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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际合作

时间:2022-07-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加强国际合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离不开国际金融市场这个大舞台,因此,加强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离岸金融中心在全球大约有70个,分布在全球经济发达的地区和相对比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及地区。以分离为基础的渗透型以印度尼西亚雅加达、泰国曼谷和马来西亚纳闽岛为典型代表。存款不受美国国内银行法规关于准备金比率和存款比率的限

(六)加强国际合作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离不开国际金融市场这个大舞台,因此,加强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包括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和金融市场的合作,也包括与国际金融机构和跨国集团的合作。

伦敦、纽约、东京这类的国际金融中心有着强大经济实力和悠久的金融发展史,上海要成为全球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必须与全球级的金融中心建立战略联盟与合作伙伴关系,与纽约、伦敦等城市在市场监管运作、机构互设、人才交流、学术研究等方面进行跨金融中心合作,充分借鉴他们的发展经验为我所用。

此外,上海作为中国内地最大的金融中心,香港作为远东最有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两者之间有着天然的金融合作空间。当前,中央政府正以CEPA为框架加深香港与内地的经济联系,以促进香港经济的发展。在此精神指导下,适时加强沪港金融合作,非常有必要,并且一定能达到双赢甚至多赢的效果。沪港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期货等金融产品、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专业人才等多方面都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

另外,国际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一直是各国际金融中心重要的资金提供者和需求者。中国经济良好的发展前景吸引着世界各大跨国公司纷纷来到中国投资,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需要提供资金支持和寻找资金出路,这种资金供求正好促成上海与跨国公司之间,尤其是同跨国金融机构的合作,有利于推动上海逐步成为资金集散中心、金融产品定价中心和信息汇集中心。

专栏3-1

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的基本情况介绍

国际金融中心指在高度自由化和国际化金融管理体制和优惠的税收制度下,以自由兑换货币为工具,由非居民参与进行的资金融通的国家和地区。根据影响范围可以分为传统金融中心和离岸金融中心,离岸金融中心与传统金融中心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其金融市场的不同特点上:

(1)离岸金融市场不受所在地政府法令管辖和外汇管理以及金融者的约束,在准备金、税收等方面有一定的优惠条件;而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则要受所在国的政策、法令的约束。

(2)离岸金融市场的借贷货币不是金融中心所在国(地区)的货币,而是境外货币,传统金融市场则主要经营该市场所在国(地区)的货币。

(3)离岸金融市场的交易是在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而在传统国际金融市场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交易,或者是在居民之间以外币进行金融交易。

(4)离岸金融市场的利率是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为基础,不受所在国货币当局的控制,而传统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利率仍然受到所在国货币当局的控制。离岸金融中心的存款利率一般高于传统国际金融市场的存款利率。而贷款利率低于传统国际金融市场,因而离岸金融市场的存贷利率差较小,这对于投资者和筹资者是具有吸引力的。

(5)离岸金融中心的业务一般是批发性的,即每笔业务金额非常大。

离岸金融业务从20世纪50年代末期至今已有60余年的历史。其间,离岸金融市场的范围由西欧发展到加勒比地区、东南亚地区、中东地区以及北美和日本。离岸金融中心在全球大约有70个,分布在全球经济发达的地区和相对比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及地区。它们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及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2007年1月麦肯锡咨询机构出版的数据中,全球资产的总容量包括证券、政府和公司的债券、股票、银行存款在过去12个月内已经超过了140万亿美元。资本流动的盈利主要产生在离岸和在岸之间的汇率差。从离岸金融业务讲,未来全球资本流动规模及频率只会增大,不会缩小,资本在寻求更大的流动空间,这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趋势,任何政府和区域化组织是无法阻止的。

离岸金融中心不但具备国际金融中心的条件,即国际化金融管理体制、高度经济自由化、非居民参与的资金融通,还需在商业信息保密、商业组织登记和管理、国际协议和国际义务履行方面有特别立法并且完全实行所得税来源地税收政策。离岸金融中心可以分为三类:

一、内外混合型离岸金融中心

以伦敦和中国香港为代表,具有以下特点:

(1)离岸业务不设单独的账户;

(2)与在岸账户并账操作;

(3)非居民与居民存贷款业务在同一账户上运作;

(4)资金的出入境不受限制;

