的传播主体、规范会展发展形式,保证党对会展文化及其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和控制力。政府与会展企业集团的关系不仅仅是依法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以及征税、纳税关系,而且国有会展集团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个性化、多样化的会展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还承担着实现国有会展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会展企业集团的资产和资本运营都应该按照其固有的经济规律、职权范围和责任体系提升管理水平,促使国有会展集团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国退民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同时也应该意识到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不是完全对立的。国有会展集团的资产同时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协调和掌握两者之间的度,侧重于会展服务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增强相关会展文化品牌的号召力,实行会展资产“分级所有,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归并多头管理部门的权利,提高国有会展资产的监管效率,健全会展资产的产权管理体系、统计评价体系、保值增值考核体系、资产风险预警体系、经营者绩效考核分配体系等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转型性与趋向性

GMS相关国家的会展服务目前还处于体的扩大、量的提升阶段。在社会经济环境、基础设施、服务水平等整体性状况方面都亟待转型,在肯定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同时,也要限定政府的过度干预行为,同时也表达了会展宏观环境的营造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或者说需要改善既有的某些限定性的政策内容以及完善行业管理机构的功能。GMS会展发展逐渐趋向于高端化和专业化以及智能化,GMS国家会展场所建设及相关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水平逐渐迈向现代化,并积极引入互联网技术,打造了各种会展云平台、会展物联网、4G网络服务等智慧型的现代科技服务机构,无论从会展主办方,还是会展场馆服务设计公司,GMS会展的智能化水平不仅体现于声光电技术媒介,还表现为数字化、可视化、触摸化等现实场景的梦幻般的体验,实现在场支撑与在线支持的紧密结合。在会展数量的提升方面亟待转向会展质量的提升,无论从会展的展品类型,还是从会展提供的服务形式来看,会展发展的量化指标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在会展发展理念上,从相关国家会展的自我关注和自我调整的阶段转向关注参展商的满意度和美誉度,GMS会展从当初增加数量、扩建网点的量化发展,到实行特色化发展、高效化管理、专业化服务的阶段转变。从GMS会展发展的趋势和重点来看,“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会展经济战略推动了GMS国家会展的国际化发展,促进了GMS相关国家借助于亚太旅游协会、世界旅游联合会、国际奖励旅游协会等国际组织走向世界。会奖与旅游的融合发展成为近年会展的重要模式,相关的会展业务也表现出管理方式的现代化转换,同时促进了旅游行业的变化和会奖旅游行为的增加;GMS会展在以物品展览为主要展品的同时,也增加教育会展、人才会展、培训会展、信息化会展等软性会展产品,推动着会展商务信息更具有时代感和现代性。GMS会展业在诸多变迁的背景下,从被动的缺乏经验的适应者逐渐转换为主动认真提升自身办展水平的参与者,甚至成为会展市场的积极引导者和会展规则的制定者,并以此推进管理方式的变革和经营体制的改革。在GMS会展发展资金方面,也逐渐从自我积累型向招商引资的外来资金推动型发展转换。拓宽投融资渠道,GMS相关国家通过资本运作实现了会展市场的迅速扩展,或者通过直接投资,或者以并购与收购的方式,进行会展企业联合发展,实现资本运营与风险投资相结合,进行会展资源优化配置和调整,实现了会展规模的扩大与会展质量的提升,相应的结果就是会展业从低额度税收贡献向高额度财税收入激增的阶段转换。GMS会展产业以其关联度高和带动性强的乘数效应,促进其专业性特征融合了其他产业的诸多要素,从而实现了会展产业与相关产业的无缝对接与深度融合,进而表现为产业集聚、人才集聚、资金集聚、组织集聚的特征,推动着三次产业的相互促进发展,推动着会展产业的发展和会展产品质量的提升。

(五)衔接性与融合性

GMS国家都有其内部的政策和法规,而GMS合作机制建设的关键则是促进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条文等软性内容的有效对接,唯有良性的衔接、顺畅的沟通、规范的行为、统一的制度等具体的保障,才能实现人员通、资源通、物流通、商品通、资金通、技术通等经济要素的流动,才能在经济一体化的道路上更加顺利地发展。GMS合作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既要遵循平等互利、公开公正、全面开放、外向发展、风险共担等原则,还要遵循特色性、民族性、个体性、适用性等特定规律,构建制度衔接、资源有效配置、风险共担、责任自负的合作规则制度体系。GMS合作的机制基点主要落实于产业结构的优化趋向于东南亚市场的构建和经济竞争力的塑造以及经济区域的平衡协调发展,经济规则与贸易措施的对接、修改、调整,从而促使经济竞争力在经济自贸区的建设中释放出来,促使人流、物流、资金流、商品流的多重性复合流动。GMS合作机制与WTO规则的融合性调适表现为,GMS合作规范文件在调整适用于次区域参与国法律法规的同时,也需要适用于WTO贸易规则,并对自身不适应的法规条文进行适度调整,以实现国际接轨。同样的,参与的六方签署GMS合作文件之后,应有签署国变为相应的法律文书,应全面贯彻执行类似的国际性文件优先获得法律效力,促进GMS合作的迅速发展和贸易环境的快速改善。当然,WTO规则在GMS国家中有个转换过程和转化程度的问题,在经过GMS国家立法机构的审核和批复之后变成国内法,当国际通行的法规被有效变通之后,将会提升GMS合作的效率和效果。

【注释】

[1]本文为2014年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云南民族文化产业的融合路径与机制研究”(课题编号:JD2014YB03)阶段成果。

[2]作者简介:刘从水,男,云南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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