(5)离岸金融市场与在岸金融市场合为一体。

伦敦型属于“自然形成”的市场。伦敦离岸市场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它既经营银行业务,也经营证券业务。非居民除获准自由经营各项外汇、金融业务外,其吸收的存款也不需缴纳法定准备金。过去,这类市场业务因受外汇管制等限制,而与国内业务截然分开,但自从1979年10月外汇管制取消后,对外汇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国内金融业务同等对待,“离岸”本身的含义便发生了变异,伦敦离岸市场实际上已经成为兼具境内和离岸业务的“内外一体式”金融市场。香港自从1972年废除外汇管制后,也逐渐演变成亚太地区一个主要的伦敦型离岸市场。

在银行的监管方面,“内外混合型”的监管模式对监管能力和市场成熟度要求最高。在这种模式下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没有明显区分,资金可以自由往来,事实上是要求本国货币资本账户完全开放。但目前的中国仍然实行外汇管制,资本项下的开放还没有时间表,这种模式显然不能立即在中国实施。

二、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中心

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严格内外分离型,称为纽约型。具有以下特点:

(1)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实施隔离;

(2)居民与非居民存贷款业务分开;

(3)在岸交易与离岸交易分开;

(4)禁止资金在境内外市场间和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间流动。

以分离为基础的渗透型以印度尼西亚雅加达、泰国曼谷和马来西亚纳闽岛为典型代表。其特点是允许单向渗透,即仅允许离岸向在岸贷款或允许在岸资金流向离岸。

新加坡为典型代表,允许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之间双向有条件渗透。

纽约型最大特点在于“人为创设”和“内外分离”,而且没有证券买卖。1981年12月,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同意设立国际银行业设施(又称国际银行便利)之后,纽约离岸金融业务迅速发展。它的主要交易对象是非居民。筹资只能吸收外国居民、外国银行和公司的存款,但开办国际银行业设施的不限于外国银行,任何美国的存款机构和外国银行在美分行皆可申请开办。存款不受美国国内银行法规关于准备金比率和存款比率的限制。贷款必须在美国境外使用。该“设施”可使用包括美元在内的任何一种货币计价。由于美元是最主要的国际通货,而该离岸市场主要交易货币也是欧洲美元,所以纽约离岸市场以本国货币作为主要交易货币。1986年开放的东京离岸市场也属这一类型。

日本型。日本在1985年3月的汇率审议会上,展开了日元国际化的讨论,持有日元国际化观点的参会者提出要创设离岸金融市场。同年4月,也是在这个审议会上,成立了“关于东京国际化的专门部会”,讨论离岸市场应具备的形态。同年9月,有关部门汇总了离岸金融市场构造的种种意见。通过一系列的基础工作,1986年12月1日,作为金融市场国际化的一个重要象征,日本开设了离岸金融市场(Japan Off shore Market)。离岸市场自开设后发展迅速。到1988年年底的余额已达到4142亿美元,其规模已超过中国香港、新加坡、纽约,成为仅次于伦敦的世界第二大离岸市场。此后,虽然受到国际清算银行(BIS)有关规定的影响,但到1994年底,余额已达到了7262亿美元。离岸市场初创时期,交易中的外币部分占到了总数的近80%左右。而由于离岸市场账户中欧洲的日元交易的蓬勃发展,日元比重迅速上升,外币部分(主要为美元)占比降到1/3,而日元部分却占了2/3。日元的离岸金融市场会更加活跃,同时也将推动亚洲以及世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及繁荣。

新加坡型。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68~1970年。这期间新加坡政府陆续批准了16家金融机构设立亚洲货币单位,从事非居民的境外美元存贷款业务。

第二阶段:1971~1975年。为了促使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新加坡政府采取了健全金融法规、完善管理制度、营造宽松的金融环境及充分利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有利条件等四项措施。

第三阶段:1976~1980年。新加坡政府在这一时期加快了金融改革步伐,1976年6月放宽外汇管制,允许东盟各国与之自由换汇和在其境内发行证券,并给予更多的税务优惠。

第四阶段:1981~1993年。这期间亚洲货币单位由118家增为198家;离岸存款由858. 52亿美元迅速增加到3861亿美元,年均增长13. 3%,是其该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 4倍。在此期间,新加坡金融改革日趋深化,更多的优惠政策相继出台。

在克服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纷纷选择了更为开放、更为自由的金融改革政策,这些金融自由化政策的实施,势必减少它们对离岸金融的需求,从而影响到新加坡离岸金融的进一步拓展。为应对上述挑战,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了详尽的政策规划,以促使新加坡从分离型离岸金融中心向一体型金融中心过渡转型。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减少管制,增强境内金融机构竞争力。新加坡政府通过放宽本地银行零售业市场的准入限制,培植多元化的国际银行集团,拓宽金融业发展渠道;发展本地有实力的银行,使之能在新加坡本地占据显著的位置,鼓励竞争;放松佣金管制,这些措施是为国内市场国际化铺平道路,为境内与境外市场的融合做好准备。

(2)进一步开放国内资本市场。从2000年1月起,外资机构为新加坡投资者处理的最低交易额将从原先的500万新加坡元下调至50万新加坡元,2001年后,全部取消最低交易额限制;换发“限制性银行”执照,放宽其业务限制,将“离岸银行”提升为“批发银行”;取消外国银行的持股限制等。开放国内资本市场是构建一体型金融中心的基础。

(3)更好地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从1999年12月1日起,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金融衍生品交易中,不再区分内外资机构,而是实行统一的交易准证制度;从2000年3月15日起,将T5调整为T3,并逐步向T1的目标过渡。加快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和调整交易结算期限,体现了新加坡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刺激本国金融体制进步和金融交易技术的提高。

在银行监管方面,“内外分离型”模式严格区分在岸账户与离岸账户,离岸与在岸资金严禁自由往来,是将离岸市场分离出来单独监管的一种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区分,银行的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不得相互抵补”,是一种“隔离型”监管,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分析这种“分切”式、“隔离型”监管的有效性和成本收益。从理论角度看,只要在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之间存在着综合成本和综合收益的差异,这种隔离仅能是非常态的、相对的和有限的,而内外资金“虹吸管”式的平衡流动和相互渗透则是常态的、绝对的;从实践角度看,根据商务部有关课题分析,我国每年大约有300亿~500亿美元的资本外逃,打击逃套汇一直是外汇管理部门经常性任务。在我国,相当部分的资本外逃在实质上是在岸资金通过非法渠道向离岸市场转移(不一定通过监管范围内的离岸账户,大量的境外银行、境外账户可让这些资金在境外合法隐身)。因此,我国现行的内外严格分离型的监管模式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下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仍值得探讨。资本逐利本性决定其规避任何管制投向存在机会收益大于成本的市场。如果资本的跨境流动和投资目的地的资金收益能够满足资本转移的最低要求,上述外逃资本完全可以被吸引到我国市场,为我国经济服务。中国可以在目前的法律和政策下采用内外分离型的模式,将来外汇管制取消后可以转变这种模式为内外混合型。

三、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

亦称簿记型,以加勒比海地区的巴拿马、开曼、为典型代表,其特点是:

(1)国际商业银行为了避税并享受市场提供的优惠条件在所在国某一城市设立机构,在账户上处理境外交易。

(2)市场所在地税制明确规定没有直接税或直接税负较低。

(3)金融机构业务相当部分是记账,为“Shell Branch”或“Paper Bank”。

在加勒比地区,集中了一批资源匮乏但经济发展迅猛的微型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它们没有或者只有很少的独立加工业,国民收入基本上来源于服务业,而且国内消费品主要依靠进口。当地政府采用发展离岸金融业的方式来大力发展服务业,从而达到不断寻求发展新兴行业以增加国内收入和就业的目的。为了发展避税港,许多当地政府纷纷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促进和规范离岸金融业的发展。

具体而言,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通常的做法包括以下方面:

(1)当地政府对在其境内注册的境外公司提供优惠税收待遇。避税港离岸公司和离岸金融机构从事国际贸易和金融业务等,均可免缴或少缴所得税,不缴资本利得税、外国投资税、汇出税、地产税、销售税和增值税等其他税收。

(2)当地政府对境外公司只收取一定的注册费、营业执照费和管理费等有限的费用。

(3)离岸公司在避税港享有高度的隐私权。发行股份不需要到政府机构登记,只要投资者本人知道其拥有某离岸公司的股票就可以。而且,此类公司的股票可以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4)其他优惠政策。为了吸引更多的离岸资金,避税港离岸金融中心还采取了许多拓宽离岸资金投资渠道的措施,如在汇率等方面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并对离岸机构不实行外汇管制等。

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谴责“避税港离岸金融中心的税收制度、保密制度和松懈的金融监管制度为逃税和洗钱提供了平台和场所”的声音不绝于耳,国际金融越来越聚焦于对于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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